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防雷(3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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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
中光防雷(300414) -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 (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事 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事务部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
中光防雷(3004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4.公司发生 ...
中光防雷(300414)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股份出售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需在首次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11] - 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或30%,需在首次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11] - 未按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深证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不得达或超公司股份总数的5%[11] - 出售股份后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需通知公司并披露[12] 股份增持 -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已发行股份3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2% [17,19] -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已发行股份30%,增持比例达2%等情况需聘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并披露结果公告[19] - 持股5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2%,至发布进展公告当日不得再增持[19] - 持股5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或期限届满需聘请律师出具核查意见并披露结果公告[20] - 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及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2%,股份锁定期为增持完成日起六个月[21] - 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及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拟增持超2%,应按规定以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21] - 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0%及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22] 承诺事项 - 承诺事项应有明确履约时限,不得用模糊性词语,涉及行业政策限制应在政策允许基础上明确时限[25] - 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公告并提交相关文件[27] -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涉及增加已解除限售股份持有期限,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变更股份性质手续[29] -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涉及延长尚未解除限售股份限售期限,公司董事会公告后,承诺人持公告到相关公司变更或追加限售期信息[29] - 承诺人追加承诺履行完毕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2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因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可能无法履行承诺,应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提供新履约担保[30] 资金占用防范 -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人[31] - 财务中心需加强财务过程控制,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31]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要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宜专项审计并出具说明[33] - 公司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33]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要严格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34] 资金占用处理 - 董事会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占用应立即冻结控股股东股份[36] - 财务总监发现占用资金两日内书面报告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36] -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请变现股份偿债[39] - 控股股东用非现金资产抵债,资产须属同一业务体系且经评估定价[39]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会可制止不符规定或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方案实施[40]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利害关系人应回避表决[40] - 发现董事、高管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董事会应视情节处分直接责任人并提请罢免重大责任董事[40] -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因违规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处分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40]
中光防雷(300414) -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聘任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2] - 董事会聘任需其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行业经验,突出人员年限可放宽[2] 总经理职责与权限 - 重大情况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5] -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等[5] - 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调配资源等[6] - 合理分配职责权限,遵循资产保值增值原则[8][9] - 重视计划及核算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和市场开发[9] - 拟定规章依法治理,涉及员工利益征求意见[10] - 重大问题和计划调整向董事会请示并定期报告[10] - 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特定事项需召开[1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与职责 - 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16][20][23] - 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财务和内控制度[20] - 董事会秘书为指定联络人,筹备会议并保管文件[23]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管理 - 董事会负责考核,董事长主持,原则上每年一次[27] - 报酬待遇和奖励议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34] - 处理措施议案经审计委员会认定,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28] 细则相关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细则废止[30] - 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由总经理解释[30] - “以上”“以下”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30]
中光防雷(30041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 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其内容主要为: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
中光防雷(300414) -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下称"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战 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职能为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可召开战略发展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三名董事。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获取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战略发展委员会 可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会议、调 阅相 ...
中光防雷(300414) -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2025 年 4 月 1 / 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 王雪颖三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8751879A。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7.00 万股,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或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ZHONGGUANG LIGHTNING PROTECTI ...
中光防雷(30041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批准[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批准[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批准[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批准[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批准[6] -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担保财产 - 公司只接受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和特定权利作为质押[8] - 公司不接受已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8] - 公司应加强反担保财产管理,定期核实财产状况和价值[10]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到期时公司应全面清理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并终止担保关系[10] - 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应按规定处理或有事项[10] - 担保工作出现纠纷时公司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处理[10] - 公司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并要求清偿[10] -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收集和归档对外担保相关文件资料[10] 违规处理 - 未经审批自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1]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保密[12] - 公司财务中心应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12] 制度生效 -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3]
中光防雷(3004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4 22:3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