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00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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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00268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14 20:47
交易通知与核查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并提示风险[3] 信息申报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5] 股份变动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后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公开变动相关内容[6] 减持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7] 股份转让限制 - 9种情形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8]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9]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10] 股份锁定与解锁 -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3] -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25%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并解锁相应流通股[13] 限售解除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13] 离任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14] 买卖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收益归属 - 公司董事和高管将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5] 内幕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16]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其配偶、父母等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16] 增持与披露义务 - 公司董事和高管如主动披露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应遵守《股份变动管理指引》[18] - 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规定的,应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18] 融资融券规定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18] 违规处罚 - 公司董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规定,将被处分、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18]
金河生物(002688) - 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2025-10-14 20:47
金融工具管理 - 制定金融工具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 - 金融资产分三类计量,负债多以摊余成本计量[5][6] 会计处理 - 按准则对金融工具业务会计处理[10] - 资产负债表日检查特定金融资产减值[10] 投资与风险管控 - 投资前财务部评估风险并履行审批[13] - 多部门组成评估机构负责风控[15] 报告机制 - 证券事务中心和财务部定期报告公允价值变动[15]
金河生物(00268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14 20:47
担保原则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统一管理[4] 担保审批要求 - 单笔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批准[12]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批准[12]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批准[12]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股东会批准[12] - 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批准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对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须股东会批准,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半数以上通过[12] - 其他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13] 担保后续管理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到期督促15个工作日内还款[18] - 被担保人擅自转让债务,公司不再担责[20] - 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先行担责[20] - 按份额担责拒绝超份额责任[20] - 履行担保责任后追偿并披露[20] - 担保债务展期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0] 资料与责任 - 融资及担保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22] - 融资及担保按规定披露信息[22] - 董事对违规担保损失负个人责任[24] - 管理人员越权签合同公司追究责任[24] 子公司规定 - 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执行规定[27]
金河生物(00268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14 20:47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八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5] 会议相关规定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2] - 定期会议提前五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发通知[15]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5]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7] - 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及时增补[5]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执行[19]
金河生物(002688) - 股份回购管理制度
2025-10-14 20:47
回购条件 -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是回购股份应符合的条件[9]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是回购条件之一[3]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是回购条件之一[3] 回购用途及限制 -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等多种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1] - 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应明确各用途对应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12] 回购价格与期限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需说明合理性[12] - 因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回购股份,回购期限自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因维护公司价值等情形回购,不超过3个月[12][13] 回购决策与程序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情形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9] - 提议人因特定情形提议回购股份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7] 回购相关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或股东会召开前3日披露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21] - 公司应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6个月减持计划的情况,未回复需提示减持风险[15] 回购进展公告 - 回购期间,首次回购次日、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的3个交易日内、每月前3个交易日需公告回购进展[22] 回购变更与终止 -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需按决策程序审议[23] 回购结果公告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3] 股份注销与出售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应在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11]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特定期间除外)[26] 出售限制与公告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29]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9] - 出售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告[29]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实施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9] 出售决策与披露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出售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7] 出售申报限制 -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申报[28] 其他规定 - 投资者因公司回购股份,持有或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超30%,可免于发出要约[10] -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回购股份,当年已实施的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相关比例计算[7] - 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减持股份[15]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需向公司报告,公司在回购结果公告中披露[24] - 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拟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按规定办理[30] - 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32] - 计算公司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35] - 计算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本数为准[35]
金河生物(002688)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14 20:4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河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 ...
金河生物(002688) -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10-14 20:4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 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金河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 1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
金河生物(00268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14 20:4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设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 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 作,并报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
金河生物(002688)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10-14 20:4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
金河生物(00268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0-14 20:4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2][26] 资金存放管理 - 超募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7]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支付买境外产品设备等费用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5]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5]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6][17]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5] 公告要求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多项内容[1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公告多项内容[17] 项目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8] 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4] 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鉴证结论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上述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等,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7] 办法说明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29]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