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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度并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4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984.96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9.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55,615,848.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资金已全部到位 [1] - 募集资金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20号) [1][2]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监管协议以确保专款专用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投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合计354,975.87万元的项目,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225,000.00万元 [3] 项目调整原因 - 北京广钢电子超纯大宗气站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出现变化,需使用自有资金增加投资额度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3] - 为保障项目实施质量与资金使用效果,同步调整项目投资进度 [4] 项目调整具体内容 - 北京广钢电子超纯大宗气站项目投资总额由62,968.88万元增加至76,284.30万元,其中以自有资金追加投资13,315.42万元 [5] - 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后金额为76,284.30万元 [5]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5年12月末调整至2026年7月末 [5] 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 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并提升核心竞争力 [5] -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规定 [6] 审议程序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增加投资额度并调整项目内部结构及延期 [6] - 监事会认为调整事项审慎合规,不涉及募投项目主体、地点、方式或用途变更 [6][7] - 保荐机构对调整事项无异议,认为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符合监管要求 [7]
海泰新光: 海泰新光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A股21,780,000股,发行价格为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资金全部存放于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2] -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 - 公司和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2] - 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32904052010011,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 - 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账号532907311110011,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 - 甲方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丙方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 专户资金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初始金额为0 [5] - 丙方作为保荐机构,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6] -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7] 四方监管协议 - 甲方一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丙方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 专户资金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初始金额为0 [8] - 丙方作为保荐机构,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8] -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
海格通信: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2亿元(1,841,629,453.98元)[1] - 募集资金于2023年10月13日到账,扣除发行费用后余额为18.42亿元(1,842,394,507.62元)[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10亿元(60,968.06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33.11%[6]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 - 公司建立专户存储制度,与中信证券、中国银行等机构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规范资金使用[3][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2.91亿元(1,291,073,158.78元),其中11.20亿元(1,120,000,000.00元)为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4][5]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三个项目:"北斗+5G"通导融合研发产业化项目(调整后投资6.66亿元)、无人信息产业基地项目(5.55亿元)、天枢研发中心建设暨卫星互联网研发项目(调整后投资6.75亿元)[5][6] - 公司调整1.20亿元从"北斗+5G"项目转投至天枢研发中心项目,变更比例占募集资金净额的6.52%[6][7] - 2025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结构性存款及定期存款[5] 项目实施进展 - "北斗+5G"项目累计投入1.92亿元(19,196.43万元),进度28.82%;天枢研发中心项目累计投入2.65亿元(26,484.70万元),进度39.21%[6] - 所有项目均处于建设期,尚未产生收益,预计最早完工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无人信息产业基地项目)[6][7] 资金管理动态 - 公司允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费用,后续通过募集资金等额置换[5] - 2025年6月新增公司作为"北斗+5G"项目的联合实施主体[5][6]
丰茂股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1] - 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且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2] - 募集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3][5]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混用,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7]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义务 [3] - 商业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并配合保荐机构查询,违约三次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3][8]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禁止变相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 [9][10] - 资金支出需经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及高管多层审批,单笔付款需履行完整审批流程 [12]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不足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1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且需按期归还 [20][21]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在募投项目结项前明确 [22] 资金用途变更与监督 - 取消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3]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异常情况需公告 [27]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度,年度报告需披露实际投资与计划差异超30%的原因及调整方案 [28][15] 审计与核查机制 - 年度审计需包含募集资金专项审核,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结论 [29]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发现异常需向交易所报告,年度核查结论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30][16]
科净源: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17,142,858股,发行价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7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29亿元,资金于2023年8月7日到账[1] -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余额为3,527.26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5.74亿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1.35%[2][11] - 募集资金使用包括: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203.4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直接投入募投项目1.7亿元[2]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及子公司开立3个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放于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和光大银行,截至2025年6月30日专户余额合计3,527.26万元[4]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与银行、保荐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主要募投项目包括:北京总部基地项目(投资额2.69亿元,进度95.07%)、深州生态环保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额6,000万元,进度31.39%)[11] - 总部基地项目因建设周期延长,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4年12月延期至2026年12月[12] -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4,011.99万元对总部基地项目追加投资[9] 闲置募集资金运用 - 公司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6][7] - 2024年10月董事会批准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报告期内未实际使用[5] 募投项目调整 - 原"昆明市科净源生产水处理专业设备项目"因产能充足终止实施,投资额调整为0元[19] - 其他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未发生变更,无超募资金使用情况[11][15]
