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6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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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24-12-04 21:17
业绩数据 - 2024年1 - 9月存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实际91.34亿,未达200亿预期[7] - 2024年1 - 9月获得每日信贷余额实际20.02亿,符合协议约定[7] - 2024年1 - 9月其他金融服务实际0.03亿,未达3亿预期[7]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建集团资产总额2.9万亿,负债2.2万亿等[13] -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建集团资产总额3.3万亿,负债2.5万亿等[1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建财务公司资产总额927.65亿,负债733.65亿等[16] -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建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94.61亿,负债498.85亿等[17] 未来展望 - 2025年存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预计200亿[11] - 2025年综合授信额度预计200亿[11] - 2025年贷款额度预计120亿[11] - 2025年其他金融服务预计3亿[11] 股权结构 -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建集团持有公司约57.03%股权[14] - 中国建筑持有中建财务公司80%股权,中建集团持有20%股权[16]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包括存款、综合授信和其他金融服务[18] - 存款服务利率按央行规定及参考同类同期存款利率厘定[19] - 综合授信服务利率和费率按贷款市场和央行规定并参考同类同期贷款或服务厘定[19] -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符合规定并参考同类同期服务确定[20] -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生效,可续期[21] - 关联交易有助于发挥资金集中平台作用,为股东创造回报[22] - 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独立性[22]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04 21:17
会议信息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在北京召开[2] - 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2] 议案投票 - 7名董事参与《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投票,4票同意[3] - 7名董事参与《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投票,4票同意[5] - 7名董事全票通过《关于董事会撤销监督委员会的议案》[6] - 7名董事全票通过多项修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8][9] - 7名董事全票通过《关于提议召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0]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12-04 21:17
章程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已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1] -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419.19514444亿元,修订后为419.195144441610322444亿元[5] - 公司原普通股为419.19514444亿股,修订后为419.1951444441.610322444亿股[5] 股份规定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5% [8]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普通股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限制[8] 股东权益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管或监事会执行职务违法违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11]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损,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1]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11] - 公司全资子公司董监高有规定情形或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诉讼或自己名义直接诉讼[11]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3] - 公司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 -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4] - 股东超比例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5] 董事任职 - 因相关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7]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职务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7]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等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7] 董事会 - 董事会由5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20]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20] - 董事会作出决议事项,第(6)项、第(7)项、第(14)项以及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表决同意[21] - 本章程第42 - 44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和第43 - 45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22] - 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等多项职权[24] - 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24] - 制定非主业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25]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5] - 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特定事项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5] 独立董事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满足第96 - 98条要求及相关规定条件[26]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2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26]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26] 委员会职责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28]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或变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28] - 监督委员会职责包括检查公司法规制度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授权运行情况等[30] 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96 - 98条不得担任董事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0] - 本章程第98 - 100条董事忠实义务和第99 - 101条勤勉谨慎义务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0] - 总经理可拟订公司投资、经营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决定一定额度以下相关事项[32] 监事会 - 本章程第96 - 98条不得担任董事情形适用于监事[33] - 本章程第101 - 104条有关董事辞职规定适用于监事[33] - 公司监事会由5 - 9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33] -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审核并提书面意见,检查公司财务等[34] - 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过半数监事通过[34] 利润与公积金 - 股东大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股东须退还,造成损失相关人员担责[34]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5]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5]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无需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收购股权或股份;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5]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36]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股东会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6] - 公司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可减少注册资本弥补,减资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36] - 违反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应退还资金、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37] 公司解散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7]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7] - 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8]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8]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系统公告[39]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应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39] - 清算组清理财产后发现资不抵债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40] -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40] 法规变更 - 新《公司法》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40]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草案)
2024-12-04 21:17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1]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公告[3]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4][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9]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10] 股东会投票与表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累积投票[20] - 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全部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之积[21] - 当选董事、监事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2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2]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否则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会上表决[22] 其他规定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1]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4]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4]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24]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等内容[24]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2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组织及时归档[26]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8]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草案)
2024-12-04 21:1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注册登记,2009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6.10322444亿元,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610322444亿股[7][16] - 公司住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网址www.cscec.com[6] 股份相关 -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1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普通股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9]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7]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股东对股东会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相关部门诉讼或直接起诉[26]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7]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5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7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于召开10日以前送达[83]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90] 监事会相关 - 监事会由5 - 9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1/3[117][118] -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5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119] 财务与分配 - 公司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7] -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9]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5%[131] 合并、分立与清算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45]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48] - 公司解散清算时,董事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157]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2024-12-04 21:17
规则修订 - 2024年12月4日公司会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待股东大会审议[1] - 修订后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提案、推荐及罢免权门槛降低[5] 会议主持 - 不同主体召集股东会的主持规则明确[6] 决议相关 - 公司股东会决议有四种情形不成立[6] - 股东可60日内请求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7]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2024-12-04 21:17
会议审议 - 2024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 会议规则 - 定期会议提前10日、临时会议提前5日送达文件[6] - 1/3以上董事等有重大分歧,董事会一般应暂缓上会[6] - 董事连续2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建议撤换[8] 决议要求 - 特定事项决议须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同意[9] - 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9] 表决规定 - 董事特定情形回避表决,按不同规则通过议案[9] -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9] - 1/2以上与会董事等认为提案问题,主持人应要求暂缓表决[10] 决议效力 - 决议内容违法,股东可请求认定无效;程序等违规,可请求撤销[10] - 特定情形下董事会决议不成立[12] 文字修改 - 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12]
中国建筑:下属子公司投资深圳市南山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证券时报网· 2024-12-02 19:09
公司动态 - 中国建筑董事会通过议案,同意下属子公司中国海外发展投资深圳市南山区后海登良路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 [1] - 中海企业发展与深圳润投组建联合体,已获取该项目土地的使用权 [1] - 中海企业发展和深圳润投将按照50%:50%的股权比例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 [2] 项目详情 -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86万平方米 [1] - 规划用途包括商品住宅、商务公寓、商业等 [1] - 出让地价款185.12亿元 [1]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深圳市南山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告
2024-12-02 19:02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下属子公司投资深圳后海登良路地块房地产项目[1] - 项目总占地约3.86万平方米,总计容面积约26.3万平方米[1] - 项目出让地价款185.12亿元[1] - 中海企业发展和深圳润投按50%:50%股权比例合作开发[1] 未来展望 - 项目投资利于提升公司在深圳区域市场影响力[2] - 项目后续实施需履行相关程序,开发受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2]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告
2024-11-29 18:45
市场扩张 - 公司下属子公司投资北京朝阳区三组团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1] - 项目总占地约14.7万平方米,总计容面积约39.4万平方米[2] - 项目出让地价款153.32亿元[2] - 项目规划用途含商品住宅、商业、托幼等[2] - 项目投资利于提升公司在北京区域市场影响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