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3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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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为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

快讯· 2025-04-17 16:44
文章核心观点 振芯科技签署《保证合同》为不超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告了担保金额占比及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情况 [1] 分组1 - 振芯科技与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签署编号为【D200130250314459】的《保证合同》 [1] - 该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为期限1年、不超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1] -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 分组2 - 此次担保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68% [1] -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397.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3.59% [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 [1]
振芯科技(300101) - 关于签署《保证合同》的公告
2025-04-17 16:42
担保决策 - 2025年2月12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为子公司贷款担保议案[2] 担保详情 - 与成都银行签合同,担保不超3000万1年期流贷[3] 担保比例 - 本次担保占2024年净资产1.68%,累计占3.59%[4] 担保情况 -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形[4]
振芯科技(300101) -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5-04-15 17:12
会议信息 - 公司监事会2025年4月9日发通知,4月1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1] - 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3人[1] 决策事项 - 会议通过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议案,用于创芯智能产业园项目建设[1] - 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2]
振芯科技(300101) - 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公告
2025-04-15 17:12
贷款信息 - 公司拟向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贷款46000万元用于产业园项目,期限不超10年[2] - 2025年4月15日会议通过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贷款议案[1] 抵押资产 - 抵押土地面积55906.18平方米,2025年3月31日账面价值41187219.40元[4] - 2025年3月31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和净值均为67236164.93元[4] 其他情况 - 贷款在董事会权限内,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3] - 贷款能保障项目资金,公司经营正常,风险可控[6]
振芯科技(300101) -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5-04-15 17:12
融资决策 - 2025年4月15日董事会会议通过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贷款议案[1] - 以创芯智能产业园相关资产作抵押向工行成都高新区支行申请46000万元贷款[1] - 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1] 表决情况 - 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2]
实控人临时提案被否 振芯科技股东矛盾显现
经济观察网· 2025-04-14 20:27
文章核心观点 2025年1月何燕重新掌控振芯科技实控权后控股股东内部矛盾显现,国腾电子集团提交修改振芯科技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遭四名股东反对,振芯科技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该提案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 临时提案情况 - 临时提案内容为修改振芯科技公司章程,将董事人数改为9至12人,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于4月11日由国腾电子集团提交,希望在2024年股东大会审议 [2] - 该提案遭国腾电子集团之外四名股东反对,他们认为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会未对相关议案讨论表决,其绕过股东发提案损害合法权益 [3] - 振芯科技董事会4月12日决议,因提案存在争议、时机和条件不成熟,且缺乏股东会决议授权,决定不予提交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4] - 振芯科技工作人员称因国腾电子四股东反对和未明确董事会人数,提案未通过 [4] 股东之争历程 - 2013年7月何燕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调查,国腾电子股价大跌,2014年4月国腾电子更名振芯科技后股价止跌回升,2016年10月何燕因挪用资金罪等获刑 [7] - 2018年何燕刑满释放,2月莫晓宇等四股东起诉解散国腾电子集团,9月一审胜诉,10月何燕上诉,2019年4月案件发回重审 [8][9] - 2021年11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驳回四股东解散诉求,双方诉讼至成都中院,2024年12月30日成都中院终审驳回四股东上诉 [10][11] - 2025年1月15日振芯科技公告控股股东解散诉讼请求被驳回,何燕因持股51%对公司产生实际控制,公司结束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5]
控股股东7年“内斗”再升级!前实控人重获振芯科技控制权后拟扩编董事会,董事长带头否决临时提案
金融界· 2025-04-14 16:16
文章核心观点 振芯科技控股股东内部矛盾激化,国腾电子集团增加董事会成员的临时提案被拒,其股东矛盾已持续超7年,或长期存在,公司连续两年营收净利润下滑,但强调自身独立性 [1][8][13] 控股股东提案被拒 - 4月13日振芯科技董事会通过不予提交控股股东临时提案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 国腾电子集团提议修订公司章程,增加董事会成员,将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改为九至十二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5] - 董事会不予提交提案依据为提案内容模糊、缺乏内部授权、时机与条件不成熟等 [6] - 国腾电子集团四名股东反对何燕以集团名义提交的提案,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7] 控股股东“内斗”情况 - 国腾电子集团股东矛盾超7年,四名股东为振芯科技创始团队,何燕为财务投资者未参与经营管理 [9] - 矛盾源于何燕犯案入刑,2013年接受调查,2016年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11] - 2018年四名股东提议解散国腾电子集团并诉讼,理由是公司经营遇障碍、股东丧失合作基础等 [11] - 振芯科技上市次年业绩“变脸”,2013年首亏,2018年净利润仅1617万元,不及2010年上市当年的30% [11] - 何燕被判刑致振芯科技融资多次失败,2016年、2021年定增项目均终止 [12] - 四股东与何燕诉讼长达7年,2024年12月重审二审驳回解散诉讼请求,何燕再度成为实控人 [12] 公司业绩与独立性 - 振芯科技连续二年营收净利润同比下滑,2024年营收7.97亿元,同比下滑6.44%;净利润4000.01万元,同比下滑44.91% [13] - 公司称拥有独立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独立运作,将保持独立性,控股股东须规范行为 [14]
振芯科技拒绝控股股东临时提案 称为避免后者内部矛盾下沉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4-13 22:33
文章核心观点 4月13日振芯科技公告董事会决定不将控股股东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提案涉及公司章程修订 因提案不符合规定且存在争议 董事会为维护公司稳定和股东利益作出此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燕 [1][2][3] 分组1:临时提案相关情况 - 4月11日振芯科技收到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要求增加《关于修订<振芯科技公司章程>的议案》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函 [1] - 提案修订内容包括将“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改为“董事会由九至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中的“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1] 分组2:董事会不予提交提案的依据 - 国腾电子集团临时提案中“董事会由九至十二名董事组成”未明确确定董事会确切人数,且缺乏公司内部决议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 [2] - 国腾电子集团四名股东同日声明使提案存在明显争议,提案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 [2] - 为维护上市公司稳定和发展,保护全体股东利益,避免控股股东内部股东矛盾下沉至上市公司引发公司治理风险,在国腾电子集团未出具临时提案的股东会决议前,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 [2] 分组3: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今年1月15日振芯科技公告国腾电子集团解散纠纷重审二审判决驳回解散诉讼请求,国腾电子集团作为控股股东继续存续 [2] - 何燕持有国腾电子集团51%股权,上市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燕作为实际控制人 [3] 分组4:投资者提问及公司回复 - 4月9日业绩说明会上投资者提问实际控制人何燕是否代表控股股东投票、股东矛盾是否下沉及董事会应对措施 [2] - 公司回复未接到国腾电子集团参会登记通知,国腾电子集团虽不解散但股东矛盾可能长期存在,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后续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导致重大经营决策存在不确定性 [2]
振芯科技:不予提交控股股东临时提案至股东大会审议
快讯· 2025-04-13 16:58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控股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避免治理风险 [1] 分组1 - 临时提案涉及增加董事会成员和修订公司章程 [1] - 提案中“董事会由九至十二名董事组成”未明确确切人数,且缺乏国腾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决议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 [1] - 提案存在明显争议,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 [1]
振芯科技(300101) -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5-04-13 16:45
会议决策 - 2025年3月27日审议通过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5] - 2025年4月12日通过不提交控股股东临时提案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 提案相关 - 国腾电子集团提案修订公司章程中董事会人数[10] - 董事会因提案未确定人数决定不提交[7][8] - 律师认为不提交理由符合规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