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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核心原则 - 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 平衡股东合理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1] -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 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整体股东利益 [1][2] 利润分配形式与条件 -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具备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2] - 可同时采用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或组合分配方式 并可同步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 - 有条件时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 - 实施现金分红需满足审计后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等条件 [2] 现金分红比例要求 - 年度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10% [2]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2] -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时 现金分红比例最低需达80% [2][3] -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时 现金分红比例最低需达20% [3] - 重大资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最近审计净资产10%以上 [3] 决策程序与机制 - 董事会研究论证现金分红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4] -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权益的方案有权发表意见 [4]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4] - 股东会审议前需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并答复关切问题 [4] - 年度股东会可审议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上限 [4] 方案实施与调整机制 - 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派发 [5] - 遇不可抗力或经营环境重大变化时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5] - 政策调整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5] - 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若无调整情形可参照最近规划执行 [5]
深天马A: 战略规划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战略规划管理框架 - 公司通过系统化和全面化的战略规划程序加强发展战略管理 促进自主创新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1] - 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滚动调整 涵盖战略提出 制定 实施及评估与调整全过程[1] 战略制定与审批机制 - 董事会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战略规划年度滚动调整[1] - 战略委员会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建议 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中长期规划并听取年度调整报告[1] 战略实施与资源配置 - 公司通过建立组织架构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支持战略实施 并将发展目标传递到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2] - 通过阶段性经营目标 年度工作计划和全面预算体系确保战略分解落实到资产规模 利润增长 技术创新 品牌建设等各个方面[2] 战略评估体系 - 战略评估分为事前 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事前评估侧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事中评估侧重执行能力和效果 事后评估侧重整体实施效果[3][4] - 事中评估是战略调整的基础 事后评估为制定新一轮战略提供信息数据和经验[4] 战略调整条件 - 当外部环境如经济形势 产业政策 行业状况 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或公司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需重新进行战略调整[4] - 战略调整需按照拟订流程进行 以促进公司内部资源能力和外部环境条件的动态平衡[4]
深天马A: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1] - 对外担保总额涵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1] 管理原则与分类 - 对外担保须以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担保事项分为三类:严禁类、严控类及一般类 严控类包括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主体的担保 一般类涉及对可持续经营主体按持股比例担保[3] - 严禁为无股权关系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不得强制担保 担保资源倾向具备偿债能力子公司[4] - 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0%[3] 审批与决策 -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5] -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决议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 - 单笔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担保、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或对非全资子公司超比例担保需前置公司审批程序[5] - 同次董事会审核多项担保时需逐项表决 均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风险控制与反担保 - 被担保人需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方须具备实际承担能力[5] - 财经管理中心需审核被担保人资信 包括财务状况及担保合法性 并提交书面风险分析报告[5] - 禁止为产权不明、提供虚假资料、曾有债务逾期、经营恶化或无法提供有效反担保的主体担保[7] 申请与审核流程 - 控股子公司需在年度预算中申报担保需求 公司编制整体担保预算 关键要素变化需重新审批[6] - 被担保人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内容包括债务说明、还款计划及反担保方案等[6] - 需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审计财报、主合同、担保合同文本及反担保函等[6] 日常管理与监督 - 财经管理中心为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统一登记备案及持续风险跟踪[8] - 担保合同需书面订立 主要条款明确 经审批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8] - 到期展期担保视为新担保 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9] - 公司需定期自查担保情况 及时整改违规问题[9] 责任与合规 - 董事需依法审核担保事项 对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0] - 未按程序签署担保合同或怠于职责造成损失者 公司将追究责任并处分[1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需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深天马A: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核心观点 - 天马微电子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制度涵盖离任程序 移交手续 未结事项处理 离职后责任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1] 离任程序 - 董事可提前辞任 需提交书面报告 辞任报告收到之日生效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 [1]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要求 [1]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自董事会收到时生效 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约定 [3] - 公司需及时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 时间及影响 [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与继任者或指定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确保业务连续性 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资料 未完成工作事项 财务账目等 [3]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任职期间公开承诺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处理未尽事宜如法律纠纷 业务遗留问题 公司可要求签署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4] 离职后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4]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 保密义务在商业秘密公开前持续有效 需履行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5]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 [7]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7] -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25%转让比例限制 [7] - 需严格履行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的承诺 [7]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8]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
