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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一文了解房土两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7:42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被合称为“房土两税”,分别针对房屋和土地征收,是常见税种 [2] 征税范围 - 两税的征税范围均覆盖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 纳税义务人 -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为产权所有人,在产权全民所有、出典、产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等特殊情况下,分别由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3]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在、权属未定、共有或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等特殊情况下,分别由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共有各方或承租方缴纳 [3] 应纳税额计算 - 房产税计算分为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时,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以上海为例,2019年1月1日后扣除比例为30%;从租计征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4] -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区域等级按年征收,以上海为例,税额标准分为五级: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二级10元,三级6元,四级3元,五级1.5元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置存量房,从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从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5] - 房产税方面:自建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计征;委托建设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5]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征收的耕地从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征收的非耕地从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 税收减征政策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6]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6]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 税收免征政策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征房产税 [9]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1]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职工福利等用途导致资产所有权转移时,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18] - 常见视同销售情况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 [18] -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需按“两步走”:第一步按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第二步按成本价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19] - 举例说明:企业将成本50元/盒、市场售价80元/盒的100盒月饼作为员工福利,需确认8000元(80元/盒 × 100盒)的销售收入,并结转5000元(50元/盒 × 100盒)的成本 [19] 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优惠 - 根据2019年第76号公告,为支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2]
【12366问答】年底了,公司发的奖金该如何计税?哪些补贴需要交税?快来了解一下吧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7:41
企业员工补贴与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生活补助费若符合特定条件可免税 但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或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等支出不属于免税范围 需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1][2]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计算纳税 具体方法是将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 按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4] - 个人所得税申报更正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若更正月份后续所属期已进行申报 则需对后续月份进行逐月更正 否则将影响算税和报送功能 [6] 社区家庭服务业的契税优惠政策 - 为支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 免征契税 [11]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处理 -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职工福利等用途且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常见情形包括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福利、股息分配及对外捐赠等 [15][16]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需遵循“两步走”原则 第一步按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步按成本价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例如将成本50元、售价80元的100盒月饼发放职工福利 需确认8000元销售收入并结转5000元成本 [16][17]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需仔细梳理全年业务 对“免费送”或“转用途”等情况及时做好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17]
个人养老金个税扣除,“一站式”申报操作流程来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7:41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及申报流程 - 自2024年12月起,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推广实施,个人向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年度扣除限额为12000元[2] - 缴费可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年度汇算时,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2] -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一站式”申报功能可便捷完成扣除申报,系统自动同步缴存信息,无需手动下载上传缴费凭证[3] - 具体操作路径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入【办&查】-【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一站式”申报(免下载凭证)】[4] - 申报时需选择与实际缴交情况相符的“凭证类型”与“凭证时间”,完成验证后查询并确认缴费凭证信息[6] - 人社部门按月生成缴费凭证信息,每月8日起可查询到上月凭证信息,查询不到或信息有误需联系开户商业银行[6] - 确认凭证后需选择申报方式:若凭证类型为“月度”,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若为“年度”,则仅能选择【年度自行申报】[8] - 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需指定所在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最后提交即可完成申报[8] 企业违约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 企业因客户单方面取消采购订单而收取的违约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属于“其他收入”,需依法申报纳税[16] - 企业支付给其他公司的违约金,若基于真实合同产生并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则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17][18] 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优惠政策 - 为支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23][24] - 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执行[24] - 政策执行期限为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
房土两税如何申报?一文带您了解→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6:24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 纳税人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 税源采集 及合并申报】功能 [2] - 在申报界面,需点击【新增税种】并选择相应税种,然后进行【税源采集】,系统将跳转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并自动带出已有的土地、房屋信息,纳税人需点击【新增】以补充信息 [2] - 在税源信息界面,需录入土地或房产的基本信息及应税明细,完成税源采集 [3] - 申报缴纳提供两种方式:一是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所有税种卡片,纳税人可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 [5];二是填表式申报,进入功能界面后点击填表式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即可 [7]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规则 -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且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11] - 常见的视同销售情况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1][12] -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两步走”原则:第一步按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第二步按成本价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12] - 举例说明:若公司将成本50元/盒、市场售价80元/盒的100盒月饼作为职工福利,会计上按成本价减少库存,但企业所得税需按市场价确认8000元销售收入,同时结转5000元成本 [12] -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仔细梳理全年业务,对“免费送”或“转用途”等情况及时做好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12]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豁免情形 - 依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若经营主体因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不影响其信用评价 [14] - 若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明显笔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费款,不影响其信用评价 [14] - 若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不影响其信用评价 [15] -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亦不影响其信用评价 [15]
你问我答丨临近年末,开票额度不够,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额度调整?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6:23
电子税务局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流程 - 企业需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1] - 可通过两种主要路径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方式一为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在“热门服务”栏点击【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2];方式二为在首页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后点击“可用发票额度”后面的【去调整】选项[5][6] - 进入申请界面后需点击【新增申请】并填写必填信息包括“申请调整额度类型”、“申请调整额度(元)”、“申请理由”等[7][8] - “申请调整额度类型”分为长期和短期长期额度默认有效期至2099-12-31短期额度可选择“当月”或“指定期间”[9] - 填写信息后需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情况表及其他材料完成后点击【申请】提交[9] - 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等待“人工审核”企业可在原界面查看审核状态并可进行撤销或补正操作[11][12][13] 发票额度调整相关规则与常见问题 - 审批通过后额度未变化可能因短期调整类型为“当月”但审批在次月完成或长期/指定期间调整需先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后额度才会刷新[14] - 若系统提示存在负面清单管理事项无法办理业务纳税人需通过征纳互动平台或线下办税服务厅查询并整改指标后申请解除负面清单[15] -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80%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自动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其中Ⅲ类纳税人调增20%Ⅳ类纳税人调增50%符合此条件则无需申请[16] - 调整发票额度后企业需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基于真实合法交易开具发票[13]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规则 -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且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20] - 常见视同销售情况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0][21] -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需按“两步走”原则:第一步按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第二步按成本价结转视同销售成本[21] - 举例说明企业将自产100盒月饼作为员工福利若每盒成本50元市场售价80元则需按市场价确认8000元销售收入同时按成本价结转5000元销售成本[21]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仔细梳理全年业务对“免费送”或“转用途”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视同销售纳税调整[22]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特殊情形 - 依据相关规定经营主体因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23] - 经营主体因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明显笔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费款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23] -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23][24]
