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
搜索文档
志特新材(300986) -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8 20:44
委员会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三名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随时通知[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2] -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可多种形式[12] 其他事项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期准备,审议后上报[10] -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必要时邀他人[12] - 会议有记录,保存至少十年[13][16] - 细则董事会通过生效,其负责解释修订[18][19]
志特新材(30098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4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属于关联人[8][9]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7] - 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须股东会审议[2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担保、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22]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22] - 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交董事会审议[22]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3]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4] 关联交易管理 -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交易时应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26]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27] - 不得审议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确定等情形的关联交易[28] 资源保护 - 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占用转移资源,董事高管应关注侵占问题[28] - 关联人占用转移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29]
志特新材(30098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4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 1页 共 13页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
志特新材(300986)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4
重大事项管理 - 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等需报公司批准[4] 备案管理 - 全资子公司相关决定1个工作日交董事会秘书备案[7] - 控股子公司会议纪要1个工作日交董事会秘书备案[6] - 子公司中层等人员名单及变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18] 报表与总结提交 - 子公司按规定时间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工作总结[9][13] 制度遵守 - 子公司遵守公司财务、信息、人事等管理制度[8][11][15] 人员管理 - 公司向子公司提名董监高由总裁办公会确定[15] -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聘任[18] 制度说明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决议通过生效[21][22]
志特新材(30098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4
对外投资审批 - 对外投资达一定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6] - 对外投资达一定标准提交股东会审议,如资产总额占比50%以上[7] - 仅达特定标准且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股东会审议[9] - 第八条、第九条外的对外投资由总裁办公室审议后总裁审批[11] - 对外投资经业务部门分析,报总裁办公室,按权限审批[13] 对外投资要求 - 购买或出售股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按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收算[9] - 达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股权需审计,为其他资产需评估[9] - 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0] 对外投资监督与处置 - 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监督检查权[15] - 特定情况可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处置前需分析论证并审批[17][23][24] 对外投资人员管理 -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或控股公司,应派出人员参与运营[19] - 派出人员人选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公司可管理和考核[20][22]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对外投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24] - 对外投资事项公开前,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5]
志特新材(30098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4
担保申请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5日向融资部提交担保申请[8]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10]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1]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责任追究 - 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追究责任[19]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法律连带责任[19] - 担保合同审批决策等人员因失误或失职致公司损失应追究责任[19] - 担保事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追究责任[20] 子公司担保规定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担保,公司在其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22] - 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遵守本制度规定[2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23]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多于”“超过”不含本数[2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3] - 制度生效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十月[24]
志特新材(300986)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10-28 20:44
董事选举制度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2]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3%以上股份股东提名[6]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1%以上股份股东提名[6] 选举流程与结果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表决[7] - 董事候选人得票数超出席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可当选[13]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19]
志特新材(30098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8 20:44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他用[7] - 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0]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及高风险投资[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14]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流动好、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质押的非保本型[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用于主营生产经营[18] - 补流到期归还专户,全部归还后两交易日内公告[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23]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变更后原则投主营业务[24]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9] 监督与核查 - 上市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30]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与定期报告披露[29] 违规处理 - 发现控股股东等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要求归还、披露并追究责任[14] - 保荐或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违规风险应及时报告披露[32] - 公司及其董高违反制度,证券监管及公司将处罚相关人[3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5] - 制度与法规不一致时以法规为准,未规定适用法规[35]
志特新材(30098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10-28 20:4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 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
志特新材(30098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8 20:4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审计委员会职权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部分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8] - 指导监督审计部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9][11] - 提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建议,审核费用及合同[11]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15] - 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15] - 会议有记录,议案及结果报董事会[24][25] 其他规定 - 履职情况在年报披露,公司各部门应配合[13][17] - 审计部提供书面资料,资料保存至少十年[18]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