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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八部门发声!重申虚拟货币非法、叫停境内RWA代币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6 23:06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1][7] -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 - 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7] 监管范围与定义 - 监管范围扩展至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明确其属于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权益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及提供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2][4] 具体禁止性业务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6]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对“挖矿”及生产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将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8]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8] 监管执行与协作机制 - 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5] - 建立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 [8]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提示风险,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8]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国际金融报· 2026-02-06 23:02
监管政策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政策 [1][2] -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5] 监管禁止的具体业务活动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5]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监管依据与风险认定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5]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5]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5] 违规后果与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6]
8部门“攥指成拳”强监管,合力遏制虚拟货币等风险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3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旨在防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2] - 监管政策一以贯之且力度只紧不松,将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2][6] - 多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合力织密金融安全网 [7][8][9] 监管政策与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兑换业务、信息中介、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等涉及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被严格禁止、坚决取缔 [2]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禁止 [6]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市场风险与现状 - 虚拟货币市场行情波动剧烈,例如比特币价格从2025年10月每枚超12万美元的高点跌至2026年2月的每枚7万美元以下 [2] - 部分“空气币”单日波动幅度超20%,期间引发多次大规模杠杆交易爆仓,数百亿美元在一夜间“灰飞烟灭” [2] - 一些稳定币出现暴跌、脱钩,显示其并不“稳定” [2] - 境内没有一家公司能完成RWA交易,大部分机构是打着“RWA”旗号进行炒作或诈骗,缺乏合法合规的登记确权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 [5] 监管范围与跨境活动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无论是外债形式,还是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都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6] - 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监管指引,明确以境内资产为基础在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9] 多部门协同监管措施 -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管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的违规注册和违法广告 [8]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8] -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将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 [8] - 多部门将出手严打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8]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34
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禁止并严厉打击境内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构建了从属性认定、工作机制到风险处置的完整监管框架 [1][2][3] 虚拟货币业务定性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定性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多部门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 [4]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限制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对互联网及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6] 对挖矿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 [6]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7] 对境内主体境外展业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8]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9] - 为上述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9] 投资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则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1]
八部门发文!强化虚拟货币监管
中国证券报· 2026-02-06 22:2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重申境内禁止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并对RWA业务及“挖矿”活动实施严格监管[1]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及禁令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备法偿性 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2]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买卖、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3] RWA代币化业务监管要求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业务除外[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5] - 严格监管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分工监管[5]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 应纳入境内母机构合规风控体系[6]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6]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7] - 各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7]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7]
虚拟货币新规明确:这些均禁止!
金融时报· 2026-02-06 22:16
政策核心 - 中国八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1] 业务活动禁令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境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金融机构限制 - 金融机构(含非银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2]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范围 [2]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2]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2] 互联网企业限制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挖矿活动禁令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2]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2]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RWA代币化业务 [2]
新华视点|8部门“攥指成拳”强监管 合力遏制虚拟货币等风险
新华社· 2026-02-06 22:1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旨在防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 - 监管政策一以贯之且力度只紧不松,将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并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2][4][5] - 多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合力织密金融安全网 [5][6] 监管政策与定性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2] - 严格禁止并坚决取缔涉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信息中介、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活动 [2] - 对稳定币作出清晰判断,指出其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给出明确定义,并规定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禁止 [3][4] 市场风险与现状 - 虚拟货币市场行情波动剧烈,例如比特币价格从2025年10月每枚超12万美元的高点,跌至2026年2月每枚7万美元以下,部分“空气币”单日波动幅度超20% [1] - 价格剧烈波动期间引发多次大规模杠杆交易爆仓,导致数百亿美元在一夜间“灰飞烟灭” [1] - 稳定币并不“稳定”,近期一些稳定币出现暴跌、脱钩 [2] - 境内目前没有能对RWA进行资产合法合规登记确权的机构,也没有可供资产“上链”交易的金融基础设施,交易安全性和可靠性无从保障 [4] 监管措施与部门分工 -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管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的违规注册和违法广告 [5]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5] -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将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 [5] - 多部门将出手严打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5] - 为监管以境内资产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RWA业务,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监管指引,要求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 跨境业务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6] - 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6]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无论是外债形式,还是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都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4][6]
深夜突发!央行、证监会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6-02-06 22:12
核心监管政策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1] - 中国证监会于同一时间公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并立即施行 [13] 虚拟货币定性及业务禁令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4][5]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6] - 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境内开展的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6] 稳定币与RWA代币化监管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6]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9] 市场参与主体与经营活动规范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10]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1] 跨境业务监管框架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2] - 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 [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2] 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境外发行监管细则 -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5] -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14] - 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境内备案主体)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 [15] - 境内备案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出具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5] - 基础资产及实际控制该资产的境内主体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通过相关方式融资等情形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14]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重申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12
政策核心与定性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1]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 虚拟货币间兑换 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 [1] 禁止的业务活动范围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对发行主体的监管要求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中国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新华社消息丨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新华网· 2026-02-06 22:05
文章核心观点 - 该文档仅包含新闻的记者、编导、制作单位及责任编辑信息,未提供任何关于公司或行业的实质性新闻内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