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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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直接税体系 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16 07:38
中国直接税体系现状与问题 - 直接税主要指税负不能转嫁、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如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2] - 中国现行税制中具有直接税性质的税种共13个,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超过全国18种税收的三分之二 [4] - 2024年,上述直接税合计收入仅八千多亿元,不足全国税收总额的一半,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约占一半 [4] - 当前直接税制度主要问题:税种特别是地方税、小税种偏多,占全国税种总数比重偏高;收入规模偏小,占全国税收总额比重偏低;房地产税收立法相对滞后 [4] 直接税体系近年进展 - 税种设置方面:2013年起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18年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6] - 税收立法方面:自2011年以来,已有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8种直接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加上此前立法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已有10种直接税完成立法,超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立法税种总数(14种)的七成 [6] -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6] -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实现历史性突破,将实行38年的分项征收模式改为综合与分项结合、综合为主的征收模式,自2019年起实施 [7] - 直接税收入规模从2012年的61225.9亿元增至2024年的81462.6亿元,增幅33.1% [7] - 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比重从2012年的60.9%降至2024年的46.5%,下降14.4个百分点 [7] “十五五”期间完善直接税体系的改革方向 - 科学设置税种,简化税制:所得税方面,统筹考虑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避免交叉征收;财产税方面,整合房产、土地相关税收和收费,以及车船相关税收和收费 [8] - 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序推进房地产税法立法;及时修改已立法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宜全面实施的措施(如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考虑试点先行 [8] - 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排放特定挥发性有机物的经营者开展征税试点,意味着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即将扩大 [9] - 完善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方面,重点考虑调整税前扣除、税率和减免税规定,简并和规范繁多优惠,建议将25%的基本税率逐步降至20%左右 [9] - 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考虑调整纳税人申报方式(允许选择本人、夫妇联合或家庭申报)、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如纳入经营所得)、动态调整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考虑降低45%的最高适用税率,并规范资本和财产所得税收政策 [10] - 通过税费改革扩大直接税范围和规模:例如,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并为地方附加税;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2024年此项收入88263.5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50.4%),若改为税收,2024年中国税收规模将达263270.4亿元,直接税占比将升至64.5% [11] - 通过完善增值税制度,控制其收入规模(2024年占比37.6%),也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收入占比 [11]
21评论丨完善直接税体系,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16 07:13
中国直接税体系现状与构成 - 直接税主要指税负不能转嫁、由纳税人自行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例如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2] - 中国现行税制中具有直接税或部分直接税性质的税种共13个,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超过全国18种税收的三分之二 [4] - 2024年,上述直接税合计收入为八千多亿元,不足全国税收总额的一半,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约占直接税总收入的一半,船舶吨税和烟叶税收入微不足道 [4] - 目前直接税制度存在税种(特别是地方税、小税种)偏多、收入规模(特别是所得税)偏小、房地产税收立法相对滞后等问题 [4] 完善直接税体系的主要进展 - 税种设置方面:自2013年起取消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18年起开征了环境保护税 [5] - 税收立法方面:目前已有10种直接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法律,超过已立法的14种税收的七成 [5] - 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历史性突破:2018年修正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居民个人标准,将部分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自2019年起从分项征收模式改为综合与分项结合、综合为主的征收模式 [6][7] - 直接税收入规模从2012年的61225.9亿元增至2024年的81462.6亿元,增幅为33.1%,但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从2012年的60.9%降至2024年的46.5%,下降了14.4个百分点 [7] “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完善直接税体系的建议措施 - 科学设置税种,简化税制:建议统筹考虑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避免交叉征收;整合房产、土地相关税收与收费,以及车船购置税、车船税等相关税费;研究烟叶税、船舶吨税等小税种改革 [8] - 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已立法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宜全面实施的措施(如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可试点先行 [8] - 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国务院对直接排放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经营者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意味着其征收范围即将扩大 [9] - 完善企业所得税:建议梳理并简并规范较多的税收优惠规定,借鉴免征额制度照顾微利企业;考虑将现行25%的基本税率逐步降低到20%左右 [9] - 完善个人所得税:建议允许纳税人选择本人、夫妇联合或家庭申报方式;考虑将经营所得等进一步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统一劳动性所得征税;动态调整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考虑逐步降低1980年确定的45%的最高适用税率;规范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税收政策 [10] - 扩大直接税范围和规模: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具有直接税性质的地方附加税;考虑将其他具有直接税性质的政府收费和基金并入地方税或附加;参考部分国家做法,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 [11] - 2024年中国社会保险费收入为88263.5亿元,相当于全国税收总额的50.4%,若改为税收,则当年税收规模将达到263270.4亿元,直接税占比将升至64.5% [11] - 通过完善增值税制度,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简并降低税率,改进进项税额抵扣,以控制其收入规模(2024年占比高达37.6%),也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收入占比 [11]
完善直接税体系,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16 07:01
中国直接税体系现状 - 直接税定义为主要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所得税和财产税 如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间接税主要为可转嫁的商品税 如关税和消费税 [2] - 中国部分税种性质特殊 房产税因可按租金征收可能转嫁 并非纯粹直接税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为购置者 具有直接税性质 增值税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环境保护税由排放者负担 应列入直接税范畴 [3] - 现行税制中具有直接税性质的税种达13个 超过全国18种税收的三分之二 其中包括8种地方税 但2024年其合计收入仅八千多亿元 不足全国税收总额的一半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约占一半 [4] - 当前直接税制度主要问题是税种多 比重高 收入规模小 比重低 房地产税收立法滞后 不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发挥调节分配作用 [4] 完善直接税体系的进展 - 税种设置方面 2013年起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18年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5] - 税收立法方面 自2011年以来 已有车船税 环境保护税等8种直接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加上此前立法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目前已有10种直接税完成立法 超过已立法14种税收的七成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5] -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实现历史性突破 将实行38年的分项征收模式改为综合与分项结合 综合为主的征收模式 [6] - 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提高 中国直接税收入规模从2012年的61225.9亿元增至2024年的81462.6亿元 增幅33.1% 但其占全国税收总额比重从2012年的60.9%降至2024年的46.5% 下降14.4个百分点 [6] 未来改革方向与措施 - 科学设置税种 简化税制 在所得税方面统筹考虑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财产税方面整合房产 土地相关税收和收费 以及车船相关税收和收费 研究烟叶税和船舶吨税等小税种改革 [7] - 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有序推进房地产税法立法 及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对不宜全面实施的措施如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可试点先行 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授权对排放规定以外挥发性有机物的经营者开展征税试点 [7][8] - 重点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可考虑调整税前扣除 税率和减免税规定 简并规范过多优惠 借鉴免征额制度照顾微利企业 将25%的基本税率逐步降至20%左右 [8] - 完善个人所得税可考虑调整纳税人申报方式 允许选择本人 夫妇联合或家庭申报 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 如先将经营所得并入 统一劳动性所得征税 动态调整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完善专项附加扣除 考虑降低1980年确定的45%的最高适用税率 规范资本和财产所得税收政策 [9] - 通过税费改革扩大直接税范围和规模 提高其收入占比 例如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具有直接税性质的地方附加税 将其他具有直接税性质的收费和基金并入地方税或附加 参考部分国家做法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 2024年中国社会保险费收入为88263.5亿元 相当于全国税收总额的50.4% 若改为税收 则2024年税收规模将达263270.4亿元 直接税占比将升至64.5% [10] - 通过完善增值税制度 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 简并降低税率 改进进项税额抵扣 控制其收入规模 降低其占比 2024年增值税收入占比高达37.6% 此举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收入占比 [10][11]
山西: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纳税人已核定的税种信息及补充税(费)种申请?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9 09:40
电子税务局核心功能与操作指引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路径,查看已核定的税种、税目、纳税期限、税率等详细信息[2][3] - 若纳税人存在未认定的相应税(费)种,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路径进行补充税(费)种认定操作[6][7] 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示例 - 查询页面显示具体税费种认定信息,例如印花税(买卖合同)按季申报,税率为0.0003,需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申报[4] - 查询页面显示具体税费种认定信息,例如印花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税率为0.00025,需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申报[4] - 查询页面显示具体税费种认定信息,例如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文化事业)按月申报,费率为0.03,需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申报[4] 月度主要税费申报时间安排 - 每月1日至20日,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水资源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及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15] - 每月1日至25日,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15] 年度及特定税费申报安排 - 