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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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恶意退保”到“买断人伤” 公安部案例揭露保险黑灰产运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9 19:22
行动成果与规模 - 2025年6月至11月为期6个月的集群打击行动中,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1] - 截至11月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4] 保险黑灰产产业化特征 - 保险领域欺诈案件呈现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已异化为分工严密的庞大生意 [1] - 金融领域“黑灰产”已形成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定制统一话术、伪造虚假证明、代为谈判协商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 [3] - 黑灰产从业人员高度职业化,部分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加入其中 [3] - 社交媒体上存在大量“代理退保”黑灰产及从事黑灰产的教程 [3] 典型案例:恶意退保与合同诈骗 - 上海警方侦破“师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该团伙利用没有实际投保意图的投保人和挂名业务员,通过垫资投保获取首年高额佣金及奖励,一年后实施恶意退保 [6] - 该团伙利用部分保险产品首年佣金加奖励高于首年保费的漏洞,进行“长险短做”的资本套利,骗取受害企业投保返佣高达400余万元 [6] - 重疾险、长期寿险、车险和年金险等产品“前高后低”的佣金结构易导致营销员短期行为、虚假增员及“退保套利”频发 [6] - 利用保险佣金机制套利及通过伪造证据恶意退保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 [8] 典型案例:人伤黄牛与保险诈骗 - 河南商丘、周口公安机关侦办“李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人伤黄牛”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医院寻找交通事故伤者,诱骗其签订代理协议 [9] - 该团伙通过“买断人伤”或“协商分成”掌控理赔流程,勾结鉴定人员虚增伤残等级,买通医生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理赔资金累计逾亿元 [10] 监管与打击难点及应对 - 公安机关在打击工作中存在行为辨识难、性质认定难、信息追踪难“三大难点” [5] - 监管模式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以更健全机制推行行刑衔接工作 [3]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金融监管局和公安机关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罪名适用等方面深度整合 [4][5] - 公安机关通过强化类案研究明确认定标准、深化技术应用构筑智能防线、构建协同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加强普及宣传提升公众素养等举措提高打击效果 [5] 行业反思与未来治理方向 - 金融领域“黑灰产”已演变为借助高科技手段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有效识别和应对 [11] - 金融机构需坚定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持续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1] - 金融机构需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合作机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11] - 2026年将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12] - 将强化跨部门沟通联动,研究制定证据移送标准以提升行刑衔接质效,并对金融犯罪相关制度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12]
金融“黑灰产”集群打击取得积极成效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打击力度
中国证券报· 2025-12-26 07:43
行动概述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 [2] - 截至2023年11月末,集群打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态势,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2][4] 打击成果与数据 - 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 [2] - 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2] -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 [4] - 金融监管总局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4] - 监管部门在“零报案”“零投诉”情形下,发现并移送多起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非法中介重大案件线索 [4] 典型案例与涉及领域 - 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信贷、保险、信用卡等多个金融领域 [2] - 信贷领域包括组织“职业背债人”骗取商业银行车贷、房贷、经营贷、个人抵押贷款等 [2] - 保险领域涉及骗取保险投保佣金、“人伤黄牛”骗保等 [2] - 信用卡领域涉及非法代理维权等 [2] - 涵盖罪名包括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等 [2] 监管协作与机制创新 - 公安部与金融监管总局保持常态化打击震慑,并加强协作配合 [1]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金融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罪名适用等方面加强实质性合作 [4] - 金融监管总局计划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发挥跨部门执法乘数效应 [6] 未来监管措施与方向 - 2026年,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1][5] - 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制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移送标准,以提升行刑衔接质效 [1][6] - 金融监管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对金融犯罪相关制度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共同推动健全金融法治 [1][6] - 针对不法贷款中介包装经营贷、车险诈骗犯罪两类问题,已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4] 对消费者的警示 - 公安机关提醒消费者对“不用还的贷款”、“全额化债”、“低成本维权”、“不成功100%退费”等极具诱惑力的宣传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 [3] - 消费者应拒绝预缴高额费用,应通过与有关机构协商、向监管部门反馈或司法救济等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3]
