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

搜索文档
东信和平(00201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况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两名以上独董时用累积投票制[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非独董候选人由单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7] - 独董候选人由董事会、单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出[7] 股东投票权计算 - 选非独董时投票权=所持表决权股票数×应选非独董人数[12] - 选独董时投票权=所持表决权股票数×应选独董人数[12] 选举规则 - 多轮选举时按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算累积表决票数[14] - 当选董事得票不少于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二分之一[18] - 得票相等超应选人数进行第二轮选举[18] - 第二轮未决缺额董事下次股东会选[18] - 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60天内再开股东会[18]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对未当选人第二轮选举[19]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有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4] 审批权限与决议规则 -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审批权限: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多种情况[7] - 对外担保事项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8]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决议[9] 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11] - 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11] 会议规则 -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提前五日通知[12]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情形出现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14] - 董事会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发出后变更事项,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17]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定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一名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22] -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22] - 关联交易决议,董事会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25]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关联事项应交股东会审议[25] 董事履职要求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披露[23] -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期间总次数二分之一,董事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披露[23]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28] - 公司须全面、及时、准确披露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按规则披露并备案[30] - 公司应为外部董事开放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安排调研、培训等保障服务[32]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5] - 制度与后续法规或章程抵触时按最新规定执行[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35]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5] -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36]
东信和平(00201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投资者关系管理 - 制定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沟通[2] - 管理原则含合规、平等、主动、诚信[4]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等[7] 沟通与渠道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8] - 多渠道开展工作,如官网、新媒体[9] 工作安排 - 设专人负责联系电话、传真和邮箱[10] - 官网开设专栏,利用公益网络平台[11] 会议安排 - 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2] - 特定情形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5] 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13]
东信和平(002017)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人员任职 - 兼任高管的董事不得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6] -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6] - 近三十六个月受证监会处罚或交易所谴责批评的不得任职[6] 人员设置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6] 人员职责 - 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 - 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13] - 副总经理受委托分管业务,对总经理负责[14] - 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编制财务报告[15] 会议相关 - 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9] - 四种情况总经理应召开办公会议[20] - 五种情况应召集临时办公会议[23] -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办公会议记录和保管[24] 报告相关 - 总经理按要求向董事会汇报决策信息[25] - 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多项经营管理情况[25] - 五种经营事项发生时总经理应及时报告[26] - 总经理关联关系应向董事会披露[26] 责任承担 - 高管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28] 定义说明 - 本细则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30]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关联人包括下列 情形: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
东信和平(002017) -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信和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特定对象的接 待与沟通工作,加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公开信息: 1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相关的信 ...
东信和平(0020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提名委员会,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半数并担 1 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东信和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 董事尽责履职,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当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 ...
东信和平(0020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二)审慎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 ...
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9:35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4] - 主任由指定独立董事担任[5] 任期与补足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补足[4] 会议规则 - 提前五天通知,紧急情况除外[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14] 职责与撤销 - 主要职责为研究中长期战略并提建议[6] -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可撤销职务[14] 生效时间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