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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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支付:是极致便捷还是多维风险
金融时报· 2025-11-03 13:10
刷脸支付的风险本质与规制挑战 - 刷脸支付的本质是将不可变更的人体生物特征转化为可存储、传输、估值和资本化的关键数据资产,这触及数据主权、身份认同及金融权力再分配的深层治理议题[1] - 其引发的挑战已超越单纯的信息泄露风险,而是个体生物特征被深度卷入金融资本循环后所引发的系统性规制困境[1] - 当前对刷脸支付的讨论存在"便捷性迷恋",对其潜在风险的剖析往往停留在技术安全与个人隐私的表层,缺乏对系统性规制挑战的深刻洞察[1] 构建科学治理体系的核心原则 - 确立预防性原则,对生物特征数据应用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和长远影响保持审慎,监管应体现前瞻性[3] - 遵循比例原则,规制措施的强度必须与刷脸支付具体应用场景所蕴含的风险等级相称,避免"一刀切"[3] - 建立协同治理原则,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责任共担的协同共治格局[3] 关键监管工具与机制的创新方向 - 推行"监管沙盒"的升级应用,将其从单一产品测试平台升级为对数据治理规则、算法伦理标准和新型商业模式进行综合试验的平台[4] - 建立强制性算法审计与认证制度,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商用刷脸支付算法的准确性、公平性、鲁棒性及可解释性进行定期审计[4] - 实施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交易金额、应用场景的风险差异进行精细化管理,对高风险场景强制要求采用多因子认证[4] 支撑治理落地的法律与标准基础 - 完善法律责任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在安全事件中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推行"支付机构先行赔付"制度[5] - 强化行业自律与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支付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等制定高于法律一般性要求的生物信息处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与伦理公约[5] 营造科学治理的外部环境 - 提升公众数字素养与权利意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升用户对刷脸支付风险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6] - 拓宽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在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引入公众评议、听证会等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
提防“数据刺客”窃密:送货上门、刷脸支付均要警惕
环球网资讯· 2025-10-24 06:45
行业发展趋势 - 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电子零售新业态蓬勃发展,通过手机下单、人脸识别支付即可获得送货上门服务,使日常生活更加高效便捷 [1] 数据安全风险 - 线上商超配送服务为获取精确配送位置,可能在地图上自动标注敏感区域和点位,并关联分析消费频次、商品偏好等信息以形成用户画像 [3] - 自动贩卖机等设备搭载录音录像和生物识别模块,采用动态人脸识别、红外成像等技术采集使用者面部特征、虹膜纹路等生物信息 [4] - 部分设备在开启刷脸功能获取人脸数据后,会进一步要求用户提供手机号、性别、出生年月等个人隐私信息 [4]
发展数字金融要答好“三道题”
经济日报· 2025-10-24 05:42
数字金融的政策支持与发展方向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最新科技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加强风险管理[1] -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需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1] - 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于2024年11月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1] 数字技术的具体应用与市场竞争力 - 数字技术为金融机构融入消费及经营活动场景提供了可能例如供应链金融中信贷系统可接入企业内部系统实时获取交易数据[1] - 刷脸支付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其背后有人脸识别技术、加密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支撑[2] - 今年以来多家商业银行已完成DeepSeek最新大模型部署以升级金融知识数据的逻辑分析能力提高服务可得性与便捷性[2] - 逻辑推理能力强的大模型可通过长周期规划能力、非结构化数据分析能力结合用户画像及产品特点为用户定制个性化服务[2] 数字金融发展的核心原则与待解问题 - 发展数字金融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以人民为中心并把握机遇、重视安全答好金融消费者需求、数字技术作用及发展与安全平衡三道题[1] - 金融机构需想办法融入消费及经营活动场景以触达用户提供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已成为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1] 数字金融的安全与风险管理 - 金融行业对科技应用的稳定性及可靠性要求较高数字金融风险事关千家万户千行百业必须在创新同时把好安全关[3] - 有关部门需指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的密码保护[3] - 金融机构需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提升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水平防患于未然[3]