2026年度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16] - 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计征,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16][17] 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操作路径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及合并申报】路径,进行印花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17][18]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写说明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行次,需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教育经费等[19]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行次,需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的累计金额[20] 征纳互动与远程办税支持 - 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时,若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APP的“征纳互动”功能,选择“人工”服务,由“悦悦”座席提供远程问办服务[21][22] - 纳税人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以获取税费知识、在线提交诉求并享受相关服务[23]
年底忘申报残保金咋办?明日前纠正可全部修复信用扣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4 22:50
纳税缴费信用体系与失信行为 -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将导致纳税缴费信用被扣分 具体失信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 按月计算扣5分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按月计算扣5分 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涉费资料 按次计算扣3分 提供虚假涉税涉费资料 按次计算扣11分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 按月计算扣5分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 按月计算扣11分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 按次计算扣5分 [2] - 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的税费项目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含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以及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项目 [2]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机制 - 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纠正并符合条件可进行信用修复 纠正越早修复分值越多 在3日内纠正可以修复全部扣分 [4] - 若失信行为在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前就已纠正 税务系统会自动修复 若扣分已记入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则需在主动纠正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复 [6] - 信用修复的具体加分分值根据纠正时间和涉及税费款金额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 扣5分 若在3日内纠正且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可加5分 其他情况加4分 若在3日后30日内纠正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可加3分 其他情况加2.4分 [5] -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税费款 扣5分 修复加分分值为扣分分值乘以本期缴纳比例 例如在3日内纠正且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可加5分乘以本期缴纳比例 [5] - 纠正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 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5] 2026年1月纳税申报事项 - 2026年1月1日至20日需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水资源税 印花税 环境保护税 个人所得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车船税代收代缴纳税义务人 保险机构 [12] - 2026年1月1日至25日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 [13] - 2026年1月1日至31日 2026年度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的需进行申报 [15] - 2026年1月1日至31日需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 股本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实行按年计征 [16][17] 电子税务局办税指引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及合并申报 以完成印花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 [17] - 电子税务局提供“悦悦”人工远程问办服务 纳税人缴费人若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APP点击“征纳互动”图标选择“人工”联系座席远程办理 [21][22][23] - 电子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中 职工薪酬相关行次需填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 包括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等 以及“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19][20]
吕冰洋等:“十五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
和讯· 2025-12-26 18:16
