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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总则与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资产安全 依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等制定 [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此制度 [1] -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具体涵盖银行借款担保、信用证、承兑汇票担保及保函等 [2] - 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 [2] 担保申请与条件 - 申请担保人需提交担保申请书及债务状况、风险评估等资料 包括企业基本资料、经审计财务报告、反担保方案等 [3] - 担保对象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偿债能力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3] - 公司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并谨慎评估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 [4] 审批权限与流程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 [5]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需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6]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 - 审批需附被担保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文本及反担保资料等 [4] 执行与风险管理 - 担保批准后需订立书面合同 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合同签署后7日内报财务部备案 [7] - 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融资或担保合同的 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 - 财务部为日常管理部门 需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8] - 被担保人到期未履行义务时 公司需采取补救措施并追偿 债务展期需重新审批 [8]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严格按交易所规则执行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9][10] - 董事需按制度审核担保事项 对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0] - 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追究法律责任 [10] 附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生效 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0]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解释权 [10]
弘元绿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人员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3] - 董事会行使包括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制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拟订重大收购及合并分立方案等职权 [4] - 董事会负责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其中关联交易审批门槛为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4] - 董事会负责除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 董事长职责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6] - 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7]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8] 董事会秘书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 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 文件保管 股东资料管理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 -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秘书 管理 股权事务工作经验 掌握财务 税收 法律 金融 企业管理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10] -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包括筹备会议 准备会议文件 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制作记录 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持股资料 负责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协助董事了解信息披露法规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与独立董事沟通并协助其履行职责 [11] -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董事会秘书 但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任 [12]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空缺期间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超过三个月后由董事长代行 [13] -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 董事会需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离任前需接受离任审查并移交文档文件 [1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15] - 董事会设立战略 提名 审计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16] -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17] - 专门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关联委员需回避 决议须经无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 [18] - 专门委员会会议需有记录 出席会议委员需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20] -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建议 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22] - 战略委员会职责包括研究建议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项目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并检查实施情况 [23] - 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建议 由3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24] - 提名委员会职责包括对董事会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 搜寻合格人选 审查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25] - 提名委员会需与公司部门交流需求情况 广泛搜寻人选 搜集初选人背景资料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进行资格审查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7] -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工作 由3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且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28] -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并提议更换审计机构 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评估内部控制 [2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 由3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3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监督薪酬制度执行 [31] - 董事薪酬计划需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 考评程序包括述职和自我评价 绩效评价 提出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32] 董事会议案 - 董事会成员 经理可提出议案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33] - 议案需符合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抵触且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需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 [34] - 除特定提议方外 其他议案需在董事会召开前10日送交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如未列入需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案人不同意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 [35] - 生产经营事项议案提交方式包括年度发展计划和生产计划由经理拟订后董事长提出 财务预算和决算由财务总监会同经理拟订后董事长提出 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拟订 对外担保和贷款方案由财务部门拟订 [36] - 人事任免议案由董事长和经理根据提名委员会审议结果提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7] - 内部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议案由经理拟订并提出 [38] 董事会会议召集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39] - 需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经理提议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0][18] -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需通过证券部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 载明提议人姓名或名称 提议理由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明确具体的提案 联系方式等 [41] - 证券部收到提议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不明确可要求修改补充 并需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42]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42] 董事会会议通知 -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证券部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书面通知提交全体董事 经理 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需电话确认并记录 [43] -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过口头方式发出通知 但需在会议上说明 [43] - 书面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 拟审议事项 召集人和主持人 会议材料 董事出席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4] - 口头通知至少包括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及紧急情况说明 [44] - 定期会议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 不足三日需顺延或取得全体与会董事书面认可 临时会议变更需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 [45] - 通知送达方式包括专人送达 邮件 传真 公告 电子邮件 分别以签收日期 交付邮局第五日 发送完成报告日期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46] - 除紧急情况外 董事会需按规定时间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资料 如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或审议 董事会应予采纳 [47] 董事会会议召开和表决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拒绝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48] -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需列席会议 主持人可通知其他人员列席 [49] - 董事需亲自出席会议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或一年内亲自出席次数少于当年会议次数三分之二 董事会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董事会需在三十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50] - 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审阅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授权范围和表决意向 签字日期等 [50] - 委托出席原则包括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关联董事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委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托 董事不得全权委托 有关董事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委托 董事不得委托已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 [51]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也可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52] - 