“退市不免责”成常态 资本市场退出机制更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2-25 15:31
退市制度深化改革 - 核心观点: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在“应退尽退”原则下显著深化,通过多元化退出渠道、强化“退市不免责”的立体追责以及构建投资者保护体系,推动市场向更加成熟规范的方向迈进 [1] 退出渠道多元化 - 资本市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强制退市与主动退市,强制退市标准涵盖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四类 [2] - 截至12月17日,今年A股已有30家上市公司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其中海通证券、中航产融、玉龙股份、中国重工、*ST天茂5家公司选择主动退市并已摘牌 [2] - 主动退市公司主要分为两类:基于产业整合与战略协同的吸收合并(如中国重工与中国船舶换股吸收合并),以及因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为寻求更灵活发展空间而主动退出 [2] - 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出清风险,沪深交易所修订退市规则,明确吸收合并、主动退市等情形的具体流程,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路径 [2] - 市场参与者对退市认知趋于理性,将其视为资本运作的正常选项,有助于提升市场整体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 [3] - 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形成互补,有助于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实现不同类型企业的精准分类处置,提升退市机制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3] - 对公司而言,主动退市可减少信息披露成本与监管合规压力,聚焦长期战略目标,避免短期市场波动干扰经营决策,为技术升级与业务转型腾出空间 [3] “退市不免责”成常态 - 监管部门强调“退市不免责”,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释放“退市不是终点”的强烈信号 [4] - 例如,已于今年7月退市的*ST九有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实施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明给予警告,处以1500万元罚款,且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 - “行刑衔接”成为立体追责体系的重要突破,今年3月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明确对主观过错较大者可在法定最高罚款60%以上从重处罚,并要求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配合民事追责 [4] -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明确“首恶”需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4] - 去年以来,证监会已对70余家退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移送30余家退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犯罪线索 [5] - 年内退市被追责案例执行有三大特点:查处“快”,周期被显著压缩;打击“准”,精准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严重破坏市场信用的行为;处罚“狠”,通过高额罚款与刑事追责等手段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立体化追责 [5][6] - 监管层“一追到底”旨在压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主体责任,通过强化跨部门协作与“行刑衔接”,提升违法成本,让企图借退市“金蝉脱壳”者无所遁形 [6] 从“退得下”到“退得稳” - 监管部门更加注重从“退得下”到“退得稳”的升级,综合运用先行赔付、特别代表人诉讼、专业调解等赔偿救济工具,构建立体化的投资者赔偿救济体系 [7] - 证监会今年10月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明确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相关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督促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7] - 在现金选择权方面,年内主动退市的公司普遍设置了现金选择权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例如玉龙股份的行权价为13.2元/股,较停牌前收盘价溢价2.88%;中航产融的行权价为3.54元/股,略高于其停牌前股价 [8] -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面,今年新增美尚生态和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两家公司均连续多年财务造假 [8] -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即可自动加入,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时可申请减免费用,并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诉讼,目前两起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中 [8]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打击力度
证券日报网· 2025-12-25 14:54
联合打击行动概述与成效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 [1][2] - 打击行动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态势,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 [3] 执法机制与协作升级 - 执法模式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于2024年3月联合制定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强化制度基础 [3] - 截至2024年11月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3]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实质性合作 [3] - 加强跨部门协同,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发挥跨部门执法乘数效应 [2] 线索发现与打击策略 - 打击策略从“常态排查”转向“靶向惩治”,通过监管大数据平台自主建模分析,推动工作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 [4] - 监管部门在“零报案”“零投诉”情形下,穿透资金链、人员链、信息链,发现并移送多起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非法中介重大案件线索 [4] - 