文章核心观点 - “十五五”时期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关键阶段,税制改革需服务于国家战略全局,以应对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支出刚性增强、人口老龄化、数字经济冲击等多重结构性压力,改革方向是优化税制结构,将课税重心向所得、消费与财富积累环节延伸,构建与现代经济体系和国家治理相匹配的税收制度 [2][3][12] 当前税制运行面临的结构性压力 - **财政收入增长显著放缓**:2020-2024年,全国税收收入名义年均增长率仅为2.2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率为3.03%,远低于2010-2019年10.46%和10.95%的年均增长率 [4] - **宏观税负水平下降**: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从2018年的16.71%逐年降至2024年的12.97%,低于新兴市场约16%和发达经济体约25%的平均水平 [4] - **广义财政收入占比较低**:按IMF可比口径,2023年中国广义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约为26%,低于新兴市场约30%和发达经济体约40%的平均水平 [5] - **财政收支缺口扩大**: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3.64%,而税收收入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增长-3.40%和1.34%,支出增速持续高于收入 [5] - **政府债务率攀升**:2024年全国政府负债率(含隐性债务)已达68.7%,财政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6] - **地方财政自主性削弱**:地方财政收入对支出的覆盖率已跌破50%,对中央转移支付依赖加深 [6] 导致财政压力的多重因素 - **人口老龄化**:减少劳动力供给,削弱个人所得税税基,同时推高养老、医疗等刚性支出,形成“减收增支”双向挤压 [7] - **数字经济挑战**:组织方式、交易形态变革使现行税制适配性不足,流转环节扁平化压缩中间环节税基,跨区域平台交易加剧税收与税源错配 [7] - **新业态征管难题**:虚拟产品、在线服务等商业模式突破传统征管边界,课税对象难以识别,纳税行为易于隐匿 [8] - **地方税系不完善**:“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现有地方税种收入规模有限,难以满足地方财力需求 [8] 税制改革需处理的关键关系 - **经济效率、征税效率与分配公平的权衡**:税制设计需在三重目标间进行复杂权衡,难以同步兼顾 [9] - **经济治理与社会治理功能的统一**:税收是连接政府与社会的纽带,应发挥促进互信、提升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作用 [9] - **地方自主与国家统筹的协调**:扩大地方税源应避免削弱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或引发区域间过度税收竞争 [9] - **税收目标与增长目标的权衡**:税收必须在短期稳增长与长期保财力之间审慎权衡 [10] “十五五”时期各税种改革建议 企业所得税 - **改革重点在于清理优惠政策碎片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处于国际中等水平,进一步提高名义税率空间有限且可能削弱国际竞争力 [13] - **优惠政策存在三大问题**:政策法律层级偏低(126项优惠中60份为规范性文件)、政策目标多元内容交叉重叠、优惠形式繁多但精准性不足 [14][15] - **构建全周期管理机制**:应建立“正面清单-动态评估-强制退出”机制,分行业、分区域系统推进优惠政策的清理、整合与优化 [16] 个人所得税 - **功能定位应为“筹集财政收入为主、精准调节为辅”**: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中国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对基尼系数的降低幅度不足1% [17] - **存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结构失衡**:劳动所得适用3%-45%累进税率,而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普遍适用20%比例税率,且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导致高净值人群实际税负可能低于高技能劳动者 [18] - **再分配效应薄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平均税率过低**:中国个税累进性是发达国家两倍有余,但平均税率不及发达国家十分之一,税基狭窄制约了功能发挥,目前超过七成取得综合所得者无需缴税 [18][19] - **具体改革建议**:加强对大额资本所得的调节,取消股息红利税收优惠的持股时间限制,对超过200万元部分取消优惠,并将资本所得改为累进税率(如500万以下20%,超过部分30%);将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的适用门槛从96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保持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长期不变以拓宽税基 [20] 增值税 - **核心挑战是如何在税率下降、税基萎缩背景下维系其财政收入支柱功能**:服务业占比超50%,其依赖的人力资本、数据资产等“无票成本”难以纳入抵扣链条,系统性侵蚀税基 [22] - **现行制度安排压缩财政收入空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简易征收率且500万元划分标准偏高,导致大量纳税人游离于规范抵扣链条之外;广泛的免税、差额征税等政策造成抵扣链条断裂 [22][23] - **增值税仍为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比重长期维持在30%以上,其财政筹集功能远大于调节功能,当前实际税负仍有提升空间 [23] - **深化改革三项建议**:审慎评估并适度提高标准税率;最大限度减少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项目,恢复税收中性;逐步清理1%简易征收等临时性优惠,引导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4] 消费税 - **改革方向是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但需注意其双重属性**:例如将卷烟消费税下划地方可能诱发地方政府放松监管,背离调节负外部性的初衷 [25][26] - **改革本意在于将消费性税基确立为地方税基**,可考虑两种方向:针对消费性税基征税,或按消费地原则分享税收 [26] - **构建“中央选择性+地方一般性”双轨消费税体系可行性较高**:“中央轨”保留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四大税目;“地方轨”从现行增值税中剥离出面向居民的生活性服务业设立新税目,税收归地方 [27] - **生活性服务业体量庞大**:约占服务业三分之二,对应GDP比重约35%-40%,具备成为地方稳定税源的基础,能激励地方政府优化公共服务 [28] - **按消费地原则分享税收有助于缓解区域财力失衡**:消费活动分布相对均衡,与常住人口及公共服务需求高度匹配,可矫正以生产地原则为主的分享机制造成的财力不平衡 [29][30] 政府间税收收益权划分 - **“完善地方税”的本质是构建与地方公共服务责任相匹配的内生财力机制**,而非简单扩大地方收入规模 [31] - **税收分享原则需从“单一生产地”向“生产地与消费地相结合”转型**:提高按消费地原则分享税收的比重,能激励地方政府优化消费环境,并从源头缓解区域间财力失衡 [31][32] - **地方税权拓展需依托本地化新税基**:调整共享税分成或整合附加税费作用有限,真正有效的路径是依托如“一般性消费税”这类根植于本地消费活动的新税种设计 [32] 各税种改革战略总结 - **企业所得税**:重在清理碎片化税收优惠政策 [33] - **个人所得税**:重在扩大税基,增强筹集财政收入能力 [33] - **增值税**:重在巩固财政收入属性、提升税收中性与制度效率 [33] - **消费税**:重在构建双轨制、设置“一般性消费税”税目并下划地方 [33] - **政府间税收收益权划分**:重在推动从“单一生产地”向“生产地与消费地相结合”的分享机制转型 [33]
【涨知识】一文了解房土两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6 17:42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被合称为“房土两税”,分别针对房屋和土地征收,是常见税种 [2] 征税范围 - 两税的征税范围均覆盖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 纳税义务人 -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为产权所有人,在产权全民所有、出典、产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等特殊情况下,分别由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3]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在、权属未定、共有或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等特殊情况下,分别由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共有各方或承租方缴纳 [3] 应纳税额计算 - 