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微(68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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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智微(68851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3] - 董事会设两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最近36个月内不能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被公开谴责3次以上等[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5] 独立董事职责与权限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审计委员会中应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应每年自查独立性,董事会每年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14] 独立董事工作规范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需保存十年[31] - 专门会议召集人提前3天通知全体,经一致同意可不受此限[34] - 公司应在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参与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39] -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40] - 两名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40] - 聘请中介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44] 独立董事津贴与报告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也需股东会通过[45] 专门会议召集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36]
慧智微(688512) -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 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各账户可 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 ...
慧智微(6885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管理架构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5] -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集信息及报告编制[7] 管理目的与原则 - 目的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9] - 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等原则[11] 管理职责与沟通 - 工作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沟通等[12] - 沟通内容含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14] - 沟通方式有定期报告、投资者说明会等[15] 说明会规定 - 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及业绩说明会[16][20] - 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提问,形式多样[20] - 董秘和财务负责人参与投资者说明会[20] 其他规定 - 活动中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20] - 支持配合投资者行使权利及相关活动[21] - 纠纷可调解,公司配合[21]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按规定执行并生效[23][24][25]
慧智微(68851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慧智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 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1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
慧智微(68851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 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要求的,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 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
慧智微(68851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或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7]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费用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内容[8] - 原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0]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9]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21]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2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5]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3]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5]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6] 项目变更与违规处理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7] - 保荐或顾问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37]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监管机构处罚,公司问责[39]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2][43] - 制度为广州慧智微电子2025年8月发布[44]
慧智微(68851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8-28 17:53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 ...
慧智微(68851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 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 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对投资行为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 整体经济效益; (四)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 ...
慧智微(68851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 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 ...
慧智微(68851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17:53
担保审批 - 未经审议公司及子公司等不得擅自对外担保[4] - 对符合条件单位担保需审查被担保方情况[7][10] - 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通过并披露[13] - 单笔超净资产1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5] - 累计超总资产30%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5] - 为关联方担保需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6] 反担保措施 - 申请担保人反担保须与担保金额对应[13]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9]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到期未偿债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6] - 董事会核查违规担保行为并披露结果[27] 担保管理 - 财务部负责被担保方资信调查等手续[21] - 被担保人到期未还款应启动追偿程序[23] - 一般保证人未经批准不得先行担责[30] - 按份额担责应拒绝超份额责任[31] - 被担保人还款交凭据确认解除担保[32] - 公司履行担保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5] - 发现风险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25] - 被担保方破产公司应参与分配预先追偿[25] - 交易使被担保方成关联方应履行关联担保义务[25] 印章管理 - 公司应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