针对不法贷款中介包装经营贷、车险诈骗犯罪两类问题组织专项稽查 [4] 监管主动作为与源头治理 - 工作导向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发布各类风险提示、公开声明或联合倡议书超1100份 [5] - 指导各地协同处置非法引流广告、律所违规、中介虚假宣传等行为,从源头斩断非法中介获客渠道 [5] - 针对“黑灰产”入罪难问题,组织六场座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关司局参加,推动类案打击 [5] -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与各级公安、检察等机关会商1900余次,开展专题调研400余次 [5] 宣传教育与长效机制建设 - 治理模式从“末端处置”转向“溯源治理”,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黑灰产”典型案例 [6] -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宣教活动1700余次,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报道或专访300余次 [6] - 将优化调整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自查自纠,完善内部风控制度,推动建立或优化跨部门协作机制 [6] - 2026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并推动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证据移送标准,提出立法建议 [2] 对金融机构的指导要求 - 金融领域“黑灰产”已演化为借助高科技手段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应对 [7] - 金融机构需传承和发展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内控管理准则,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7] - 强化源头防控,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考核政策 [7] - 加强科技赋能,加大科技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黑灰产”风险识别能力,构建智能化风控体系 [7] - 转变经营理念,树牢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提升自主获客能力,规范员工展业行为,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8]
通报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 工作举措成效情况
金融界· 2025-12-25 12:18
集群打击行动概况与成效 - 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6月至11月,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 [2] - 行动期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5] - 上海市金融监管局联动公安等部门发起集群战役15次,破获银行保险领域“黑灰产”案件117起,摧毁犯罪团伙4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0余名 [14] - 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贷款诈骗、保险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类案件29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90余个,涉案金额21亿元 [11] 金融“黑灰产”的主要特征与挑战 - 运作模式产业化:已形成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伪造证明、代为谈判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 [9] - 从业人员职业化: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加入,形成职业投诉人、代理人 [9] - 作案手段隐蔽化:利用新技术和智能生成工具,识别发现难度大 [9] - 行为辨识难:借助网络技术,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国际化趋势明显 [10] - 性质认定难:法律关系复杂,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0] - 信息追踪难:利用新媒体平台引流,通过点对点或专属群诱导客户,传播呈网络化趋势 [10] - 以“代理维权”为例,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设计复杂“服务”与合同陷阱;名为“解债”,实为通过庞氏骗局“骗新还旧”;迷惑性大、发展迅速,单个案件两年内在全国28个省份吸纳客户超万人次,涉案金额达9亿元 [11] 监管与执法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 突出靶向清理与精准研判:聚焦贷款领域非法中介、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开展专项集中研判 [2] - 突出集中攻坚与全链条打击:强化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延伸调查,深挖信息、资金、技术、人员链,打击幕后黑手 [3] - 突出行刑联动与衔接高效: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整合监管、产业和警务数据,健全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 [3] - 突出源头治理与长效长治:针对集群打击发现的制度漏洞和风险治理短板,累计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并加大宣防力度 [4] - 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夯实联合执法制度基础 [5] - 从“常态排查”转向“靶向惩治”:通过监管大数据平台自主建模分析,靶向定位疑点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提升效率 [6] -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发布风险提示、公开声明等超1100份;针对入罪难问题组织座谈,系统内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1900余次,开展专题调研400余次 [7] - 从“末端处置”转向“溯源治理”: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相关新闻稿件浏览量10万+;系统累计开展线上线下宣教活动1700余次,通过媒体发布报道或专访300余次;优化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自查自纠 [8] - 上海地区实践“五个一”工作思路:实践一套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印发5份联合惩治机制性文件;打造一套数智化防控系统,构建“黑灰产”模型组;移送一批重大线索,召开200余场研判会,移送近900条重点线索;打击一批典型案件,联合发布27个典型案例;构建一个综合治理体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14][15] 金融机构的防范责任与建议 - 金融机构需坚定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风险屏障 [12] - 强化源头防控: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差异化考核政策,畅通客户合理诉求渠道 [12] - 加强科技赋能:加大科技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黑灰产”风险识别能力,构建智能化风险防控体系 [12] - 转变经营理念:树牢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找准市场定位,优化考核导向,提升自主获客能力,规范员工展业行为,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斩断“黑灰产”获利渠道 [12] 未来监管工作方向 - 2026年,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持续聚焦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13] - 加强跨部门工作协同,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联动,发挥跨部门执法乘数效应,推动综合治理 [13] - 推动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移送标准,提升行刑衔接质效;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提出立法建议,共同推动健全金融法治 [13]
公安部通报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
央视网· 2025-12-25 10:36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维护了金融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1] 打击行动成效与规模 - 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1] - 截至11月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3] - 上海金融监管局联动公安等部门发起集群战役15次,破获银行保险领域“黑灰产”案件117起,摧毁犯罪团伙4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0余名 [11] - 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各类金融领域“黑灰产”案件29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90余个,涉案金额21亿元 [10] 金融“黑灰产”的主要特征与挑战 - **运作模式产业化**:已形成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伪造证明、代为谈判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 [7] - **从业人员职业化**: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加入“反催收”等团队,产生了职业投诉人、代理人 [7] - **作案手段隐蔽化**:利用新技术和智能生成工具,识别发现难度大,“反催收联盟”、“职业背债”等新形态迅速扩张 [7] - **行为辨识难**:借助网络技术,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犯罪手法翻新,国际化趋势明显 [8] - **性质认定难**:法律关系复杂,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8] - **信息追踪难**:利用新媒体平台引流,通过点对点或专属群诱导客户,传播呈网络化趋势 [8] - **“代理维权”类案件特点**: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设计复杂“服务”与合同陷阱;名为“解债”,实为通过庞氏骗局“骗新还旧”;迷惑性大、发展迅速,单个案件两年内在全国28个省份吸纳客户超万人次,涉案金额达9亿元 [9][10] 监管与执法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 **突出靶向清理、精准研判**:聚焦贷款非法中介、保险非法代理退保、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开展专项集中研判 [2] - **突出集中攻坚、打深打透**:强化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延伸调查,深挖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实现全链条打击 [2] - **突出行刑联动、衔接高效**: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清算组织协作,整合监管、产业和警务数据,健全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 [2] - **突出执法规范、成效稳固**:坚持依法办案,固化侦查工作规范,实现类案统一证据标准 [2] - **突出源头治理、长效长治**:针对集群打击发现的制度漏洞和风险治理短板,累计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压缩不法中介活动空间 [3] - **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夯实联合执法制度基础 [3] - **从“常态排查”转向“靶向惩治”**:通过监管大数据平台自主建模分析、深挖线索,推动集群打击工作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在“零报案”“零投诉”情形下发现并移送多起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重大案件线索 [4][5] -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发布各类风险提示、公开声明或联合倡议书超1100份;指导协同处置非法引流广告、律所违规等行为;针对入罪难问题组织六场座谈;累计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会商1900余次,开展专题调研400余次 [5] - **从“末端处置”转向“溯源治理”**: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相关新闻稿件在总局官微浏览量10万+;系统累计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宣教活动1700余次,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报道或专访300余次;优化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自查自纠 [6] - **强化类案研究,明确认定标准**:推动研究形成非法中介的行为界定标准和司法移送标准 [8] - **深化技术应用,构筑智能防线**:互通数据信息,对职业代理人等进行群体画像,做好异常特征筛查 [8] - **构建协同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异常机构名单共享机制,进行联合惩戒 [8] - **加强普及宣传,提升公众素养**: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 [8] - **上海地区主要做法**:实践一套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印发5份机制性文件;打造一套数智化防控系统,构建“黑灰产”模型组;统一线索移送模板和证据标准,召开200余场研判会,向公安机关移送近900条重点线索;联合破获重点案件并挂牌督办,联合发布27个典型案例;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建立“退旧投新”信息核查系统等 [11][12] 对金融机构的指导与未来监管方向 - **金融机构防范措施**:强化源头防控,规范合作机构管理,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考核政策;加强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转变经营理念,树牢正确三观,提升自主获客能力,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11] - **金融监管总局下一步措施**:2026年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加强跨部门工作协同,发挥执法乘数效应;推动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证据移送标准,提出立法建议,健全金融法治 [11]
