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3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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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300757) -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的公告
2025-08-27 23:16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5-07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罗博特 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 ...
罗博特科(300757) -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2025-08-27 2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 格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博特科")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实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方等主体[2] - 披露原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2]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13] -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15] - 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为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15] - 季度报告披露时限为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15] - 重大事件披露涵盖业绩变动、资产重组及股权质押等情形[26]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需履行披露义务[30]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门编制、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审议[34] - 临时公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5] - 重大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36] - 信息披露文件需通过深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发布[10] 信息保密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7] - 保密责任人包括董事长、CEO及各部门负责人[57] - 涉密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62] - 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适用豁免披露条款[60][62] 职责与责任划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40]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40] -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日常工作部门[4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披露信息真实性负责[50]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69] -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日常职能部门[70] - 特定对象调研需经预约及董事会秘书批准[71] 违规处理措施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74] - 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将建议董事会处罚责任人[75] - 监管处罚需及时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76] 附则与定义 - 及时披露指触及时点两个交易日内[77]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7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并自审议日起生效[81]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委托理财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 -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理财 [2]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委托理财需遵循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原则 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3] -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稳健型产品 资金为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3]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占50%以上且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 [4] 实施与管理机制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关注审批权授予 风险控制措施 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和财务状况 [5] - 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 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签订书面合同 [6] - 委托理财由CEO和财务总监组织实施 财务部门具体执行 内审部负责审计监督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检查 [6] - 财务部门需建立委托理财台账 及时取得投资证明 归档合同协议 按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列报 [7] 信息披露要求 - 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按规定披露 包括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等 [9] -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条款变更 受托方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 [9]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与投资者的沟通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介绍公司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 [2]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 不得在活动中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 - 坚持合规性 平等性 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项基本原则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了解 [3] - 建立稳定优质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3] - 形成服务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 -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3] -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3] 管理对象与内容 - 工作对象包括在册投资者 潜在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 监管机构等 [3]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 法定信息披露 经营管理信息 ESG信息 文化建设 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等 [5] 组织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 [4] - 证券部为职能部门 负责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 -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 组织活动 处理投资者诉求 维护沟通渠道等 [4] - 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 专业知识 沟通能力和行业了解 [4] 运作机制 - 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部门需积极配合 [5] - 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5] - 定期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5] - 对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5] 投资者接待与推广 - 通过调研 分析师会议 路演 业绩说明会等方式加强沟通 [7] - 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 [7] - 不得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交流公开信息和非重大信息 [7] - 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创造参与机会 [8] 活动管理规范 - 活动前确定可回答范围 拒绝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 [8] - 特定对象现场参观需提前预约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陪同 [8] - 接受采访或调研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 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9] - 可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10] 记录与档案管理 - 活动后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次一交易日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11] - 记录表需包含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问答记录等 [11] - 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1] 信息管控与应对 - 建立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应对措施 [12] - 发现研究报告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应要求改正 拒不改正则对外公告说明 [12] - 再融资过程中不得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12] 沟通渠道维护 - 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 [13] - 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保证渠道畅通并有专人接听 [13] - 重大事项受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3] 互动易平台管理 - 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及时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 [14] - 发布信息及回复提问需注重诚信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14] - 不得替代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回答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 [14] - 保证信息发布和回复的公平性 不得选择性回复 [15] 信息发布规范 - 发布信息需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 不得使用夸大性误导性语言 [15] - 不得迎合市场热点或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影响 [16] - 不得发布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 [16] - 不得对股价作出预测或承诺 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行为 [16] 监督与责任 - 互动易发布信息受市场广泛质疑或被传媒广泛报道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 - 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信息和媒体报道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6] - 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信息需由证券部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批 [17] - 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7]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核心观点 -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需依法履行职责 确保财务报告编制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1][2] - 审计委员会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审核财务信息 监督审计过程并评估审计机构工作质量 [1][2] - 审计委员会对改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评价标准有明确规范 需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 [3][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间安排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1] -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实施 评估总结其工作情况 [1] -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履行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1] 年报工作规程 - 审计委员会需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时间 并在会计师进场前初步审核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 - 审计委员会需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2] - 审计委员会需关注审计过程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并在审计完成后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2]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与续聘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确需改聘时需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并评价执业质量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意见 [3] -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全面评价其本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和执业情况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否则需改聘 [3] - 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需通过见面沟通全面了解和评价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3][4] 保密义务与协调机制 -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年度报告内容 并需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交易 [4] - 公司财务总监需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4]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为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保障信息披露公平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2] - 董事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需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承担主要责任 [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 证券部负责日常管理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需对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内幕信息定义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重大事件如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超30% 实际控制人业务变化 破产程序 高管涉嫌犯罪等 [3] - 内幕信息涵盖可能影响债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 包括破产程序及高管涉嫌犯罪 [4]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书面告知重大事件进展并配合信息披露 [3]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高管 控股企业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人员 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5] - 