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0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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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00205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0 19:3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9]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13] -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13]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3]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13]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且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3]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8] 选举信息披露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需披露候选人在公司5%以上股东等单位工作情况等详细资料[20] 会议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股东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0]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0]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1]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2] 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乘积,董事所得票数应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34] 会议记录与实施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3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则的决议[38] 议事规则效力 -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与正文具同等效力[41] -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41]
横店东磁(00205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0 19:33
担保审议条件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11][16]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1]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特定条件时,可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拟担保对象及新增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2]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时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超预计担保总额度50%,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2]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3] 担保风险控制 - 董事会审议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关注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措施[6] 担保合同要求 - 融资类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八项内容[15] 担保经办与管理 - 对外担保由资金部经办,财务部等部门人员协助办理[18] - 资金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事宜[18] 担保核查与通报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一次核查[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还款等情况时,经办部门应通报董事会秘书[20] - 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0]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0] 担保披露与责任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规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23] - 董事等人员未按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7] 制度其他规定 - 制度中“以上”“超过”均含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后者规定为准[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9]
横店东磁(00205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0 19:3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 训 ...
横店东磁(00205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0 19:33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涉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3]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 披露要求 - 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暂缓、豁免的商业秘密[7]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秘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8] 申请流程 - 申请需提交文件资料至董事会办公室[6] 保存与报送 - 登记事项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6]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7] 违规处理 - 不符合规定作处理将惩戒责任人[9]
横店东磁(002056)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0 19:33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缺额六十日内补足[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督促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9] - 督导内部审计每半年对重大事项检查一次[10] - 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11] - 财务报告等事项经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等[7] - 行使监事会职权,费用公司承担[10] - 关注现金分红政策执行[12] - 督导内部审计对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审计[27]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19]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19] - 成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提议撤销职务[20]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21] - 成员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表决[2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原议事规则作废[29]
横店东磁(002056)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8-20 19:33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公司设立专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4]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4] 工作汇报与计划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8]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1] 审计范围与处理 - 内部审计涵盖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业务环节[9] - 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并后续审查[13] - 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3] 人员与流程要求 -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资格[14] - 审计实施时不得少于2人[18] - 审计终结后十五日内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初稿)》[18] - 被审计者五日内反馈书面意见[18] 档案管理 - 审计档案移交时间不得迟于次年6月底[27] - 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27] 报告披露 - 公司根据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3] - 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24] 违规处罚 - 违反制度的部门和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建议,报董事长批准处罚[29] - 违规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后处罚[30]
横店东磁(002056)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08-20 19: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 ...
横店东磁(002056) - 内部控制制度
2025-08-20 19:33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 ...
横店东磁(00205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0 19:33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室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等相关 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 ...
横店东磁(00205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0 19:33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