主持人需逐一提请董事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主持人需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发言需受主持人制止若影响会议正常进行 不得就未包括在通知中的提案表决 [53] - 董事需认真阅读材料独立审慎发表意见 可在会前或会中向相关人员机构了解决策信息 [54] - 提案讨论后主持人提请与会董事逐项表决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书面方式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未选择或选择多个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未选择视为弃权 [55] - 如以填写表决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分发表决票 内容包括董事会届次时间地点 董事姓名 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指示 表决意见等 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受托董事需持有委托董事的表决票并注明 [56] -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需在发送截止期限前传真至指定地点和号码 逾期无效 [57] - 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包括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关系 回避时会议需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8] - 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监督下统计 现场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结果 其他情况董事会秘书在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前通知结果 宣布结果后表决不予统计 [59] - 主持人对结果有怀疑可清点票数 董事有异议可请求验票 主持人需及时组织验票 [60] - 除回避情形外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担保事项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1] - 不同决议内容矛盾时以时间在后为准 [62] - 董事会需严格按股东会和公司章程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63] - 需就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作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时 首先根据审计报告草案作出决议 待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再作相关决议 [64] - 提案未获通过且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时 董事会一个月内不审议相同提案 [65]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或不具体 或因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时 主持人宣布暂缓表决 提议董事需明确再次审议条件 [66] 董事会会议记录 - 现场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可进行全程录音 [67] -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作记录 内容包括会议届次时间地点方式 通知发出情况 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出席情况 会议程序说明 审议提案和董事发言要点 表决方式和结果 其他应当记载事项 [68] - 除记录外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制作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69] - 与会董事需代表本人和委托董事对记录纪要和决议签字确认 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或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不签字不说明不报告视为完全同意内容 [70] - 董事需在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 决议违法或违反章程致使公司受损时 参与决议董事需负赔偿责任 但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未出席未委托未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71] 决议执行和档案保存 - 董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按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决议公告披露前与会董事和列席人员记录服务人员需保密 [72] -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材料 签到簿 授权委托书 录音资料 表决票 会议记录 纪要 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73] - 董事长需督促落实决议 检查实施情况 并在后续董事会会议上通报执行情况 [74] 规则修改和解释 - 需修改规则的情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新颁布导致规则抵触 公司章程修改导致规则抵触 股东会决定修改 [75] - 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 需按规定公告或披露 [76] - 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78]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9]
弘元绿能: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名称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HONGYUAN GREEN ENERGY CO,LTD [2] - 公司住所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邮政编码214128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9,022,202元 股份总数为679,022,202股普通股 [2][6]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即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 [3]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含1名职工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 [47][109]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6] - 公司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7] - 公司董事及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量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11]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 表决权 提案权及查阅会计账簿等权利 连续180日持股3%以上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 [12][13] - 股东承担遵守章程 缴纳股款 不抽回股本及不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 [16]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维护公司独立性 不得占用资金及从事内幕交易等行为 [17] 经营范围 - 公司主营数控机床 通用机床及自动化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 并涉及电子材料研发制造 [4] - 经营范围扩展至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销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等绿色能源领域 [4][5]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 章程修改及重大资产交易(超过总资产30%) [19][34]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需经股东会审议 关联担保需回避表决 [19][36] - 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51] 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与公司存在持股 任职或业务往来等关联关系 [53] - 独立董事享有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股东会及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 [55]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对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事先认可 [56][58]
弘元绿能: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核心观点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旨在通过长效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 提升公司竞争力和长期价值 [1][2] 员工持股计划制定 - 计划目的为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长效利益共享机制 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 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2] - 遵循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利益共享和风险自担四大基本原则 [2] - 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最终人数以实际执行为准 [4] - 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和自筹资金 以"份"为认购单位 每份额1.00元 [4] - 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A股普通股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4] - 存续期自最后一笔股票登记过户起算 锁定期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两部分 [5][6][7] 解锁安排与考核机制 - 首次授予部分分三期解锁 每期锁定期12个月 总锁定期36个月 解锁比例分别为40% 30%和30% [6] - 预留授予部分分两期解锁 每期锁定期12个月 总锁定期24个月 解锁比例各50% [7] - 首次授予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 各期业绩目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50%/60% 或净利润扭亏/增长率不低于10% [7] - 预留授予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 各期业绩目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60%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8] - 个人绩效考核分ABCD四档 对应解锁比例100% 80% 60%和0% [9] 管理机构与运作机制 - 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 持有人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 [12] -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 设主任1人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14][15] - 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份享有除股东大会表决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16]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包括拟定方案 办理设立变更终止等 [16] 资产构成与处置安排 - 资产包括公司股票对应权益 现金存款及应计利息和其他投资形成资产 [18] - 存续期内因职务变动 退休 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等情形 已解锁份额不受影响 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处理 [19][20] - 存续期满或提前终止时 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按持有人份额分配权益 [23]
弘元绿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配情况 - 授予核心骨干员工193人限制性股票433.82万股 占激励计划总量的80%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4% [1]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8.45万股 占激励计划总量的20%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6% [1] -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542.27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0% [1] 激励计划实施规范 -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 [1] - 全部有效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 - 预留权益比例严格控制在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以内 [1] 激励对象构成 - 核心骨干员工名单包含193人 未包含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 [1] - 激励对象职务信息以董事会公布名单为准 排名不分先后 [1]