外部人员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高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管 收购方 中介机构 监管人员及因亲属业务关系知悉信息者 [5]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6] 登记备案要求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填写知情人档案 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情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并在披露后5交易日内报送深交所 [6] - 档案需包含姓名国籍证件类型号码股东代码手机地址单位关系职务等详细信息 知情时间指知悉第一时间 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等 阶段包括筹划论证合同订立等 [6] - 董事高管及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需配合登记备案 及时告知知情人情况及变更 [7] 外部主体登记义务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重大事项时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7] - 证券公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时需填写本机构档案 [7] - 收购人重组交易对方等发起方需填写本单位档案 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档案送达不晚于信息披露时间 [7] 重大事项报备要求 -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需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8][9] - 披露重大事项后发生重大变化需补充提交档案 披露前交易异常波动需报送档案 [9] - 公司需合理确定知情人范围 保证档案完备准确 [9] 进程备忘录管理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关键时点人员方式等内容 相关人员需签名确认 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 [9] - 备忘录需记载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意向签署协议等环节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人员 并在信息披露后5交易日内报送深交所 [10] - 公司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档案及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10] 重组事项特别规定 -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需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指最早披露筹划预案或报告书时点 [10] - 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或首次披露未重要要素时需补充提交档案 [10] - 披露后交易异常波动时深交所可要求更新档案 [11] 利润分配保密措施 - 公司筹划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将知情人控制最小范围 及时登记名单及信息 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11] 中介机构协作要求 - 证券公司服务机构需协助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 并依据执业规则核实信息 [11] 登记备案流程 - 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 证券部控制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11] - 证券部督促知情人提交资料填写档案制作备忘录 核实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可要求补充信息 [12] - 证券部核实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由董事会秘书报送深交所 [12] 档案保存与调阅 - 公司需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 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证监会及深交所可调取查阅 [12] 保密管理措施 - 董事高管及相关知情人需采取措施将知情者控制最小范围内 [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信息 不得利用信息买卖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 不得为本人亲属他人谋利 [1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讨论重大事项时需控制知情范围 市场流传导致价格异动时需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或报告监管机构 [13] 信息提供与审批 - 公司向外部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并确认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保密承诺 [13] - 董事审议非公开信息议案时需履行职责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对无合理理由提供信息要求董事会应拒绝 [13] 信息披露授权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公布 披露信息需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董事高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14] 自查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交易泄露或建议交易时需核实并追究责任 2工作日内报送处理结果 [14] - 知情人违反制度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董事会可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14][15]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15] 中介机构责任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时违反规定泄露信息 公司可解除服务合同 报送行业协会处理 造成损失时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15][16] - 知情人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 教育培训与制度执行 - 公司需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 确保其明确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落实保密制度要求 [1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章程为准 [16]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6]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 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1] 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2] - 责任追究适用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形 [2]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包括:涉及资产、负债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3][4] - 涉及收入或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收入/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或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3][4] -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包括: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或变动幅度/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 [7] - 业绩快报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认定为重大差异 [7] 财务差错处理程序 - 对已公布年度财务报表更正需聘请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 [4] -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5][6] - 相关人员需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干预 [6]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追究责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及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等原则 [3] - 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及解除劳动合同 [9][10] - 追究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10] 制度执行与适用 - 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1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2]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2] - 所需条件包括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确保审计质量 以及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记录[2] - 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监督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启动选聘流程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审计费用建议及提交履职评估报告[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确保公平公正 续聘可豁免公开选聘[3][4] - 选聘评价要素涵盖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权重不低于40% 费用报价不高于15%[4] - 审计费用得分计算以所有符合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为基准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5]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 资质审查 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5]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合同规定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报告[6] 续聘与审计人员轮换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执业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肯定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否定意见则启动改聘[7]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工作变动时服务年限合并计算[7] -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时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IPO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两年[7] 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 并提交履职评估和监督职责报告[8] - 选聘时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法保护数据安全[8] 改聘程序与情形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 分包转包业务 主动终止业务或丧失资质等[8] - 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除非出现执业质量等问题 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并调查执业质量[9] - 改聘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说明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调查结果及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处罚情况[10]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需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按程序改聘[10] - 改聘工作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0]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多次处罚或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况[11] -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程序合规性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11] - 违规选聘造成严重后果时 董事会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股东会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1]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未按时提交报告 串通虚假应聘 分包转包业务或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1] - 相关处罚需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11] 文件归档与制度执行 - 选聘 应聘 评审和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 禁止伪造 变造或销毁[12]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12]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3]
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23:14
内部审计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1] 审计机构设立 -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独立内部审计部门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2] - 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其考核[2] - 审计专员需具备审计 会计 经济 法律或管理等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2] 审计机构职责 - 审计委员会需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审阅年度审计计划 督促计划执行[3][4] - 内审部需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完整性及有效性 审计财务资料合法性及真实性[4] - 内审部需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 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4] - 审计委员会需督导内审部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等高风险事项[5] 审计机构权限 - 内审部有权要求报送发展规划 财务收支等资料 参加相关会议[7] - 可检查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资料 现场勘察实物[7] - 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对造成损失单位提出追责建议[7] 审计工作程序 - 审计程序包括准备 实施 报告 督察检查四个阶段[8] - 审计实施前三日需通知被审计对象 审计后需出具正式报告送审计委员会批准[8][9] - 被审计对象需在审计报告送达两周内反馈处理结果[9] 审计工作实施 - 内审部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提交次年审计计划 结束三个月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10] - 需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重点评估投资 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10] - 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需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11] 重点审计事项 - 对外投资审计需关注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专人跟踪监督及证券投资风险[11] - 购买出售资产审计需关注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资产运营状况及担保限制[11] - 关联交易审计需关注审批程序 关联方回避 交易定价公允性及标的资产状况[13] - 业绩快报审计需关注会计准则遵守 会计政策变更 异常事项及持续经营假设[13] 信息披露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包括缺陷认定 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结论[14]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16]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 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16] 奖励与处罚 - 内审部可对遵守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建议[16] - 对拒绝提供资料 阻挠审计 弄虚作假等行为可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6] - 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未发现问题 隐瞒问题或泄露秘密可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