科净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防范投资风险[3]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监督资金使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4] - 公司需建立分级审批、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的完整资金管理制度[5]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与非募集资金混用[8]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立专户,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三方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特别约定)、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9]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的,需与子公司、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9]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变更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0] - 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领域,不得质押或变相挪用[11]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且需在资金到账6个月内完成[1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18][19]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单次使用超5000万元且达超募总额10%以上的需股东大会批准[20][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需重新进行可行性分析[22][23] - 合资实施项目需确保公司控股地位[24] - 变更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25]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26]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原因[2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整改披露[27][2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核查报告需与公司专项报告同步披露[29] 附则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0][32][33]
广钢气体: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1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32,984.9630万股,每股发行价9.87元,募集资金总额32.5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30.68亿元[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3.27亿元,较2024年末减少1.52亿元,主要因本期使用1.62亿元及利息收入982万元[1]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户存储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1] - 募集资金存放于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活期存款占比0.003%,结构性存款及收益凭证占比99.5%[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上半年实际使用1.62亿元,累计使用14.08亿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45.9%[4] - 安徽广钢电材项目进度99.89%,合肥综保区项目进度57.36%,氦气智能化项目进度71.18%[5] - 使用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12个月[2] 闲置资金管理 - 使用13.2亿元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结构性存款及收益凭证产品,期限61-280天[3][4] - 主要投资于招商银行(2.7亿元)、广发证券(5.5亿元)等机构发行的保本型产品[4] 募投项目调整 - 2025年3月调整安徽广钢电材项目投资总额从4.41亿元增至5.39亿元,使用自有资金增资[7] - 青岛广钢电子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总投资额维持3.2亿元不变[7]
戎美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11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存放与使用进行年度鉴证 [1]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禁止擅自变更用途 [1][5] - 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优先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变更用途需经股东会批准并披露 [2][3][4] 募集资金存放规范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9]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 [10][3] - 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未履行3次告知义务可终止协议 [3][9]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 [11][12] - 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原因 [14][15]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影响原投资计划 [15][21][2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或变更实施主体/方式视为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16][24]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仍投向主业,新项目需可行性分析以确保盈利前景 [25][26][27] - 实施地点变更需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并附保荐机构意见 [29]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34][8]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鉴证报告需与年报同步披露,异常结论需整改说明 [31][33]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0] 超募及闲置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明确使用计划,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23] - 闲置资金可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 [10][19] - 节余资金超1,000万元或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可豁免程序 [18]
郑中设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8 20: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定义包括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含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户存储于商业银行,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4]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净额20%时的通知义务等7项核心条款[5]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将控股子公司纳入协议签署方[5]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质押或变相挪用[6] - 需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讨并披露[7]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意见,涉及股东会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11]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股份回购,闲置时可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10][12]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超过10%或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1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6][17]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14][2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披露整改措施[26][27] - 保荐人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资金异常需向深交所报告[27]
唯捷创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8 20: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禁止擅自改变用途[1]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生占用需及时披露并整改[1]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2] - 财务部门负责专户设立并报备董事会办公室,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完成验资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商业银行)[2] - 三方监管协议需明确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2]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签署共同监管协议[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按发行文件承诺计划执行,重大变动需及时公告[3] - 支出需经部门申请、领导审核及公司审批流程[3]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关联方输送利益等行为[4]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5] 募投项目调整与闲置资金管理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进度滞后(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6]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7] 超募资金使用要求 -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总额30%,且需承诺后续12个月不进行高风险投资[8] - 用于在建或新项目(含资产收购)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超5000万元且占超募资金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9] - 超募资金使用需披露必要性、合理性及项目回报率等信息[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11] - 变更后项目需聚焦主业,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新项目计划及风险[12]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已投入金额、收益及保荐机构意见[13]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14]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与审计工作[15] - 违规行为将面临监管处罚及公司内部追责[16] 制度生效与执行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