单位要求离职时赔偿培训费,这合理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6:09
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法定情形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2]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4] - 除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法定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4]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具体场景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4]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 -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 包括在试用期内 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 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 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9][10] -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费款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10] -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10] -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10]
漫解税收|外籍人士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要怎么做,您了解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6:09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身份判定指南 - 本指南主要面向本纳税年度以“居民个人”身份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士 [3] - 若全年均按“非居民个人”缴税,可直接查阅文末表格了解相关政策 [3] 纳税人身份确认方法 - 确认本年度每月工资薪金是否以“居民个人”身份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4] - 可通过扣缴单位财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查询确认,居民个人对应的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非居民个人则为“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 [6] - 需确认本纳税年度在华实际居住天数是否超过183天 [7] - 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9] - 在华居住天数按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停留当天满24小时才计入居住天数 [9][10] 身份变更的税务处理 - 若以“居民个人”身份预缴个税后,因居住天数缩短不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应在条件变化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 - 需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税不加收滞纳金,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11] 非居民个人税收政策一览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般人员)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仅对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免征,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一般人员)境内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对全部境内所得(无论支付地)征税,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高管人员)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对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免征,对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高管人员)境内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对全部境内所得(无论支付地)征税,对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税,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 [12]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特别情形 - 因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不影响信用评价 [18] -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或明显笔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不影响信用评价 [18] - 税务机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影响信用评价 [19] -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情形 [19]
@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因其已对销项和进项的测算进行了简化,故不再考虑进项扣除[3] -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由于销售环节没有增值税缴纳环节,因此不得抵扣上游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3] -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属于最终消费环节,增值传递链条断裂,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3] - 兼营简易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时,需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4]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9]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9][10] - 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11][12] -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12]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若其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或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等,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12] - 走逃(失联)企业直接失踪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12] -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3] 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 -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6]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未办理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17] -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需作进项税额转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对应的已退税款将被追回[18] - 消费税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税款,不足冲减的应补缴[19][20]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追回等处理,逾期未提出则需按规定处理[21] - 纳税人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退税[22] 政策依据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所附实施办法[4]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 - 异常凭证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24] - 走逃(失联)企业相关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5]
电子税务局|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使用施工扬尘环保税智能预填功能?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电子税务局环保税智能预填功能操作指南 - 电子税务局全新上线环保税智能预填功能,旨在升级环保税申报体验,实现“自动计算、智能预填、轻松复核” [1] - 功能适用于施工扬尘环保税的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暂无法实现智能预填 [4] - 操作流程共分十二步,从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始,至完成申报计算结束 [3][4][5] - 具体操作步骤包括:通过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 [3]、进入“我要办税”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 [3]、新增并选择“环境保护税”税种 [3]、进入税源采集页面 [4]、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新增税源 [4]、填写排污许可证及排放口信息,并在污染物信息模块新增施工扬尘污染物 [4]、在税源明细表勾选税源并点击申报计算 [5]、在“抽样测算计算”模块点击“自动计算”进入施工扬尘辅助计算界面 [5]、在辅助计算界面填写建设工程信息如用地面积、开竣工日期、当月施工天数、施工面积等,系统自动带出施工工期系数、扬尘产出系数、特征指标数量 [5]、根据当月《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结果选择评价类别,系统自动跳出对应的“施工扬尘削减比例”并计算特征系数与污染当量数,确认后保存 [5] - 注意事项:征收子目必须选择施工扬尘,否则无法带出辅助计算界面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管理政策 - 异常凭证范围涵盖六种情形,包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13]、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特定情形(如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且能耗与销售严重不符等)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以及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专票也列入异常凭证 [15]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排除以下情形: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计算 [16] - 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根据业务类型有所不同: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尚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7];在出口退税方面,尚未办理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已办理退税的需根据适用办法作进项税额转出或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 [18][19];对于消费税纳税人,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尚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税款或补缴 [20][21]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享有特殊处理权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进项转出、追回税款等处理,逾期未提出则需按规定处理 [22]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退税 [24] - 相关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6][27]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常见问题(上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09:2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 点击上方 " 蓝色柳林财税室 " 关注我们 问题三 夫妻双方能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 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 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 扣除。 问题四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双方能否均填列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承 租人)扣除; 如果主要工作城市不同, 才可以 分别由承租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篇 问题一 第一套住房已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 加扣除,出售后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 息支出可以继续填报享受吗? 纳 税 人 发 生 首 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只 能 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 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 除 。 。 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二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 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 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 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