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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新规严管上市公司:设审计委员会防造假,分红退市有新规,投资者保护加码
搜狐财经· 2025-12-08 10:1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增强基础法治供给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核心内容之一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2] - 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2] - 审计委员会将全面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 [2] - 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 独立董事需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 - 制度设计旨在从组织架构与权责分配根源上,构建权责对等、制衡有效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2] 强化信息披露与打击财务造假 - 《条例》确立了“防治结合、全程管控”的思路,构建全链条机制打击财务造假 [3] - 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责,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3] - 建立造假收益追回机制,董事会应当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 [3] - 明确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3] -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罚款额达50万元至250万元,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3] - 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对上市公司严重财务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罚款将按违法次数累计计算 [4] 加强投资者保护 - 《条例》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以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5] - 明确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确立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分配地位,并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6] -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分红,分配利润需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6] - 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条件、程序及决策机构,触发回购条件时董事会需及时制定方案 [6] - 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需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持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条例》从多方面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包括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一步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规定 [7] - 明确收购的定义、收购人的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以减少市场争议、稳定市场预期 [7] - 规范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明确其定义、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并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 [7] - 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以发挥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的“把关”作用 [7]
时报观察|上市公司监管法治化迈入新阶段
证券时报· 2025-12-08 08:29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核心内容 -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1] - 条例旨在提升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震慑力,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运作和规范治理[1] - 条例将监管执法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规,为严监严管提供有力支撑,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1] 条例的监管框架与定位 - 条例填补了上市公司监管领域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的空白[1] - 条例的制定契合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落地后监管理念、制度、方式逐步完备的背景[1] 条例的核心主线: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 - 条例紧抓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2] - 在促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规范收购人资格、收购行为、财务顾问业务,以提升并购重组质效,支持产业整合升级[2] - 条例从公司治理层面入手,压实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独立董事和董秘职责,保障和规范股东权利行使[2] 强化监管与打击违法违规 - 条例突出对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2] - 建立“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2] - 对协助编制虚假财报的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规定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2] - 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显著提升上市公司造假成本[2] 强化投资者保护 - 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条例的一大亮点[3] - 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3] - 强化投资者保护,坚决防范退市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投资者利益[3]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终止上市后的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3]
上市公司监管法治化迈入新阶段
搜狐财经· 2025-12-08 06:15
核心观点 - 中国将出台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旨在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与震慑力 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运作和规范治理 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 监管框架与定位 - 条例填补了上市公司监管领域行政法规的空白 上承《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 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 依法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 [1] - 随着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落地 条例将监管执法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规 为严监严管提供有力支撑 [1] 促进高质量发展措施 - 规范收购人资格、收购行为、财务顾问业务等 推动市场参与方提升并购重组质效 支持产业整合升级 [2] - 从公司治理层面入手 压实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明确独立董事和董秘的职责 保障和规范股东权利行使 [2]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3] 强化监管与风险防控 - 建立“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 从制度层面切断财务造假链条 [2] - 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 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2] - 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显著提升上市公司造假成本 [2]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规避退市 利用重整程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3] 投资者保护机制 - 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 [3]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3] - 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的转让或者交易作出安排 [3]
上市公司监管首迎基础法规 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护航
