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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7 16: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2][3] - 免税政策适用于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6] -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6] - 政策依据为财税〔2008〕81号通知第一条和财税字〔1995〕52号文件[7]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对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12][13] - 放弃免税后可按1%征收率开具专票或进一步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开具专票[13][14] - 示例显示销售额8万元中针对2万元放弃免税后剩余6万元仍可享受免税[13][14] 数电发票特定业务范围 - 数电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22][23] - 特定业务标签涵盖建筑服务、成品油、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收购、自产农产品销售等二十余种业务[23] - 纳税人可通过拨打010-12366选择数电发票专项咨询获得"5+2"全天候服务[20][21][27]
平台内经营者“开业第一课”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30 09:02
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操作流程 - 新办市场主体在完成登记后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前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完成新办套餐相关业务 [2] - 登录方式包括密码登录和扫码登录密码登录需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用户密码初始密码为证件号码后六位 [3][4] - 扫码登录支持浙江税务APP和所得税APP法定代表人完成税务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绑定关联关系 [4][5] - 财务负责人需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进入账户中心或企业业务入口登录页面确认授权以建立关联关系 [6] - 添加办税人员需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登录后在账户中心添加或由自然人自主申请授权 [9][10] 企业涉税信息报告与备案 - 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2] - 签订三方协议的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 [13]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备案 [13] 常见税种申报期限 - 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期限为按月或按季申报月度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15] - 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15] -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月度季度或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15] - 文化事业建设费同增值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社保费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 [15] - 工会经费按月或按季申报财务报表按月度或季度申报年度报表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 [15] 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该人员在3年期内变更就业企业可由新就业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 [22][25] - 政策享受期满后即使该人员再次满足重点群体条件也不能再次享受政策 [25]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3 21:4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税收优惠 -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 - 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3] - 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4]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7] - 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8] - 增值税免税享受方式为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4][15]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7] -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7]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1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1 15:05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 - 文章核心内容聚焦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阶段性政策 特别是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率降低 [1][2] 失业保险优惠 - 自2023年5月1日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3] - 在省 区 市 行政区域内 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 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3] - 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且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4][5] 工伤保险优惠 - 自2023年5月1日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实施期限同样延长至2024年底 [3]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国办发〔2019〕13号文确定实施该政策的地区范围 [4] - 该政策同样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5] 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士兵 若累计就业时间未满3年(36个月)且人员变更就业企业 则由新就业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 [10][13] - 该税收优惠的总享受期限为最长5年(60个月) 期满后即使人员再次满足重点群体条件也不能再次享受政策 [13]
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23)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09 14:54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政策 - 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所列的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 - 纳税人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饲料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7] - 该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8] 政策实际应用案例 - 养殖户通过进口专用饲料提升生猪出栏品质并扩大生产规模 [2] - 符合规定的进口饲料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3] - 该政策信息在养殖户之间传播 有助于行业了解并应用税收优惠 [4] 税务服务与信息获取 -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宣速递等平台向纳税人推送税费政策及操作指南 [17][19] - 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检索历史信息并分享税宣速递内容 [17][20] - 电子税务局提供发票开具 实名认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等多项在线服务 [19][23]
云图说税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08 09:19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优惠 - 2024年1月1日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以"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5] - 2017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6]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使用优惠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取用水不缴纳水资源税[8][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10][11] - 农民、家庭农场等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13][1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支持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3][34] -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指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35]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7][38]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39][40]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1][42]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减免 -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48] -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48] - 农村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符合条件群体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51] - 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5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 2027年12月31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5][5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60][62]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63]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4] - 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66]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和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69] 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 -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83][87]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88][90]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04 14:46
农田水利与小型水电增值税优惠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 - 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4] -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3] 公司分立相关契税政策 -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可免征契税 前提是分立后公司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 [11] - 政策中所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但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12] - 该项关于公司分立免征契税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2] 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等多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4][15] - 划转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等 [15]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 -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需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18] - 多数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需按照其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上缴特许经营费 [19] -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需按照其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缴纳特许经营费 [20]
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22)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30 17:44
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 - 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5] - 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 -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 [6] - 第一批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清单印发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 [6]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优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3] - 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3]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4] - 该优惠可叠加享受其他现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4] - 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4] 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优惠 - 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6][17] - 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6]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支持 -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18] -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由各省级政府确定具体标准 [20] - 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7]
惠农“税费通” | 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19)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4 16:21
医疗机构耕地占用税政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4] - 免税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5] -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仍需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5] 农业产品增值税政策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茶叶等经过精制加工的产品需按规定税率征税[15][17] - 外购农业产品再进行销售,或对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即使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也不享受免税政策,需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17] - 精制茶经过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不得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规定执行[17]
辽宁:关于公布2025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5〕1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2 14:37
2025年辽宁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 2025年全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设定为21792元/月,下限为4359元/月[3] - 个人参保人员提供7个缴费档次选择,月缴费基数从4359元(60%档)到21792元(300%档),对应月缴费额从871.8元到4358.4元[6] - 已办理待遇计发等变更业务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3] 养老保险计发基数地区差异 - 2025年全省(不含沈阳、大连)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88152元/年,月计发基数为7346元[3] - 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100680元/年,月计发基数为8390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 - 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107472元/年,月计发基数为8956元,为全省最高标准[3] 2024年城镇居民收入数据 - 202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982元/年,折合月人均3999元[4] 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政策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保的,可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享受税费扣减政策[13][14]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的,企业需满足相同条件才可享受相应税费优惠政策[11][14] 残保金申报相关规定 - 2025年申报残保金时,所属期为2024年,上年职工工资指2024年度数据[15] - 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习生和兼职人员属于季节性用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则不属于[16]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人员,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属于在职职工[17][18] - 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经协议协商后可计入一方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