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搜索文档
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财产和行为税问题汇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企业自办教育、医疗、托幼机构房产税政策 - 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 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征收规则 -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均需征收房产税,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及地下人防设施等[4] -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4] - 对于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5]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申报安排 - 为简化征管,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征期一次性征收全年税款[5] - 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的,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至12月,当年10月征期不需再申报[5] - 若纳税人选择在每年4月和10月的前15日内分两次缴纳,则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至6月和7至12月[5] 单独建造地下建筑物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则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 -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5] -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5] 相关政策依据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7]
广东税务12366热点速递(四十七)| 房土两税热点知识,你知道多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0 13:15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需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4]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4]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且权属机关签发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4]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4]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4]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行业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11]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12]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 -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符合规定的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中[13] -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应填报在《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指标的相关行次[14]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计算 -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16] - 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本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17][19]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职工薪酬填报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200000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20][21] - “职工薪酬-含阿支付给职工时应付股工難酬”栏次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23] -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住房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等[23]
财政部:1-11月 房产税4714亿元,同比增长10.8%
经济观察报· 2025-12-17 18:23
财政收支情况 - 2025年1-11月企业所得税为40234亿元 同比增长1.7% [1] - 2025年1-11月个人所得税为14689亿元 同比增长11.5% [1] - 2025年1-11月进口货物增值税及消费税为16520亿元 同比下降4.7% [1] - 2025年1-11月关税为2149亿元 同比下降3.2% [1] - 2025年1-11月出口退税为19038亿元 同比增长5.6% [1] - 2025年1-11月车辆购置税为1814亿元 同比下降17.4% [1] 房地产行业 - 2025年1-11月房产税为4714亿元 同比增长10.8% [1]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6 09:28
住房租赁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税率减按4%征收[7] -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如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参照适用上述房产税优惠政策[7][8] -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适用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8]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多项税费[8] - 减半征收的税费范围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8] 科技创新孵化平台税收优惠政策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其自用及无偿或出租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9] - 上述孵化平台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9] -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9]
忘记密码、更换手机号码无法登录个税APP这样处理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4 19:33
个人所得税App手机或号码更换操作指南 - 手机设备未更换但手机号码更换时,用户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我的-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处操作,若原号码仍在使用可选择“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若原号码不再使用则需选择“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且该银行卡预留手机号需为新手机号[3] - 手机号码未更换但手机设备更换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会触发设备验证机制,用户需按提示输入收到的手机验证码以完成验证[4][5] - 手机号码与手机设备均更换时,用户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进行密码登录,在安全验证环节因无法接收验证码需点击“更换手机号”,随后输入本人银行卡及预留的新手机号码完成验证[6] 供热企业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56号公告,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厂房及土地则按规定征税[12] - 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2] - 兼营供热企业根据其供热所用厂房土地是否可与其他活动区分,采用不同计算方法:可区分的按居民供热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难以区分的则按居民供热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额[12] - 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用厂房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3] - 该政策适用于“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17个省区市,执行期限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13] 数电发票添加收款人与复核人操作流程 - 在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发票时,如需添加收款人与复核人信息,需在【蓝字发票开具】功能模块中自行录入[16] - 具体操作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然后点击【立即开票】并选择票类等信息[19][20] - 在开票界面填写必要信息后,于“备注信息”栏中手动输入“收款人”、“复核人”等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22] -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预览发票】确认无误,最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操作[22]
内蒙古明年开征房产税是谣言
第一财经· 2025-12-11 09:54