“碰一下”卷出支付新江湖?支付权柄拉锯赛开启
南方都市报· 2025-09-17 20:44
“碰一下”支付的发展现状 - 支付宝“碰一下”用户规模已突破2亿,可使用该功能的场景超过1000个 [1][2] - 该功能新增1亿用户的速度快了一倍,从首次达到1亿用户耗时321天缩短至再次新增1亿用户仅需4个月 [2] - 近1亿用户已使用至少2项“碰一下”服务,近1亿人次通过该功能参与抢红包抢券活动 [4] - 超过40万辆共享电动车支持“碰一下”解锁,平均每3位用户中就有1位选择此方式 [4] - 超过10万个驿站快递柜引入“碰一下”取件功能,一个月内使用次数近1000万次 [4] “碰一下”支付的技术与推广基础 - 当前国内智能手机NFC功能渗透率已达70%,为“手机一碰即付”的大规模普及提供了硬件前提 [2][13] - 支付宝“碰一下”采用了NFC的“读卡器”模式,其外在形式是NFC支付,但技术路径和清算流程遵循条码支付逻辑,本质上是条码支付的变形 [12] - 推广策略包括对用户推出随机立减、新人红包等优惠,以及对商户免费提供感应终端 [13] - 移动支付已高度普及,用户普遍养成了以智能手机作为支付载体的行为习惯,这降低了新功能的教育成本 [4] 扫码支付的现状与挑战 - 手机扫码或出示二维码支付的渗透率高达92.7%,是近九成移动支付用户的首选方式 [5] - 扫码支付存在效率瓶颈,用户需完成解锁手机、找到App、调出二维码、对准扫码盒四步操作,支付流程相对繁琐 [7] - 在“碰一下”支付环境下,操作步骤较扫码减少四步,支付时长压缩至5秒内 [8] - 扫码支付对境外旅客、老年群体存在使用门槛,并高度依赖网络信号,在信号薄弱区域可能出现支付失败 [8] - 二维码易被篡改的特性也暗藏资金安全风险 [8] 支付行业的竞争格局与发展趋势 - 支付行业呈现多元支付方式共存的格局,包括刷卡、二维码、非接(NFC、HCE)、刷掌、刷脸等多种支付方式 [15] - 支付宝推出“碰一下”被视为在支付存量市场中争夺增量空间,并试图扭转在扫码支付竞争中失去的市场份额 [14] - 行业分析认为,未来多元支付方式将走向融合,扫码、NFC、生物识别将在各自优势场景共存,长期看将融合于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17] - 支付机构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转化率与用户黏性,不同细分场景对支付便捷性的要求各异,驱动支付变革 [16]
“换脸变声”诈骗、设备偷窥偷听,如何提升防范意识保护个人隐私?
人民日报· 2025-08-25 09:58
AI技术带来的隐私泄露风险 - AI换脸和变声技术被用于伪造身份冒充亲友同事领导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 - 深度伪造视频音频可轻易制造幻象导致眼见未必为实的情况[1] - 智能设备如摄像头和音箱可能成为隐私泄露的后门[2] 识别AI伪造的技术特征 - AI生成视频在模拟复杂面部遮挡和光影变化时容易出现卡顿模糊或扭曲现象[1] - AI生成语音缺乏自然呼吸停顿和情感起伏带有机械感和异常背景杂音[1] - 伪造视频中人物动作和表情可能显得异常特别是在涉及交易借钱等敏感要求时[1] 智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 购买电子设备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安全口碑的大品牌产品[2] - 不使用智能摄像头时采用物理隔绝方式如直接遮盖或拔掉电源[2] - 设备首次联网后立即修改默认用户名密码为高强度复杂密码并定期检查APP控制权限[2] 验证与应急处理机制 - 对资金转账或敏感信息要求必须通过其他可靠途径进行二次确认[1] - 验证方式包括拨打对方常用电话号码或通过共同认识的第三人进行侧面核实[1] - 遇到疑似信息泄露或诈骗时应保留截图录音交易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警[2] 法律责任框架 - 通过AI换脸新技术实施诈骗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 操控摄像头等设备偷窥隐私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构成犯罪[2]
“换脸变声”诈骗、设备偷窥偷听——如何提升防范意识保护个人隐私
人民日报· 2025-08-25 08:13
AI技术安全风险 - AI深度伪造技术可轻易制造虚假视频和音频冒充他人实施违法犯罪[1] - 伪造视频在模拟复杂面部遮挡和光影变化时容易出现卡顿模糊或扭曲现象[1] - AI生成语音可能缺乏自然呼吸停顿和情感起伏并带有机械感或异常背景杂音[1] 智能设备隐私保护 - 智能摄像头和音箱等设备可能成为隐私泄露的后门需要加强风险防范[2] - 购买电子设备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安全口碑的大品牌产品[2] - 设备首次联网需立即修改默认用户名和密码为高强度复杂密码并定期检查APP控制权限[2] 安全验证措施 - 面对涉及资金转账或敏感信息的要求必须通过其他可靠途径进行二次确认[1] - 验证方式包括直接拨打对方常用电话号码或通过共同认识的第三人进行侧面核实[1] - 不使用时应对智能摄像头采取物理隔绝措施如遮盖或断电[2] 法律监管框架 - 通过AI换脸等技术实施诈骗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2] - 操控摄像头偷窥隐私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获取数据罪[2] - 遇到信息泄露或诈骗需保留截图录音等证据并及时报警[2]
“换脸变声”诈骗、设备偷窥偷听 如何提升防范意识保护个人隐私
人民日报· 2025-08-25 07:31
