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68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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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lectric Wind Power Group Co Ltd [2] - 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号楼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792759719A [2] - 公司由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333,400元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333,333,400股 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3][6]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 股份结构 -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 共2名发起人 [6]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800,000,000股 [6] - 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33,333,400股 [2] -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2]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 以及风力发电设备安装调试维护修理 [4] - 业务范围包括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管理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等 [4] - 涵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 电力工程建设施工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等业务领域 [5]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章程规定执行 [3] -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发挥领导作用 [2]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获得股利分配 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监督公司经营 查阅公司文件等权利 [13] - 股东承担遵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 依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不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 [1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3] 股东会机制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9] - 股东会行使选举更换董事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等职权 [19]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23]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可设副董事长 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49] - 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43] -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4] 董事会职权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职权 [49]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9] - 董事会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50] 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不得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 [59] - 独立董事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60]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等特别职权 [61] 股份发行与转让 - 公司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6]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10] 关联交易与担保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2] -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包括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 [21]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时可豁免部分规定 [22] 财务资助规范 - 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7] - 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章程授权 公司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7]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 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并应及时处分 [7]
电气风电: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股东会类型及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条件下召开 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 董事会认为必要 审计委员会提议 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3] - 临时股东会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其中股东或审计委员会提议的时限从董事会收到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2] -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3][4]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交所备案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5] 提案与通知机制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进行关联性 程序性 合法性和确定性审核[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 通知需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相关解释材料[6][7] - 董事选举提案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与公司关联关系 持股数量及处罚记录等信息[8] 会议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并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便利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 不得迟于当日9:30[9] - 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原则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2]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及以上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必须实行[13] 会议纪律与决议效力 -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无资格参会者 扰乱秩序者 携带危险物品者退场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17] - 股东发言需登记 每次发言不得超过2次 首次不超过5分钟 第二次不超过3分钟[17] -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程序或内容违规时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8]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包括出席股东人数 持股比例 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结果[19] - 会议档案包括通知 签名册 授权委托书 录音资料 表决票等 需保存不少于10年[19]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派现 送股等方案需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19]
电气风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核心观点 -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强化内部管理 [1][2] - 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持股计算方式、禁止交易情形及减持披露要求 建立全面监管框架 [2][3][6][8] - 通过信息申报、持股变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保障操作合规性和透明度 [4][6][9] 信息申报要求 - 董高需在上市登记、任职变更、个人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更新信息 核心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4] - 持股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内容包括变动前后数量、交易日期、价格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4][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个人信息及持股数据 每季度检查交易披露情况并及时报告违规行为 [3] 持股变动管理 - 禁止董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前5日内及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6] - 存在上市交易起1年内、离职后6个月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情形时不得转让股份 [6] - 董高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25% 但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6][7] - 离婚分割股份后双方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股25% 且需共同遵守减持规定 [7] - 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他人账户持股的交易收益 [7] 减持披露规范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 内容包括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及原因 且每次披露区间不超过3个月 [8] - 减持期间遇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需同步披露进展及关联性 实施完毕或未完成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 [8] - 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 [8] 责任与解释机制 - 人员需保证申报数据及时准确 造成信息披露违规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公司处分 [9] - 违反法律法规及制度将受监管机构处罚及公司内部处分 [9] - 制度由董事会批准生效并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9][10]
电气风电: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董事会会议类型与召开条件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3] -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包括: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审计委员会提议、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总裁提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5] -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召开临时会议 无需通过提议程序[4] 会议召集与主持程序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若董事长不能履职则由副董事长代行 无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6] - 临时会议提议需通过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包含提案内容及相关材料[5] - 董事长需在接到提议或监管要求后10日内召集会议[6] 会议通知机制 - 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发出书面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发出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方式通知但需在会议上说明[7][8] - 书面通知必须包含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议题、形式及发出日期[9] - 变更会议时间或提案需获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 定期会议变更需在原定召开日前完成[10] 出席会议与委托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时必须列席会议[11] - 董事原则上需亲自出席 因故缺席需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委托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和表决意向[12] - 委托限制包括:关联交易中非关联董事与关联董事不得相互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一名董事最多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13] 表决与决议机制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17] - 表决统计由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监督下进行 现场会议需当场宣布结果 非现场会议需在下一工作日前通知结果[18] - 出现应当回避情形时 需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形成决议 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9] 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 会议记录需包含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及每项决议的表决结果[23] - 与会董事需对会议决议签字确认 有不同意见需书面说明 否则视为完全同意记录内容[24][25] - 会议档案(包括通知、材料、签到簿、委托书、录音、表决票、记录及决议)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规则效力与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30] - 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31] - 规则最终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32]
电气风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确保合法合规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信息披露定义为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告 [1]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2] - 信息披露需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 [2]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且不得误导投资者 [3] - 所有投资者应平等获取信息,不得选择性披露 [4] 信息披露范围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披露时限分别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及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 [5][6] - 公司需充分披露行业竞争力信息及经营风险 [6][7] - 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涵盖业绩变动、资产减值、法律政策影响等19类情形 [9][10] - 业绩预告需在净利润变动50%以上、扭亏为盈或净资产为负等情形下1个月内发布 [1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定期报告由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14] - 临时报告需由事件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披露 [16] - 非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审核 [17] - 子公司不得擅自发布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17] 相关人员职责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18]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培训及文件编制 [25] - 控股股东需配合披露股权变动、重组计划等信息 [20][21] - 独立董事需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时说明理由 [22] 保密措施与外部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包括未公开的重大事项,需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26][27] - 内幕信息保管需采取物理及数字防护措施,防止泄露 [27][28] - 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需按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执行,外部使用人违规需承担赔偿责任 [28][29][30] 档案管理与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文稿 [30][31] - 年度报告差错追究涵盖违反法律法规、业绩预告差异等情形 [31]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调岗、赔偿损失及移交司法机关 [33][34]