证券日报· 2025-12-07 23:5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构建结构严谨、权责分明的监管体系,提升资本市场监管的规范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以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1] - 《条例》作为上市公司行政监管的基础法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上接《证券法》和《公司法》,下为证监会规章制度提供更直接的授权依据 [1] - 《条例》预计将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市场纪律三方面,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1] 上市公司治理 - 《条例》设专章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明确基本架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和规范股东权利 [2] - 作为“中间层级”规范,《条例》全面梳理并提炼了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了监管逻辑的升维,改变了以往操作性要求散见于各规则的局面 [2] - 公司治理规范体现在四个维度:夯实组织基础(如章程内容、股东会议案、审计委员会职权)、把牢“关键少数”(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操纵)、强化信义义务(细化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独董与董秘履职保障) [4] - 具体亮点包括:界定独立董事基本职责方向、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行为明确为行政违法并规定行政罚、具体界定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基本职责、丰富完善关联交易规定、界定“内部人控制”情形中的“双控人”等 [3] 信息披露与防假打假 - 《条例》聚焦财务造假等恶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防范、惩处等角度加强规制,并聚焦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实践问题 [5] - 打击财务造假方面,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公允性、必要性、合规性)、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规定董事会追回造假多分配利润及多发薪酬的义务)、明确禁止并惩处第三方配合造假(最高罚款1000万元) [5] - 对于财务造假,将把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配合造假方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 [6] - 此举旨在强化监管威慑,提高违法成本,遏制造假冲动,形成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组合拳” [7] - 《条例》突出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惩治,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侵占资金或操纵公司提供违规担保,并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罚款,填补法律“空白” [7] 投资者保护 - 《条例》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聚焦市值管理、分红、回购、退市等重点环节 [8] - 关于市值管理与分红回购,核心是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督促其将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内化为制度与行动 [8] - 投资者保护主要从三方面规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禁操纵市场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作出制度化安排;严格规范退市制度,禁止干扰终止上市决定 [8] - 强调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8] - 明确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终止上市后的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总体安排 [9] - 延续当前立法政策,明确严禁“伪市值管理”行为,同时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强调现金股利在股利分配选择上的优先性 [9]
直面上市公司监管痛点 新条例构建全链条闭环
中国经营报· 2025-12-07 18:2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资本运作—投资者保护—执法处罚”构建监管闭环,以解决当前市场突出问题,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与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 [1][2] 监管条例的定位与意义 - 《条例》是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在《公司法》、《证券法》基础上系统化整合监管制度,将成熟有效的监管实践上升为行政法规,强化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 该条例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补齐制度短板,回应资本市场长期关切,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2][3]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 - 细化公司章程强制性记载事项、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权,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旨在解决“关键人控制”、“内部监督失灵”等问题 [3] - 突出审计委员会职能,赋予其涵盖内控、审计、财务信息审核的全面监督权,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实质取代监事会职能,与新《公司法》改革相衔接 [4][5] - 规定公司章程需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考核评价标准、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机制等内容,以利于投资者判断高管行为导向 [12]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建立财务造假“多方追责”机制,要求审计委员会前置审核财报,并规定董事会可追回因造假导致的超额分红及薪酬,直击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3] - 针对财务造假构建“全链条”打击机制,将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监管范围,并引入追责追偿制度,以提高违法成本 [12]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条例》专设“并购重组”章节(第41条至第51条),对并购重组全链条进行规范 [8] - 明确收购人负面清单,规定包括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最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8] - 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承诺履行完毕前,其获得的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和定向可转债不得转让、质押,以防范“忽悠式重组”和“高溢价套利” [9] - 明确财务顾问应保持独立性,对相关行为及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9] 加强投资者保护 - 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系统化规定现金分红、股份回购、退市保护等制度 [11] - 要求公司章程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允许一年内多次分红,并禁止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分红,将投资者回报机制刚性化 [11] - 规定特别重大决策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分拆上市)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分拆上市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 明确破产重整行政监管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 [11] 严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五种认定情形,并规定其自证非实际控制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 - 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并设定“按涉案金额比例罚款”的罚则,以遏制利益输送和“隐身操控”行为 [3][6] -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应组织调查或起诉 [6][7] 专家建议与待完善之处 - 建议提升监管条例的法律位阶,使违规成本远高于违规收益,增强法律威慑力 [13] - 建议进一步明确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其他董事和高管的直接决定权(包括起诉权),以防出现监督真空 [14] - 建议在分红政策、退市安排、重大交易表决中赋予中小投资者更多实质性权利,并完善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机制,使投资者维权更便捷 [14] - 建议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14] - 建议明确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具体衡量标准,并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豁免情形,避免“过度问责”挫伤其履职积极性 [14]
对话北大郭雳: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有哪些亮点?有何影响?