AI技术安全风险 - AI生成视频和音频技术被用于伪造身份实施诈骗 深度伪造可制造逼真幻象使眼见未必为实 需警惕冒充亲友同事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 [1] - AI模拟复杂面部动作时存在技术缺陷 要求对方做连贯转头或遮脸动作可识别异常 会出现卡顿模糊或扭曲现象 [1] - AI生成语音存在不自然特征 包括缺乏呼吸停顿和情感起伏 带有机械感或背景杂音 需注意声音不连贯等异常情况 [1] 智能设备安全防护 - 智能摄像头和音箱可能成为隐私泄露后门 需重点管理家庭小型智能设备的安全风险 [2] - 购买时优先选择安全口碑良好的大品牌产品 其隐私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相对完善 [2] - 设备首次联网需立即修改默认账户密码为高强度复杂密码 定期检查APP控制权限 关闭非必要权限 [2] 安全验证与证据保全 - 涉及资金转账或敏感信息要求时 必须通过其他可靠途径进行二次确认 包括拨打常用电话或通过共同联系人核实 [1] - 遭遇疑似信息泄露或诈骗时 需保留截图录音和交易记录等证据 并及时报警处理 [2] 法律责任框架 - 利用AI换脸等技术实施诈骗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 [2] - 操控摄像头偷窥隐私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或非法获取控制系统数据罪 [2]
如何提升防范意识保护个人隐私
人民日报· 2025-08-25 06:40
AI技术安全风险 - AI换脸和智能语音技术可被用于伪造身份实施诈骗 需警惕视频中动作表情异常或语音缺乏自然停顿的情况 [1] - 深度伪造技术可制造逼真幻象 但模拟复杂面部遮挡和光影变化时容易出现卡顿模糊或扭曲 [1] - 涉及资金转账或敏感信息时 必须通过其他可靠途径进行二次确认 如拨打常用电话或通过第三人核实 [1] 智能设备安全防护 - 智能摄像头和音箱可能成为隐私泄露后门 建议选择有良好安全口碑的大品牌产品 [2] - 不使用智能摄像头时应进行物理隔绝 首次联网需立即修改默认用户名和密码为高强度复杂密码 [2] - 需定期检查手机APP对智能设备的控制权限 仅授予必要权限并关闭不必要权限 [2] 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 通过AI换脸技术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2] - 操控摄像头设备偷窥隐私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2] - 应保留疑似信息泄露的证据如截图录音和交易记录 并及时报警处理 [2]
不让科技“偷走”隐私!网警发布AI伪造、智能设备风险防范指南
环球网资讯· 2025-08-17 10:06
AI伪造身份诈骗风险与防范 - AI技术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伪造视频/音频,冒充亲友、同事或领导实施诈骗 [2] - 动作验证法:要求对方做连贯转头动作或用手遮脸再移开,AI模拟此类复杂动作时易出现卡顿、模糊或扭曲 [2] - 声音细节辨真伪:AI生成语音可能缺乏自然呼吸停顿、情感起伏,带有机械感或背景杂音异常 [2] - 多渠道核实身份:涉及金钱交易或敏感信息时,需通过其他可靠途径二次确认,如拨打常用电话或通过共同认识的第三人核实 [2] 智能设备隐私泄露风险与防范 - 智能摄像头、音箱等设备可能成为隐私泄露的"后门" [3] - 选择有良好安全口碑的大品牌产品,此类产品更注重隐私保护和固件更新 [3] - 物理开关保障:不用摄像头时直接遮盖或拔掉电源,物理隔绝最有效 [4] - 初次设置强密码:设备首次联网时立即修改默认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使用高强度唯一密码 [4] - 权限最小化:定期检查手机APP对智能设备的控制权限,仅授予必要权限,关闭不必要权限 [4] 个人信息安全核心原则 - 提升防范意识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5] - 遇到疑似信息泄露或诈骗时,需保留证据(截图、录音、交易记录等)并及时报警 [5]
支付业务重新分类 “同业务”实现“同监管”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55
监管框架更新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共六章七十七条 旨在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 - 《条例》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对支付机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作出总体规定 [1] - 《实施细则》作为《条例》配套部门规章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新旧业务衔接方式、过渡期安排等内容 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 [1] 业务分类改革 - 原有支付业务分类按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类 但无法适应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型方式发展需求 [1] - 《条例》根据功能监管理念 从业务实质出发 按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2] - 新分类方式具有更好扩展性 为支付行业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更大空间 实现"同业务、同监管" 促进公平竞争 [2] 实施过渡安排 - 《实施细则》明确新旧支付业务类型一一对应关系 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 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经营范围 [2] - 各种新业务类型可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等规定找到适用业务规则 确保有法可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