房产税计算分为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时,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以上海为例,2019年1月1日后扣除比例为30%;从租计征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4] -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区域等级按年征收,以上海为例,税额标准分为五级: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二级10元,三级6元,四级3元,五级1.5元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置存量房,从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从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5] - 房产税方面:自建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计征;委托建设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5] -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征收的耕地从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征收的非耕地从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 税收减征政策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6]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6]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 税收免征政策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征房产税 [9]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1]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职工福利等用途导致资产所有权转移时,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18] - 常见视同销售情况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 [18] -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需按“两步走”:第一步按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第二步按成本价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19] - 举例说明:企业将成本50元/盒、市场售价80元/盒的100盒月饼作为员工福利,需确认8000元(80元/盒 × 100盒)的销售收入,并结转5000元(50元/盒 × 100盒)的成本 [19] 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优惠 - 根据2019年第76号公告,为支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2]
吕冰洋: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财政体制解释
搜狐财经· 2025-12-19 09:47
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财政维度解释 - 文章核心观点认为,财政体制是解释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关键维度,其通过设计激励地方政府的财政合约,有效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长期高速增长 [7][43] - 学界对经济增长的解释包括林毅夫的“比较优势战略说”、Sachs和杨小凯的“工业化模仿说”、蔡昉的“人口红利说”(估算约30%的经济增长归功于此)、张五常的“地方政府竞争说”以及钱颖一的“财政激励说” [2][3] - 财政体制通过处理政府间事权、财权和转移支付关系,深刻影响各级政府行为,是理解中国政府行为及其经济影响的基础 [3] 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演变过程 - 中国财政体制演变分为三个阶段:1950-1979年的“统收统支”阶段、1980-1993年的“分灶吃饭”(财政包干)阶段以及1994年至今的“分税制”阶段 [9] - “统收统支”阶段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期间在1958年和1971年有两次以财政放权为重点的探索,但受计划经济限制,陷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 [10] - “分灶吃饭”阶段(财政包干制)旨在通过分级包干为中央财政减负,但导致财政收入“两个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比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滑,且因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强化地方保护,不利于统一市场形成 [11][12][13] - 1994年“分税制”改革扭转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比重陡升并基本维持在47%左右,地方财政收入占比从1993年的78%陡降至1994年的44.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一路上升 [14] 财政体制变动的理论解释(合约理论视角) - 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其本质是不同形式的合约安排,主要包括代征合约、定额合约、分成合约和分税合约 [18] - “统收统支”阶段以代征合约(“工资合约”)为主,地方政府税收努力与收入不挂钩 [19] - “财政包干”阶段是定额合约与分成合约的结合,例如1988年实行的“定额上解”、“总额分成”等多种形式 [20] - “分税制”阶段是分成合约与分税合约的结合,初期以分税合约为主,后逐渐演变为分成制,例如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按50:50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60:40分享 [20] - 合约形式决定了激励强度:定额合约激励最强(边际回报100%),分成合约激励与分成比例相关,代征合约激励最弱 [18] 分税制如何作用于经济增长 - **对地方积极性的调动作用**:分税制通过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流动性强、与生产相关的税种设为共享税,激励地方政府发展工业,并由此带动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及土地升值,实现“以二带三”,从而刺激经济高速增长 [24][25] - **弹性合约保证效率**:尽管中央层面有统一的分成比例(如增值税中央占75%),但省以下政府间的税收合约具有充分弹性,通过多样化的分成比例、税种划分和行业划分,满足了不同地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贯彻“多劳多得”原则 [29][32][35] - 例如,增值税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实际平均占比为:中央74.8%、省6.3%、市9.5%、县10.6%,且省以下各层级占比存在分布范围,显示出变异性 [30] - **转移支付的经济增长激励效应**:转移支付不仅平衡地区财力差距,也能作为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通过“寓激励于平衡”提升整体经济效率,并非必然导致效率损失 [36][41][42] - 2000年以来,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上升,2015-2016年维持在68%左右;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从1999年的13.44%升至2017年的54.03% [37] 关于地方积极性的进一步思考 - 随着中国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方向应从单一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完善公共治理 [44] - 改革方向包括: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将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效果纳入政绩考核;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使地方税源更多与公共服务水平挂钩,而非仅与企业产出挂钩,从而引导政府行为转变 [45]
