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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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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 - 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2025-12-31 21:54
重整进程 - 2025年12月31日南通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2] - 2026年1月5日公司股票停牌一天,1月6日起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 债权申报 - 债权人应在2026年2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 -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补充申报但需承担费用[5] 会议安排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2月2日下午2时网络召开[6] 风险提示 - 债权人会议结果不确定[7] - 公司存在重整失败破产及股票终止上市风险[7]
金通灵(300091) - 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2025-12-31 21:54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57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 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 管理人。 2.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南通中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复函》 及(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一《决定书》,南通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 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 ...
金通灵(300091) -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2025-12-31 21:54
事件进展 - 2025年12月31日南通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 - 2026年1月5日公司股票停牌一天,1月6日开市起复牌[2] - 自2026年1月6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简称变更为“*ST金灵”[2] 公司策略 - 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改善资产负债结构[5] - 致力于内部成本管控,推动资源整合,提高经营效率[5] - 坚持创新驱动,优化产品结构,拓宽销售渠道[5] 风险提示 -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6] 联系方式 - 通过电话0513 - 85198488、邮箱dsh@jtltech.cn等接受投资者咨询[7][10] - 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10]
金通灵(300091) -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2025-12-31 21:54
重整进程 - 2025年3月28日收到重整及预重整申请《告知函》[3] - 2025年4月3日南通中院启动预重整[3] - 2025年12月31日南通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2][3][4][5] 股票情况 - 2026年1月5日停牌一天,1月6日复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9] - 股票简称变更为"*ST金灵",涨跌幅限制仍为20%[2][9] 管理相关 - 法院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4][5] - 南通中院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7][9] 风险提示 - 重整存在失败被宣告破产风险,股票面临终止上市风险[11]
4.3万余名投资者获赔7.7亿余元!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
证券时报· 2025-12-31 21:44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展与案例判决 - 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4.3万余名投资者获赔7.7亿余元 [1] - 该判决先行确定上市公司赔付责任,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另行判决,标志着特别代表人诉讼从试点探索走向常态化运用 [2] - 同步启动的美尚生态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审判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 [2] 案件性质与财务造假细节 - 金通灵案属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金通灵连续6年运用多种手法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3亿余元,虚增利润5亿余元 [5] - 该案目前正处于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9月30日对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 [5] - 案件涉及的4.3万余名投资者中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彰显了该制度在公平高效赔偿小额多数受害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 [4] 制度功能与监管背景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已成为财务造假立体式追责的重要方式,具有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民事责任追究的功能 [3][4] - 新“国九条”要求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证监会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是重要举措 [4] - 为落实新“国九条”要求,证监会于2024年底启动了金通灵和美尚生态两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5]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研判适格原告范围并确立诉讼请求、指派骨干参与诉讼活动、深入研究“三日一价”等诉争焦点问题、强化投资者沟通并公开诉讼进展 [6] - 最高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 [7] - 中证投服中心加大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力度,2024年支持的ST旭电、ST华铁等5单普通代表人诉讼已被多地法院受理 [7] 制度完善与未来展望 - 最高法院于2020年7月颁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强化证券法实施、便利投保机构履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9] - 业内人士认为,在多起典型案例落地后,有必要适时进行深入总结分析,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10] - 有观点认为修改完善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时机基本成熟,可考虑细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明确两类诉讼关系、简化普通诉讼程序、统一“三日一价”等实体标准 [10] - 中证投服中心也表示将适时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完善案件选择标准和机制等具体安排,夯实常态化推进代表人诉讼的工作基础 [10]
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再添一单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先行判决
证券日报网· 2025-12-31 21:41
金通灵案判决与赔偿 - 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判决上市公司向4.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7.7亿余元 [1] - 判决先行确定了上市公司的赔付责任,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另行判决 [1] - 绝大部分获赔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 [2] 案件背景与财务造假详情 - 金通灵连续6年进行财务造假,运用多种手法虚增营收13亿余元,虚增利润5亿余元 [2] - 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 [2] - 202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金通灵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判决 [2]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意义与常态化 - 金通灵案的判决彰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公平高效赔偿小额多数投资者方面的特有功能 [3] -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持续加大,正从试点探索逐步走向常态化运用 [1] - 该制度是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的重要举措 [2] - 同步启动的美尚生态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审判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 [1]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角色与工作 - 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代表人诉讼中积极履行公益职能 [4] - 在金通灵案中,中证投服中心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确定适格原告范围与诉讼请求、准备辩论与证据、研究诉争焦点问题、强化与投资者的沟通 [5] -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也被支持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 [6] - 2024年底,为落实新“国九条”要求,启动了金通灵和美尚生态两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4] 代表人诉讼的类型与协同发展 -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两类 [6] - 在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的同时,也需要同步发挥普通代表人诉讼在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 [6] - 中证投服中心加大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力度,2024年以来所支持的ST旭电、ST华铁等5单普通代表人诉讼已被多地法院受理 [6] - 两类代表人诉讼在提高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协同作用不断增强 [6] 制度完善与司法解释修订 - 最高法院于2020年7月颁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制度落地实施提供了保障 [7] - 在多起典型案例落地后,有必要适时深入总结,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7] - 目前修改完善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时机基本成熟,可考虑细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明确两类诉讼关系、简化普通诉讼程序、统一实体认定标准等 [7] - 中证投服中心也表示将适时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完善案件选择标准和机制等具体安排,夯实常态化推进的工作基础 [8]
证监会: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期货日报网· 2025-12-31 20:25
证监会近期投资者保护与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实践 -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先行判决 该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该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 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并化解矛盾纠纷 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威慑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1] - 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中国证监会已对锦州港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 向法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沈阳中院已于12月19日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此举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加大该制度适用力度的要求[2] - 证监会将继续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民事诉讼维权公益服务职能 支持司法机关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 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 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2] 先行赔付作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应用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纠纷化解机制之一 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承诺并设立基金 与适格投资者磋商达成民事和解[3]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公益性机构 接受委托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 为先行赔付提供支持与服务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及人员依法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以有效化解市场矛盾并便捷高效维护投资者权益[3]
光大证券:金通灵案一审判决赔偿投资者7.75亿元,后续待判
新浪财经· 2025-12-31 20:18
公司诉讼进展 - 光大证券作为金通灵公司2018年相关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是26名被告之一 [1] -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金通灵公司需赔偿叶小明等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7.75亿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1] - 对公司等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将继续审理并另制文书,因最终涉诉金额不确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1] 公司其他诉讼情况 -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 证监会回应
新浪财经· 2025-12-31 20:11
案件性质与地位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 诉讼制度功能 - 该案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低成本、集约化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 [1] 监管与司法协同 - 该案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的重要法律方式 [1] - 该制度对证券市场的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威慑 [1]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布· 2025-12-31 20:03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最新实践与监管评价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案件 该制度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方式 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投资者权益并化解矛盾纠纷 [2]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已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威慑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2] - 锦州港案中 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 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沈阳中院已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法院通过具体案例 切实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 [2] - 监管机构将继续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公益服务职能 支持司法机关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 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维护投资者权益与市场生态 [3] 先行赔付机制的实践与监管态度 - 五矿证券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4] -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承诺并设立基金 与适格投资者磋商达成和解 [4]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公益性机构 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为先行赔付提供支持与服务 [4] - 监管机构支持相关市场机构及人员依法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 以积极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纠纷并便捷高效维护投资者权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