严肃查处!证监会处罚*ST元成严重财务造假案
中国经营报· 2025-10-11 18:30
公司处罚与违法事实 - 公司因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拟对上市公司罚款3745.46万元 [1][3] - 公司5名责任人员被合计罚款4200万元,实际控制人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1][3] - 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2020年至2022年,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及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09亿元、利润总额0.50亿元 [4] - 公司2022年因未及时根据项目结算审定单调整账目,导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0.14亿元、利润总额0.13亿元 [4] - 因引用前期虚假财务数据,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5] 退市风险与后续程序 - 公司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2][4] - 对于案件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2][4] 监管趋势与执法背景 - 证监会持续强化行刑衔接,2024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7] - 2025年以来,证监会已通报多起严重财务造假案,包括*ST东通案、*ST高鸿案、越博动力案等 [6] - 监管层致力于构建以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为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以提升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 [7][8]
行刑衔接高压震慑再增一例!证监会严肃查处*ST元成严重财务造假案
中国经营报· 2025-10-11 10:08
公司处罚与违法事实 - 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2020至2022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0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50亿元 [3][4] - 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因引用虚假财务数据而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5] - 证监会拟对公司罚款3745.46万元,对5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4200万元,并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3][4] 退市程序与立案调查 - 公司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2][4] - 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4] 监管执法趋势 - 证监会坚持“应移尽移”原则,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6][7] - 2024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8] - 监管机构正推动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6][8]
多年前内幕交易亏钱又被罚 方盛制药实控人如今再因此事被取保候审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10 20:47
公司事件 - 方盛制药控股股东张庆华因内幕交易被取保候审,涉及2017-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3] - 张庆华等人通过两个涉案账户合计亏损629.95万元,其中账户1亏损330.72万元,账户2亏损299.23万元[4] - 张庆华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同案人员周永发、梁焯森各罚款30万元[4] 公司治理 - 张庆华未担任董事或高管职务,但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助理,2022年后董事长由周晓莉接任[2] - 张庆华直接持股35.53%,通过泰州共生创投间接持股2.08%[5] 公司业绩 - 2024年营业收入17.77亿元(同比+9.15%),归母净利润2.55亿元(同比+36.61%)[5] - 2025年Q1营业收入4.18亿元(同比-4.6%),归母净利润0.88亿元(同比+25.74%)[5] 业务概况 - 公司聚焦创新中药大品种,核心产品覆盖心脑血管、儿童用药等六大治疗领域[3] - 2014年上市,2018年曾筹划收购奇力制药的重大资产重组[3] 法律程序 - 案件涉及"行刑衔接"问题,行政处罚后仍可追究刑事责任[6] - 2024年四部门联合文件要求证券违法案件"应移尽移"[6] - 刑事定罪需满足刑法第180条构成要件,证明标准高于行政执法[7]
7月6家财务造假公司被判刑
搜狐财经· 2025-08-01 11:19
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 力源科技实控人沈万中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1][2] - 公司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27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24.71%和68.23%[2] - 造假手段为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虚增业绩涉及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2][6] 监管处理过程 - 浙江证监局2022年9月对力源科技出具警示函2023年1月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1][5] - 公司被罚款300万元6名责任人合计被罚700万元其中沈万中被罚300万元[2] - 上海市公安局2024年3月对沈万中取保候审2024年7月完成刑事判决[3] 行业监管趋势 - 2024年7月有6家上市公司涉及刑事处罚包括金通灵ST起步ST东时瑞斯康达锦州港等[7][8] - 监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对财务造假行为同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移送[9] - 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间隔时间缩短体现监管力度与效率提升[1][9] 财务造假特征 - 力源科技造假仅持续一年因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效率高[1][4][5] - 提前确认收入是常见造假手段当项目推进不及预期时易暴露[6] - 公司2021年5月上市2022年4月披露造假年报上市后短期内即出现造假行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