1-11月财政数据点评:明年财政政策增量仍然值得期待
中银国际· 2025-12-17 22:11
公共财政收入 - 11月公共财政收入为14026.0亿元,与去年同期持平[2] - 11月税收收入为11450.0亿元,同比增长2.8%,但增幅较10月收窄5.8个百分点[2] - 11月非税收入为2576.0亿元,同比下滑10.8%,但降幅较上月收窄22.1个百分点[2] - 11月国内增值税同比增长3.3%,拉动当月税收同比增速1.4个百分点[2] - 11月国内消费税同比增长3.3%,拉动当月税收同比增速0.3个百分点[2] - 11月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比下降2.6%,拖累当月税收同比增速0.4个百分点[2] 公共财政支出 - 11月公共财政支出为22713.0亿元,同比下滑3.7%,但降幅环比10月收窄6.1个百分点[3] - 11月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为19208.0亿元,同比下滑5.1%,降幅环比收窄6.7个百分点[3] - 1-11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248538.0亿元,同比增长1.4%[13] - 11月科学技术支出同比增长27.4%,卫生健康支出同比增长32.5%[15] 政府性基金收支 - 11月政府性基金收入为5801.0亿元,同比下降15.8%[6] - 11月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为5481.0亿元,同比下降16.1%,降幅较10月收窄4.3个百分点[5] - 11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4137.0亿元,同比下降26.8%,占政府性基金收入比重达71.3%[5] - 11月政府性基金支出为11232.0亿元,同比增长2.8%[5] - 11月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为10718.0亿元,同比增长1.7%,增速较10月改善42.1个百分点[5] 财政政策展望 - 1-11月广义财政支出规模为340662亿元,同比增长4.5%,其中中央财政支出增长21.0%[5]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将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必要的财政赤字、债务总规模和支出总量[4] - 报告测算今年实际赤字率已超过5.0%,预计明年财政增量政策仍然值得期待[4]
12月31日截止!2025年度车船税抓紧申报啦!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1 19:49
2025年度车船税申报核心信息 - 2025年度车船税申报缴纳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并影响车船年检 [1][2] - 车船税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收取交强险时**代收代缴**,但挂车、船舶、单位内部行驶车辆等无需投保交强险的,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1][7] 纳税义务与范围 - 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 - 应税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3] - 应税船舶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4] -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5] 申报期限与方式 -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福建省规定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 - 对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纳税时间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 [6] - 对于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6] - 对于船舶、无需投保交强险的挂车及单位内部车辆,以及保险公司应扣未扣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 自行申报操作流程 - **自然人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热门服务】模块点击【车船税申报】,按提示填写信息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8] - **企业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9] - 进入申报页面后,选择【税款所属时间】,点击【新增税种】,勾选【车船税】并确定 [11] - 点击【税源采集】,进入明细表页面,若为首次申报则点击【新增税源】,填写车辆或船舶信息后保存并提交 [13][14] - 系统计算显示“应补(退)税额”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点击【立即缴款】完成缴纳 [16] 税额计算与特殊情形处理 -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17] - 购置新车船,当年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 ÷ 12 × 应纳税月份数 [17] - 已完税车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凭证明申请退还自该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8] - **失而复得**的被盗抢车船,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19] -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0] 福建省车船税税额标准(部分) - **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9人及以下): - 1.0升(含)以下:**每年180元** [20] - 1.0升以上至1.6升(含):**每年300元** [20] - 1.6升以上至2.0升(含):**每年360元** [20] - 2.0升以上至2.5升(含):**每年720元** [20] - 2.5升以上至3.0升(含):**每年1500元** [20] - 3.0升以上至4.0升(含):**每年2640元** [20] - 4.0升以上:**每年3900元** [20]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9人以上20人以下):**每辆每年480元** [20]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及以上):**每辆每年540元** [20] -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72元** [20] -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即**整备质量每吨每年36元** [20] - **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20] -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分档): - 不超过200吨:**每吨每年3元** [20] - 超过200吨不超过2000吨:**每吨每年4元** [20] - 超过2000吨不超过10000吨:**每吨每年5元** [20] - 超过10000吨:**每吨每年6元** [20] -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0] - **游艇**(按艇身长度分档): - 不超过10米:**每米每年600元** [20] - 超过10米不超过18米:**每米每年900元** [20] - 超过18米不超过30米:**每米每年1300元** [20] - 超过30米:**每米每年2000元** [20] - 辅助动力帆艇:**每米每年600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