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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搜狐财经· 2025-06-17 07:14
核心观点 - 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包括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和每股转增股份0.4股 [2] - 方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134,848,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224,796股后的132,623,204股为基数 [4] -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155,801元(含税),转增53,049,282股,分配后总股本增至187,897,282股 [5] 分配方案细节 -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含税),每股转增0.4股 [4] -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0.2459)÷(1+0.3934) [6] 股本结构变动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从93,884,000股增至131,437,600股 [1]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从40,964,000股增至56,459,682股 [1] - 总股本从134,848,000股增至187,897,282股 [1][5] 实施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3日 [1] - 现金红利发放日和转增股份上市日均为2025年6月23日 [1] - 部分股东(朱春华等)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8] 财务影响 -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36元 [14] -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约为0.2459元/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约为0.3934 [6]
ST新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证券之星· 2025-06-13 22:04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1] -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 [1] 审计委员会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二分之一,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1] - 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工作 [1] 委员任期与支持 -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任,失去董事资格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 -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综合服务,财务及审计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负责资料准备和内控反馈 [2] 职责权限 - 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财务负责人任免等 [3] - 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制度建立、审阅年度计划、督促实施及协调外部审计关系 [3] 决策程序 - 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决策所需资料,如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关联交易报告等 [3][6] 议事规则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4] - 会议决议需过半数委员通过,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可邀请其他高管列席 [4]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委员需保密会议内容 [5] 附则 - 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京泉华: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52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内部审计旨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需遵守《审计法》及深交所规定 [2] - 审计对象涵盖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大参股公司,涉及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效率等评价活动 [2] - 内部控制目标包括合规性、资产安全、经营效率及信息披露真实性 [2][4] 审计机构设置与人员要求 - 董事会下设独立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过半数独立董事且由会计专业人士牵头 [6] - 内审部为独立部门,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员,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职务 [7][8][9] - 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并保持独立性,被审计对象不得妨碍其工作 [10][11] 审计职责与工作范围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内审部运作,审阅年度计划并协调外部审计关系 [15] - 内审部需每季度汇报问题,重点检查财务合规性、反舞弊机制及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16][17] - 审计覆盖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采购、存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 [18][19] 审计程序与实施要求 - 审计流程包括计划制定、证据收集、报告提交及整改跟踪,工作底稿需保存5-10年 [20][21][23] - 发现内控缺陷时需督促整改并后续审查,重大风险需立即上报董事会 [26][27] - 大额资金、对外投资等事项需专项审计,关注审批程序及合同履行情况 [28][29][30] 信息披露与评价要求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披露缺陷整改情况及有效性结论 [36][20] - 会计师事务所每两年需出具内控鉴证报告,非无保留结论需董事会专项说明 [37][38] - 内审部需在业绩快报披露前审计会计政策、异常事项及持续经营假设 [34] 附则与制度执行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法规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决议通过日起生效 [40][41][42]
京泉华: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52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 规范担保行为以控制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1] - 担保类型包括借款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保函担保等 [2] - 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自愿等原则,严禁强制担保行为 [4] - 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5] 担保对象与条件 - 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业务合作单位 [7] - 被担保方需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且无重大法律风险 [9] - 特殊情况需为非关联方担保时,必须履行反担保措施 [8] 担保审批流程 - 董事会审批需过半数董事同意且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14] - 股东会审批触发条件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累计担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70%等 [15] - 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16] 风险管理措施 - 财务部负责担保档案管理,定期核查担保时效并与金融机构对账 [10][27] - 被担保方出现经营恶化、破产或债务逾期15工作日未履行时需立即报告董事会 [28][30] - 履行担保责任后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预先行使追偿权 [31][33] 合同与信息披露 - 担保合同需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期限等要素,格式合同需经律所审阅 [24][22] - 强制登记类担保需完成法律登记手续 [26] - 除合并报表内子公司互保外,所有担保事项需在指定媒体披露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 [39][40] 违规责任 - 越权担保或违规操作导致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及处分 [41][42] - 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44]
京泉华: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52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专项制度以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明确禁止通过关联交易、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形式占用资金 [1][2]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侵占行为将立即冻结相关股份并通过股权变现清偿 [6] - 设立由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督及资金流向审查 [4]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1] - 明确"资金占用"定义,包括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代付费用、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无实质交易背景的资金转移 [1][2] 防范原则与禁止行为 - 严禁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代垫费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开具商业票据等 [2] - 禁止控股股东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隐蔽方式占用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 [3] 管理措施与责任主体 - 董事会为最高责任机构,董事及高管需履行资金安全维护义务 [3][4] - 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负责制定防范方案及审查资金信息 [4] - 财务总监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4] 追责与处罚机制 - 占用资金造成损失的,相关方需赔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严重者启动罢免或刑事责任程序 [5] - 董事或高管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视为严重违规并通报股东会,涉及金额巨大的将严肃处理 [6] - 被占用资金优先以现金清偿,无法清偿时通过司法冻结股权变现偿还 [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 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京泉华: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5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明确了申报、披露、减持等行为的规范要求 [1] - 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涵盖其亲属及关联方 [2][17] - 重点规定了股份锁定期、减持比例限制、禁止交易情形及信息披露义务 [14][16][36]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持有IPO前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持或买卖股票视同本人行为 [4] - 涵盖关联方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7] 持有及申报要求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离职或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及持股情况 [9] -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需合并处理,中登公司对账户股份进行锁定或解锁 [11] - 公司需配合中登公司确认股份管理信息并反馈结果 [12] 买卖股票的一般原则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合规性 [13] - 上市后锁定期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卖出 [14] - 中登公司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并解锁相应股份 [15] 减持股份特别规定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6] -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90日内不得超过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27] - 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比例不得低于5%,价格下限参照大宗交易规定 [28]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 禁止在上市首年、离职后半年内、承诺期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转让股份 [36] - 禁止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前10日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买卖股票 [38] - 禁止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7] 行为披露要求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披露买卖股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情况 [41]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数量、金额及合规性 [42] - 违规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披露补救措施及收益收回情况 [43] 处罚与附则 - 违规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者将受处分或移交处罚 [4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7][48]
京泉华: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8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 目 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
京泉华: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7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1] -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按时召开并依法行使职权,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1] - 股东会职权范围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1] 股东会类型与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和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逾期需向监管机构说明原因[2]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2]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响应可转由审计委员会或自行召集[3][4]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股东需提前备案,且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提案与通知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5]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股权登记日等信息[6][7] - 董事选举事项的候选人资料需详细披露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关联关系及处罚记录等[7]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会议可采用现场与网络结合形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8][9]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10][11] -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任免、关联交易、分红政策等)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1]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12][13] 决议效力与记录保存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包括出席股东比例、表决方式及提案通过情况[15]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内容涵盖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答复等[15][16]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6][17] - 未实际召开、未达表决权数等情形下决议不成立[17] 附则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18] -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8]
京泉华: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7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尺度,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 处理制 ...
京泉华: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7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目 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