第一财经· 2025-12-07 11:33
文章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将在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其效力层级介于《公司法》《证券法》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之间 [1][6] -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以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上市公司治理,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旨在通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市场纪律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1][3] - 条例通过夯实监管制度基础、强化投资者保护举措和明确各层级规则关系,致力于构建更严谨、稳定、可预期的监管体系,以保障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3][6][7] 条例的定位与角色 - 条例是首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全文超过1.2万字 [1] - 其在监管规则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在《公司法》《证券法》之下,但在证监会部门规章、交易所等自律规则之上,起到“中间层级”规范的作用 [1][6] - 条例将长期监管实践的经验制度化,细化和落实了上位法的原则性要求,并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更细致的操作规则提供了直接且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弥补了长期缺失的法规层级 [6][7] 公司治理规范亮点 - **首次系统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立专章,系统规定上市公司治理,改变了以往相关操作性要求散见于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状况 [1][2] - **夯实组织基础**:对公司章程内容、股东会决议事项、审计委员会职权等作出细致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架构 [3] - **约束“关键少数”**: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操纵公司等行为 [3] - **强化信义义务**:细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强化责任追究体系,旨在降低代理成本 [3] - **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并规范股东质押、减持及表决权委托、股份代持等行为 [3] 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积极影响 - **提升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通过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划定红线、压实董事高管义务,减少治理漏洞,增强公司稳健性和长期价值 [3][4] - **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产业升级**:强化对并购重组活动的制度支持,明确收购人资格、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及财务顾问职责,有助于降低市场不确定性,推动公司通过资源整合优化业务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 [4] - **强化市场纪律与诚信基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形成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组合拳”,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改善整体市场环境 [5] 投资者保护举措升级 -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禁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改善投资者价值判断的基础条件 [5] - **强化投资回报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关注投资价值,对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作出制度化安排,旨在提高投资者对长期回报的预期,引导投资行为向长期配置转变 [5] - **严格规范退市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强化优胜劣汰机制,减少资源向低质量公司沉淀,引导投资者向治理稳健、经营规范的公司集中 [5]
吴清的一次重要讲话!明确这些改革方向 十大重点梳理
中金在线· 2025-12-07 10:40
证监会主席吴清发言核心观点 - 发言围绕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传递出“国家兴衰,金融有责”的核心导向,并以“功能发挥”为关键抓手,为行业践行使命、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划定核心路径 [2] 监管政策与资本空间 - 监管将强化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对优质机构适当“松绑”,进一步优化风控指标,适度打开资本空间和杠杆限制,提升资本利用效率 [4] - 对中小券商、外资券商在分类评价、业务准入等方面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促进特色化发展 [4] - 监管政策差异化施策:对优质机构通过“松绑资本与杠杆”释放活力;对中小机构引导聚焦细分赛道;对外资机构支持其发挥母公司优势;对问题机构“依法从严监管、违法从严惩治” [10][11] 行业使命与责任 - 行业在“十五五”时期应强化四大使命责任: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服务投资者助力居民资产优化配置、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5] - 证券公司和行业投资机构应主动对接多元化理财需求,提供更丰富、精准、有利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产品服务 [5] - 每一家机构都要对标金融强国建设目标,在核心竞争力、市场引领力、风控能力等方面苦练内功 [5] 市场与行业基本面 - 投资者信心和预期明显改善,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今年以来A股市场总体稳健活跃,总市值超过100万亿元 [6] - 107家证券公司总资产14.5万亿元,净资产3.3万亿元,四年多来增长分别超过60%和40% [6] - A股投资者数量已超过2.4亿,增长26% [6] 行业整合与差异化发展 - 国泰海通合并等标志性重组案例平稳落地,初步实现“1+1>2”的效果,头部公司引领作用更加明显 [7] - 各证券公司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从价格竞争加快转向价值竞争 [8] - 头部机构要增强资源整合意识和能力,用好并购重组机制,力争在“十五五”时期形成若干家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头部机构 [8][9] - 中小机构要把握优势、错位发展,努力打造“小而美”的精品投行、特色投行和特色服务商 [9] - 已有11家外资独资或控股证券公司在华展业兴业 [7] 声誉管理与舆论引导 - 