内蒙古房产税政策调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将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3]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区别 - 房产税并非新税种,自1986年10月1日起已在全国开征,且国务院规定对个人非营业用住房免征房产税,因此政策调整与普通民众税负基本无关 [4] - 民众的误解源于混淆了已开征近40年的“房产税”与正在立法中的新税种“房地产税” [4] - 房地产税是对个人住房征税的新税种,目前仍在立法过程中且短期内预计不会出台 [5] 房地产税立法进程与现状 -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5] -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但2022年财政部明确当年内不具备扩大试点城市的条件 [5] - 2018年房产税法被列为立法第一类项目,但草案未在任期内审议;2023年的立法规划中已不再提及房地产税立法 [5] - 2025年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均未提及房地产税法 [5] - 专家观点认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和经济恢复尚不牢固的背景下,房地产税立法已暂缓,实施策略也已改为先试点、后立法,但预计试点在当前阶段也将暂缓 [5][6] 地方政府权限与税收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开征税种 [6] - 即便未来进行房地产税试点,也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进行,试点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而非地方政府 [6]
个人转让住房支付的中介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1 09:17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是一份面向山西省纳税人的办税指南,核心是告知2025年1月各类税费的申报缴纳时间、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可用的线上办税辅助渠道[9][10][11][12][13][14] 2025年1月主要税费申报缴纳时间表 - 01日至15日期间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以及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9] - 01日至25日期间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9] - 01日至31日期间需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由自然人缴纳的2025年度车船税[10]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下半年的应缴税款需在当年12月底前申报缴纳[10]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操作流程 - 纳税人需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新增税种】,选择相应税种后录入并提交信息[11] - 完成税源采集后,系统会自动带出信息,纳税人可选择确认式申报直接提交,或进入填表式页面核实数据后提交申报[12] 线上办税与咨询服务渠道 - 办税缴费优先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进行网上办理[13] - 若线上办理遇到问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APP内的“征纳互动”功能选择“人工”服务,联系座席进行远程协助办理[14] - 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以获取税费知识和在线提交诉求[14]
内蒙古明年开征房产税是谣言
第一财经· 2025-12-11 09:04
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区别与现状 - 房产税是自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的现有税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并非新税[1] - 房地产税是正在立法中的新税种,目前尚未出台,短期内预计不会出台[1] - 公众常将两者混淆,但房产税与房地产税并非同一税种[1] 房产税的具体政策 - 国务院规定对个人住房(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政策调整与普通居民税负基本无关[1]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期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1] - 地方政府无权开征税种,税种设立、税率确定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3] 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与现状 -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 -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房产税法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草案未在任期内审议[2] - 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不再提及房地产税立法,2025年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也均未提及[2] -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但2022年财政部明确当年内不具备扩大试点城市的条件[2] - 专家观点认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经济恢复尚不牢固的背景下,立法规划未将其纳入意味着房地产税立法暂缓[2] - 实施策略已转为先试点、后立法,但在当前楼市亟需稳定的阶段,预计试点工作也暂缓[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0 21:14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减除比例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3] - 该政策是国家授权幅度范围内的顶格减免,旨在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是现有优惠政策的延续[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5] - 内蒙古自治区自1996年起执行的《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价计征的减除比例为10%[6] - 本次政策是自2019年以来减除比例由10%调整为30%的优惠政策的延续,该优惠已连续实施7年[7][8] - 政策明确不涉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此类房产根据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9]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 我国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18] - 出口货物若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若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18] - 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0][23] -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主体需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为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21][22] -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正常单证外,还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分包单位需提供分包合同(协议)[23]
全国房子数量已查清,房屋过剩到了什么程度?楼市或将迎来新变局?
搜狐财经· 2025-12-08 15:00
文章核心观点 - 全国住房总量已严重过剩,但存在显著的结构性错配,即一二线城市优质房源供不应求,而三四线城市及县城则面临库存高企、空置率高的局面[1] - 住房过剩是人口迁移、投机炒房、城市规划扩张、开发商误判及土地财政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4][5][6][7] - 未来楼市调控将转向“一城一策”,并伴随房产税试点、租购并举制度完善以及“好房子”时代到来等关键变局[9][10][11][12] 一、住房总量与结构现状 - 截至2025年,全国城乡住房总量达6.6亿栋,其中城镇3.3亿栋,农村2.7亿栋[1] - 按每栋平均住5人计算,理论容量达30亿人,远超14亿的实际人口,表明总量严重过剩[1] - 市场呈现“冰火两重天”:一二线城市优质改善型房源抢手,三四线城市及县城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0个月,远超18个月的合理周期[1] 二、高空置率情况 - 全国城镇住房空置率已升至16.7%,相当于每6套房中有1套空置[2] - 部分三四线城市新区入住率极低,晚上亮灯房屋不足三成,形成“空城”现象[2] 三、房屋过剩的成因 - **人口迁移与分配错配**:人口向一二线城市聚集,但当地住房供应不足;三四线城市人口外流却仍在新建住房,同时存在分配不均问题[4] - **投机炒房后遗症**:过往炒房行为导致大量房屋成为闲置的“资产筹码”,尤其在三四线城市[5] - **城市规划盲目扩张**:早期为追求城镇化速度盲目建设新区,缺乏产业与配套支撑,形成“鬼城”[5] - **开发商市场误判**:过往楼市上行期开发商过度乐观,高杠杆拿地建房,导致供应远超需求,库存积压[6] - **土地财政驱动**: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收入,持续过量供应住宅用地,尤其在人口基数小、外流严重的地区,加剧住房过剩[7] 四、结构性过剩下的家庭困境 - 存在“县城有房住不上,大城市想买房买不起”的困境,凸显过剩是结构性而非绝对过剩[9] - 案例显示,县城房产难以变现以支持在打工城市购房,且县城医疗教育资源不足[9] 五、未来楼市政策与市场变局 - **分类施策成为调控主旋律**:未来实行“一城一策”,一二线热点城市将增加保障房和改善型住房供应;三四线收缩型城市将严控新增用地并重点盘活存量[9] - **房产税推进铺平道路**:普查为房产税精准征收奠定基础,未来可能率先在热点城市试点,针对多套房持有者,以抑制投机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0] - **租购并举制度完善**:政府将加大对租赁市场的扶持,规范市场秩序,支持专业租赁企业发展高品质长租房,推动“租购同权”[11] - **“好房子”时代加速到来**:住房进入“买方市场”,购房者对品质要求提升,政策引导房企转型,未来新房将在户型、社区配套、建筑质量、绿色节能及智慧社区等方面全面升级[12] 六、对购房者的启示 - 需抛弃“买房必涨”心态,尤其在三四线城市[14] - 一二线城市刚需应优先选择交通、教育、医疗配套好的地段[14] - 改善型购房者可关注一二线城市可能增加的改善房源供应及针对性优惠政策[14] - 持有多套房产者(尤其三四线闲置房)应考虑尽早处置,以规避未来可能增加的持有成本[14] - 选购新房应更多关注社区适老化设计、绿色建筑认证、物业服务水平等品质指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