电气风电: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根据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使用效益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资金用途 [1]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 [2] -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 保荐机构随时查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2]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 [3] - 协议提前终止需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新协议 [3]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投入金额低于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4][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 资金存放情况及完成计划 [5] - 募投项目暂停 终止或研发失败时需及时披露原因 影响及后续安排 [5]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和科技创新领域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 [6]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后 可在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 置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6] 闲置资金管理要求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7]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公告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及管理额度等 [7][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8]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 [8]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9]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充分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9]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并经董事会审议 [9]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低于1000万元可免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时披露信息 [10][11]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增强公司竞争和创新能力 [12] - 变更募投项目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 [12][13]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原因 已投资金额 完工程度 置换定价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等 [13]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会计记录和台账监督资金使用 发现差异或专户异动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3]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时需及时公告 [13] - 发现关联方占用资金需要求归还 并披露原因 影响及整改方案 [1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4]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意见 [15] 制度附则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1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6]
电气风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投资者沟通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过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要求所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1] - 平等性原则强调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和便利 [2] - 主动性原则要求主动开展活动并回应投资者诉求 [2] - 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规范运作和承担责任 [2]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诉求处理信息、风险挑战和其他相关信息 [3] - 沟通方式包括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和接待来访等 [2][3] - 需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方案时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3] 沟通渠道建设与运维 - 需开设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并收集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4] - 新媒体平台访问地址需在官网公示并及时更新 [4] - 需关注和回复上证e互动平台提问 重要问题需展示在"热推问题"栏目 [4] - 可通过上证e访谈与投资者公开互动 [4] - 活动记录需包括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是否涉及披露重大信息说明、演示文稿附件和交易所要求内容 [4] 投资者沟通与活动安排 - 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并由专人负责 [5] - 可安排现场参观和座谈但需避免泄露内幕信息 [5] - 可通过路演和分析师会议沟通情况并听取意见 [5]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和通俗易懂 [5] - 股东会需提供网络投票并为中小股东参与提供便利 [5]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与要求 - 需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和重大事项说明会 [6] - 召开前需发布公告预告类型、时间、地点、参与方信息、参与方式、问题征集渠道和负责人联系方式 [6] - 董事长或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 其他高管应当支持 [6] - 需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并答复关注问题 [7] - 可邀请中介机构和媒体参与 [7] 强制召开说明会情形 - 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说明原因 [7] - 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7] -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且核查发现未披露重大事件 [7] - 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7] - 其他应当召开情形 [7] 年度业绩说明会要求 - 年度报告披露后和股东会登记日前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 [7] - 说明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内容 [7] - 市净率长期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需专项说明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 [7] - 应当提前征集提问并注重互动效果 可采用视频或语音形式 [7] 说明会信息披露要求 - 未以网络形式实时公开的需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公告或通过服务平台披露召开情况 [8] 投资者权益支持与诉求处理 - 应当支持配合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和投资者保护机构活动 [8] - 应当承担处理投资者诉求的首要责任并依法及时答复 [8]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8] 组织与实施架构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8] - 证券事务部为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 [8] 投资者关系工作主要职责 - 拟定制度和建立工作机制 [8] - 组织沟通联络活动 [8] - 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定期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8] - 管理运行维护相关渠道和平台 [8] - 保障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 [8] - 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工作 [8] - 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和变动等情况 [8] - 开展其他改善投资者关系活动 [8] 内部协调与信息管理 - 需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9] - 证券事务部需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9] - 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需积极配合 [9] 禁止行为 - 不得透露或发布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或与披露信息冲突的信息 [10] - 不得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10] - 不得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10] - 不得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10] - 不得在未得到明确授权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10] - 不得歧视轻视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 [10] -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 - 不得有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证券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10] 人员素质与培训要求 - 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和职业素养并诚实守信 [10] - 需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10] - 需具备良好沟通和协调能力 [10] - 需全面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 [10] - 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或学习 [10] 专业机构聘请与档案管理 - 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工作 [10] -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可创建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10] - 活动记录需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入档案 [1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11]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如与日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则按后者执行 [1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1]
电气风电: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1: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特定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2] - 公司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披露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及条件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与公司科创板上市时保持一致 上市后新增事项需有充分证据[3]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情况[4][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5]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审核程序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程序规避披露义务[5] - 发生暂缓或豁免事项时 相关人员需填写审批表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6] - 若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核通过 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6] -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需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登记并遵守管理要求[6]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知情人名单[6][7]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7] 责任追究及制度附则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处理行为 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7]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7][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若与日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以后者为准[8]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登记表示例 - 公司提供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 需登记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 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8][9] -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需额外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9] -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表需登记暂缓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等 并包含恢复披露情况说明[10]
电气风电(68866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21:05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 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1 / 8 ( ...
电气风电(68866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6 21:05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 5 版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3 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