行业机构必须大力弘扬和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长期主义,把文化建设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 [12] - 要高度重视声誉管理,加强新媒体等舆情引导应对,切实讲好行业故事,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和品牌 [12] - 发挥好首席经济学家和行业机构分析研究专长,讲好中国“股市叙事”,营造积极舆论环境,对非理性谣言自觉进行抵制 [12] 投资者保护与利益绑定 - 时刻牢记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个最大市情,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三公”原则 [13] - 要带头践行价值投资理念,强化跨周期逆周期布局 [13] - 进一步强化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加快健全以投资者回报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推动经纪业务、投顾业务和综合财富管理的转型发展 [13] 国际化与跨境金融 - 要提升跨境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坚持高水平“走出去”和高质量“引进来” [14] - 有条件的机构要稳步推进国际化和“一带一路”沿线布局,提升专业化服务和垂直一体化管理能力 [14] - 希望外资券商充分发挥母公司专业能力和集团优势,推动跨境资源对接,引入更多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14] 合规风控与风险防范 - 要牢牢抓住提升治理有效性这个关键,健全关联交易管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坚决防范股东违规干预经营 [17] - 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增强穿透管理能力,严防非法套利和扰乱交易秩序 [17] - 对融资融券、场外衍生品、私募资管等重点业务,以及信用、流动性、合规性等重点风险,必须“瞪大眼睛”,防范于未然 [17] - 对于加密资产等新业态要深入研判、稳慎对待,看不清、管不住的坚决不展业,违法违规的坚决不做 [17] 金融科技创新 - 行业机构要积极研究、稳步探索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资本市场的布局和应用 [18] - 证监会将畅通证券业创新试点工作机制,丰富监管沙盒等应用场景 [18] - 完善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监测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避免监管缺位导致创新风险失控 [18] 专业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 专业性是对一流机构的核心要求,机构要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等原则 [19] - 夯实投行内控“三道防线”,从把好IPO入口关向“全程护航”加快转型 [19] - 强化业务协同,提升IPO、并购重组服务的专业性和影响力,深度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19] - 注重加强承销保荐和定价能力建设,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稳发展 [19] 证券业协会角色 - 证券业协会需加强党的领导,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在行业落地 [20] - 完善治理机制,提升会员认同感、向心力与参与度,强化共建共治共享 [20] - 优化行业生态,紧扣“自律、服务、传导”核心职能,创新自律方式 [20] - 主动谋划长远,聚焦打造一流投行目标,汇聚行业力量推动证券业与资本市场“十五五”发展 [20]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投资机构要与投资者共进共赢
搜狐财经· 2025-12-07 09:47
行业定位与发展机遇 - 证券行业是连接投融资各方最重要的桥梁,对市场功能完善和生态建设至关重要 [5] - 当前中国居民资产中股票、基金等资产合计占比仅约15%,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和潜力巨大 [1] - 证券公司在权益投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方面专业优势明显 [1] 产品与服务方向 - 行业需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更有利于长期投资的产品,与投资者共进共赢 [1] - 需主动对接不同风险偏好、规模、期限投资者的多元化理财需求,提供更加丰富、精准、有利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产品服务 [3] - 目标是让投资者共同参与并共享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成果 [3] 市场现状与监管重点 - 在各方努力下,投资者信心和预期明显改善,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5] - A股总市值从8月开始突破100万亿元,实现了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 [5] - 对少数问题券商要依法从严监管,违法的要依法从严惩治 [6][10] - 需重点关注融资融券、场外业务等领域风险,以及信用、流动性、合规性等关键风险点 [7] - 需加强交易管理,增强穿透管理能力和针对性,提升不同类型投资者交易服务的公平性,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防非法套利和扰乱交易秩序 [9] 监管政策与机构发展 - 对优质机构适当松绑,适度打开资本空间和杠杆限制 [10] - 对中小券商、外资券商在分类评价、业务准入等方面探讨实施差异化监管,促进特色化发展 [10] - 需坚决防范股东违规干预经营,坚决出清不适格的股东 [9] - 需强化合规风控意识,严防非法交易与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并对行业新业态、新业务加强研判,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7]
吴清的一次重要讲话,明确这些改革方向
凤凰网· 2025-12-06 23:17
核心观点 - 证监会主席吴清在证券业协会会员大会上系统阐述了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思路与行业使命 其核心导向是“国家兴衰 金融有责” 并以“功能发挥”为关键抓手 为行业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划定路径 [1][3] 监管政策与资本空间 - 监管将强化分类监管与“扶优限劣” 对优质机构适当“松绑” 进一步优化风控指标 适度打开资本空间和杠杆限制 以提升资本利用效率 [4] - 对中小券商、外资券商将在分类评价、业务准入等方面探索实施差异化监管 促进其特色化发展 [4] - 此次是监管首次明确提出对优质机构“松绑”风控指标并打开资本与杠杆空间 为其扩大服务半径提供量化支持 [4] - 监管政策按机构类型差异化施策:对优质机构释放资本活力;引导中小机构聚焦细分赛道;支持外资机构发挥优势并融入中国市场;对问题机构依法从严监管 [9] 行业使命与责任 - 行业在“十五五”时期需强化四大使命责任: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服务投资者与助力居民资产配置;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5] - 证券公司和投资机构应发挥在权益投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主动对接多元化理财需求 提供更丰富、精准、有利于长期投资的产品服务 [5] - 每一家机构都要对标金融强国建设目标 在核心竞争力、市场引领力、风控能力等方面苦练内功 [5] 市场与行业基本面 - 投资者信心和预期明显改善 