深天马A: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梁新清)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核心观点 - 梁新清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其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要求 并作出履职承诺 [1][6] 候选人资格审查 - 已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 提名人与候选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密切关系 [1] -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1] -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1]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 - 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2] 法律法规符合性 - 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中管干部规范 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规范 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指引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指引等十二项专项法规要求 [2][3] - 同时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金融行业特定法规 [3] - 符合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 专业资质与经验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3] -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 管理 会计 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 - 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会计师资格 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或经济管理高级职称加5年以上专业岗位工作经验 [3] 独立性保障 - 本人及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4] -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非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4] -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 也不在前五名股东任职 [4] - 不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4] - 不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保荐等服务 [5] -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任职 [5]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上述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5] 任职合规记录 -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届满 [5] - 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且期限未届满 [5]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证监会行政处罚 [5] - 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且尚无明确结论 [5]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 -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 - 未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撤换且未满十二个月 [6] -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含该公司)不超过三家 [6] - 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6] 履职承诺 - 保证声明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和交易所监管措施 [6] - 任职期间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 确保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职 保持独立判断不受影响 [6] - 如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将及时报告并立即辞职 [6] - 授权董事会秘书报送声明内容至交易所并对外公告 [6] - 如因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将继续履职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6]
深天马A: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童一杏)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核心观点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童一杏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声明被提名人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要求 所有声明事项均确认为“是”且无例外情况 [1][2][3][4][5][6] 提名程序与资格审查 - 提名已通过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 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密切关系 [1] -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独立董事候选人 [1] 法律合规性 -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1] -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1]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 - 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中纪委、中组部、教育部、央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等机构共计12项监管规定 [2][3] 专业资质与经验 -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 - 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材料(如适用) [2] 独立性与关联关系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4] - 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也不是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4] - 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 也不在前五名股东任职 [4] - 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4] - 不是为公司及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5] -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5]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5] 任职记录与合规历史 -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5] - 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证监会行政处罚 [5] - 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且尚无明确结论 [5]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 -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 - 未在过往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且未满十二个月 [5] -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含本次)不超过三家 [5] - 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6] 提名人承诺 - 提名人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及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6] - 授权董事会秘书通过交易所业务专区报送声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 承诺在被提名人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任职资格情形时及时报告并督促其辞任 [6]
深天马A: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规范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行为 保证审计质量 防范审计风险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1] 内部审计定义与原则 -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与直接或间接实际管理的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1] - 各企业应当履行主动配合审计 提供真实完整审计资料的主体责任 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 [1] -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并反馈执行结果 [2]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公司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在党委会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 - 内部审计机构由部门负责人 专职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组成 配备合理稳定的人员结构 [2] -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 正直坦诚 客观公正 勤勉尽责 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2][3] -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4] - 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项目组时应当了解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回避 限制范围 追加复核等措施 [4] 审计职责 -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协助整改工作 配合外部审计 报告工作等 [5] - 公司党委会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加强对重要事项的管理 [5]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5]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6] 审计权限 -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要求报送资料 参加会议 检查资料和信息系统 调查询问 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封存资料 提出处理建议等权限 [6][7]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组织情况和工作安排在权限范围内动态调整审计人员权限 [8] 审计计划 -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8] -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服务大局 