弘元绿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67902 220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杨建良 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 [1] - 经营范围包括数控机床 通用机床 自动化控制设备 检测设备 金属结构件 机床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 五金加工 数控软件开发 进出口业务 以及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销售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销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 [1]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 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 [1] - 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73.02亿元 同比下降3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97亿元 同比由盈转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93亿元 [1] - 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18.59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1亿元 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19.09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33亿元 [1] - 2024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8.84亿元 总资产为292.23亿元 基本每股收益为-4.322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57% [1] 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 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 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2] -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542.27万股 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0% 其中首次授予433.82万股 占激励计划总额的80% 预留108.45万股 占激励计划总额的20% [2][3] - 激励对象共计193名核心骨干员工 不包括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 监事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亲属 [3] - 授予价格为每股11.61元 定价依据为公告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和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较高者 [4][5] 激励计划时间安排 - 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60个月 [5]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三个限售期 分别为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和36个月 [6] - 首次授予部分分三期解除限售 比例分别为40% 30%和30% 时间分别对应12-24个月 24-36个月和36-48个月区间 [7][8] - 预留授予部分若在2025年授予则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在2026年授予则考核期相应顺延 [12] 业绩考核要求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为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不低于40%或2025年净利润扭亏为盈 [11]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为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不低于50%或2026年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10% [11]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为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不低于60%或2027年净利润较2026年增长不低于10% [11] - 预留部分若在2026年授予 则考核目标相应调整为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或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12][13] - 个人绩效考核分为A B C D四档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100% 80% 60%和0 [13] 会计处理与费用影响 - 每股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公允价值预估为12元 基于2025年9月5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额 [27] - 预计股份支付总费用为5205.24万元 2025-2028年分别摊销2498.52万元 1735.08万元 694.03万元和277.61万元 [28] - 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产生影响 [28]
弘元绿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4
核心观点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推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旨在通过向核心骨干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 [8][10][22] 激励计划概述 - 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2] -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不超过542.27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67,902.2202万股的0.80% [2][11] - 首次授予433.82万股,占授予总数80.00%,预留108.45万股,占20.00% [2][11] -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全部有效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3][11] 激励对象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93人,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10][11] - 预留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则预留权益失效 [3][10] 计划有效期与时间安排 - 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4][12] -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登记,预留部分须在12个月内授出,否则未授予权益失效 [4][12] 授予价格与定价依据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1.61元 [15] - 定价依据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11.61元)与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50%(10.35元)的较高者 [15] - 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相同 [16] 解除限售安排 -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13] - 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2-24个月)40%、第二个(24-36个月)30%、第三个(36-48个月)30% [14] - 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安排根据实际授予时点确定,若2025年授予则与首次授予一致,若2026年授予则调整考核年度 [19][20] 业绩考核目标 -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首次授予部分各解除限售期目标如下 [19]: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或2025年净利润扭亏为盈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或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以202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个人层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A/B/C/D档)确定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21] - 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或个人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8][21] 股份支付与会计处理 - 公司以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股份支付费用,初步预估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12元(基于2025年9月5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差额) [26] - 股份支付费用在限售期内摊销,计入经常性损益,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产生影响 [26] 调整与回购机制 - 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价格将相应调整 [22][23][27] - 回购注销时,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根据公司股本变动事项调整回购数量或价格 [27][28] 实施程序 - 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0][31] - 授予前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审核并披露说明 [10][30] - 授予后需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登记结算,解除限售时需确认条件成就并办理相关手续 [32][33]
弘元绿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激励计划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1] - 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且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 - 限制性股票授予安排和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且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 - 业绩考核指标结合公司历史业绩、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设定合理[2] - 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考核体系能有效绑定激励对象与公司整体利益[2]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 员工持股计划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 -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 - 不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4] - 管理体系和管理指标具有可行性能够平衡个人与公司整体利益[5] - 计划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竞争力[4] 总体结论 - 两项计划均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并促进核心队伍建设[2][4] - 计划符合公司持续发展战略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两项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弘元绿能: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提前送达 会议由董事长杨建良主持 应参会董事7人 实际参会董事7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优秀人才 将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利益结合 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同时通过配套的《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用于对核心骨干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确保激励计划顺利实施 两项议案均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包括确定授予日、办理授予与解除限售手续、调整股票数量与价格、处理注册资本变更及中介机构委任等 该授权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4] 员工持股计划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旨在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指导意见制定 [4] - 通过配套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规范实施保障员工权益 两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关联董事季富华参与持股计划 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5][6]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包括政策调整、股票锁定解锁分配、中介机构委任等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至计划清算完成 该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6][7]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依据新《公司法》及配套制度规定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并免去三名监事职务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 - 同时修订多项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12项制度 以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部分修订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 临时股东大会安排 - 董事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上述需股东大会批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
弘元绿能: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参会监事3人全部出席 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1][2]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 文件披露情况 - 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编号:2025-048) [1] - 会议决议文件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