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今年以来A股市场总体稳健活跃 总市值超过100万亿元 [6] - 107家证券公司总资产达14.5万亿元 净资产达3.3万亿元 四年多来分别增长超过60%和40% [6] - A股投资者数量已超过2.4亿 增长26% 服务质效持续提升 [6] 行业整合与差异化发展 - 国泰海通合并等标志性重组案例平稳落地 初步实现“1+1>2”的效果 头部公司引领作用更加明显 [7] - 一些中小机构聚焦细分赛道取得突破 加快从同质化经营向差异化发展转变 [7] - 外资机构境内业务加快布局 已有11家外资独资或控股证券公司在华展业 [7] - 各证券公司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 从价格竞争加快转向价值竞争 [8] - 头部机构需增强资源整合意识和能力 用好并购重组工具 力争在“十五五”时期形成若干家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头部机构 [8] - 中小机构应把握优势、错位发展 努力打造“小而美”的精品投行、特色投行和特色服务商 [8] 声誉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 行业必须大力弘扬和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坚持长期主义 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与日常经营 [10] - 要高度重视声誉管理 加强新媒体等舆情引导应对 切实讲好行业故事 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10] - 首次明确要求行业发挥好首席经济学家和研究专长 讲好中国“股市叙事” 营造积极舆论环境 对非理性谣言自觉进行抵制 [10] - 行业要时刻牢记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个最大市情 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三公”原则 [11] - 行业机构要带头践行价值投资理念 强化跨周期逆周期布局 [11] - 要进一步强化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加快健全以投资者回报为核心的评价体系 推动经纪、投顾业务向综合财富管理转型 [11] - 此次首次提出“以投资者回报为核心的评价体系” 要求券商推动业务从“通道服务”向“收益共享”转型 [11] 国际化与跨境金融 - 要提升跨境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坚持高水平“走出去”和高质量“引进来” [12][13] - 有条件的机构要稳步推进国际化和“一带一路”沿线布局 提升专业化服务和垂直一体化管理能力 推动境内外协同发展 [13] - 希望外资券商充分发挥母公司专业能力和集团优势 推动跨境资源对接 引入国际先进经验 更好融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大局 [13] 合规风控与风险防范 - 行业需牢牢抓住提升治理有效性这个关键 把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的刚性要求落到实处 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坚决防范股东违规干预经营 [14] - 要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 增强穿透管理能力和针对性 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严防非法套利和扰乱交易秩序 [14] - 对融资融券、场外衍生品、私募资管等重点业务 以及异地总部、子公司等重点机构 必须重点防范信用、流动性和合规性风险 [14] - 对于加密资产等新业态要深入研判、稳慎对待 看不清、管不住的坚决不展业 违法违规的坚决不做 [14] 金融科技创新 - 行业机构要积极研究、稳步探索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资本市场的布局和应用 [15] - 证监会与行业协会将畅通证券业创新试点工作机制 丰富监管沙盒等应用场景 [15] - 同时将完善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监测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 避免监管缺位导致创新风险失控 [15] - 首次针对加密资产明确提出“不盲目跟风、不触碰监管底线”的管控原则 为行业新业态探索划定清晰边界 [15] 专业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 面对复杂严峻形势 行业机构妥善化解了资管、股票质押等领域风险 “涉系”高风险机构完成市场化出清 守住了安全底线 [16] - 专业性是对一流机构的核心要求 机构要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等原则 [16] - 需夯实投行内控“三道防线” 从把好IPO入口关向“全程护航”加快转型 引导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升价值 [16] - 要强化业务协同 提升IPO、并购重组服务的专业性和影响力 深度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16] - 要注重加强承销保荐和定价能力建设 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稳发展 [16] - 要提升财富管理服务能力 [16] 证券业协会角色 - 证券业协会需加强党的领导 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在行业落地 [17] - 需完善治理机制 提升会员认同感、向心力与参与度 强化共建共治共享 [17] - 需优化行业生态 紧扣“自律、服务、传导”核心职能 健全组织与制度体系 创新自律方式 [17] - 需主动谋划长远 聚焦打造一流投行目标 汇聚行业力量推动证券业与资本市场“十五五”发展 发挥智库作用 [17]
加强投资者保护,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搜狐财经· 2025-12-06 17:22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于12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 完善公司治理 - 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行为 [1] - 旨在提升治理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基 [1]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重点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 [1] - 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多维度进行 [1]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 [1] - 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1] - 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 [1] 加强投资者保护 - 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1] - 明确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安排 [1] - 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1]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 - 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 [1] - 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