围绕公司工作中心 突出审计重点 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8] -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内部审计分管领导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10] - 遇有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审计项目等情形时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10] 审计实施 -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项目组 实行审计项目组组长负责制 [10] - 审计项目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11] -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通过检查 查询 监督盘点 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并取得证明材料 [17] -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是指真实可信 [17] -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涉嫌犯罪 法律法规禁止 故意行为等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19] -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 使未参与业务的有经验审计人员能够理解 [19] 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后出具的书面文件 [20] - 审计报告撰写遵循客观性 重要性 简洁易懂原则 应实事求是 突出重点 文字明确简练 [20][21] - 审计报告结构包括审计概况 审计依据 审计结论 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建议等 [21] - 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初稿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3] - 内部审计机构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 报送内部审计分管领导 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23] 审计结果运用 - 公司内设机构及各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整改 [23] - 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与战略 财务 人力等其他经营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24] -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24] -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会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移送纪检部门 [24] 责任追究 -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有拒绝接受审计 弄虚作假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等情形的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 [24] - 内部审计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25]
深天马A: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流程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审批程序与登记要求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4] - 相关部门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需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做最终决定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5] - 登记材料需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每期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或豁免处理 或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导致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5]
深天马A: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2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投资活动 加强管理 防范风险 提高效率和效益 [1] - 制度明确对外投资定义 涵盖资产投入 权益获取 融资担保等方式 以获得固定资产 股权及相关权益 [1] - 重大投资项目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1][3] 投资范围与定义 - 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资产 权益或融资担保方式获取固定资产 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活动 [1] - 固定资产定义为用于生产 研发 经营且使用超12个月的房屋建筑及设备设施 [2] -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标的物金额 配套流动资金及资本化安排 [2] - 项目指为特定投资目的策划实施的方案 可包含单项或批量资产 [1] 适用范围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2] - 投资需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以提升竞争力 优化资源配置 维护股东权益 [2] 决策机构与审批权限 - 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严格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程序 [2] - 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及经授权机构为投资决策机构 [2] - 战略管理部为投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度起草 年度计划编制 审批组织及监督管理 [3] 投资决策流程 - 投资活动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由投资单位提报 战略管理部组织编制 [3] - 投资项目需进行市场 技术 财务 法律可行性论证 及全过程研究 [3] - 对外并购及参股需进行业务 财务 法律尽职调查 评估标的企业价值 作为谈判定价依据 [4] - 投资方案经战略管理部初审后 联合相关部门分析必要性 可行性 最终按权限报决策机构审批 [4] 事中与事后管理 - 对实施中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执行及效果 [5] - 投资单位需定期跟踪分析重点项目 遇重大变动需专家研讨并报原决策机构审议 [5] - 按年度计划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后评价 形成专项报告 以总结经验 完善决策机制 [5] 信息披露 - 严格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各投资主体需配合相关工作 [5]
深天马A: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20:12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及信息披露 加强管理并防范风险 确保资产安全 [1] - 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指以汇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和掉期业务 用于套期保值以降低主业风险敞口 [1] - 业务遵循合法 谨慎 安全和有效原则 不以盈利为目的 均以真实生产经营和交易背景为依托 [1]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 仅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2] - 交易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持仓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时间 [2] - 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2] -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交易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且需严格控制在批准额度内 [2]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 需分析业务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报董事会审议 [2] - 预计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时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总体方案和额度在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批准 超出权限则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3]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管理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具体运作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 [3] - 财经管理中心为经办部门 负责计划制订 资金筹集和日常管理 [3][4] - 采购中心及销售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未来收付汇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 [3][4] - 内部操作流程包括研究汇率利率趋势 制订交易计划 审批后实施 并与金融机构确认价格 [4][5] - 需建立交易台账 登记每笔交易重要信息 并定期报告盈亏情况 [5] 信息隔离措施 - 所有参与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信息 [6]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财经管理中心需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6] - 汇率剧烈波动时需及时分析并上报 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6] - 出现重大异常风险时需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跟踪进展并向董事会汇报 [6]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 经董事会审议后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专项公告说明业务具体情况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6] - 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最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时需及时披露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与日后颁布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8]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