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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 东峰集团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0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1986.17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亿元[2] - 发行价格为6.06元/股 发行数量为2.01亿股 资金于2021年10月13日到位并存放于专项账户[2] - 原湖南福瑞募投项目投资总额7.30亿元 截至2023年9月21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58亿元 其中自筹资金置换1.46亿元 直接投入1.12亿元 结余募集资金4.87亿元(含利息1448.01万元)[3]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 原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变更为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和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4] - 公司以自有资金3.04亿元补足已划转的湖南福瑞专户资金 其中本金3.00亿元 利息净收入383.95万元 用于新募投项目[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17亿元 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为3.05亿元[5]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2][6] - 因项目变更 公司与湖南福瑞、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终止四方监管协议[6] - 为新项目东峰首键和盐城博盛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重庆涪陵支行、招商银行盐城分行签署新的四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计划投资4.20亿元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1.24亿元 投资进度29.48% 预计2025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9] - 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已终止实施 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3.25亿元已全部投入[9]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已终止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6][9] 项目终止及资金调整 - 东风股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于2023年10月终止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6][9] - 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于2024年8月终止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6][10] - 公司依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00亿元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较原计划12.20亿元减少1966.17万元[5][9]
中粮科工: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8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召开 全体9名董事实际出席 其中6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1] - 会议由董事长朱来宾主持 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确认报告真实反映公司情况且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1] - 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公告编号分别为2025-055和2025-054[2] 关联金融业务风险评估 - 董事会审议通过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及风险状况进行审阅[2] -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最终以5票同意通过[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董事会确认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无违规使用或改变资金投向行为[3] - 专项报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公告编号为2025-056[3] 重大投资项目调整 - 公司调整2025年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总投资额从24,170万元调增至28,500万元 增幅达17.9%[4] - 调整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求 经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后全票通过[4] 经理层业绩考核 - 董事会通过经理层2024年业绩评价及2025年考核方案 认为目标设置合理[4] - 因涉及关联董事 2人回避表决 最终以7票同意通过[4]
立高食品: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8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 董事长彭裕辉主持会议 应出席董事6人 实际出席6人 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资金管理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认为报告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1][2] - 董事会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 未出现违规使用情形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 董事会审议通过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关联董事王世佳回避表决 [3] 募集资金使用调整 - 公司将"三水生产基地扩建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819.39万元(不含利息及理财收益净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该项目已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 [3][4] - 公司增加"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及"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作为"立高食品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第一期)"实施主体 同时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不改变投资规模及实施地点 [4]
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88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388亿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投项目4.59亿元,其中2025年上半年投入785.83万元 [1]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4.154亿元,包含利息收入3,558.89万元及手续费支出3.28万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设立专项管理制度并与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1] - 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形式存放,其中2亿元定期存款存放于建设银行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1] - 已注销农业银行库尔勒开发区支行(账号30316701040004949)及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账号602010100100221585)两个募集资金专户 [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募投项目包括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承诺投资7.003亿元)、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承诺投资1.117亿元)及"洪通智慧云"燃气信息化建设(承诺投资0.268亿元) [3] - 2025年上半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785.83万元,累计投入进度54.72% [3] -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已结项,实际投资1.069亿元,较承诺投资节余338.9万元 [4] 募集资金使用调整 - 2024年4月18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募投项目延期,调整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但未改变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 [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购买建设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年,资金划拨通过主账户操作 [3] - 2021年1月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9,241.66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756.88万元的自筹资金 [4]
天新药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17
总则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保障投资者利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制定[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3] - 公司董事会需建立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存储 使用 变更用途 监督 责任追究 申请 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 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披露[3]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 -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若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原因 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进展 董事会需追究法律责任[2] - 保荐机构需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2]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2]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2]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专户账号 涉及项目及金额 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终止时 公司需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直接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7]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后 可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 实施中原则上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若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确有困难 可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 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6]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质押[6][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投资产品额度及期限 是否变相改变用途及保障措施 投资产品收益分配方式 范围及安全性 保荐机构意见[6]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需在到期日前归还至专户并公告[9][12] - 公司需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3]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公告 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时可免于程序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时需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 节余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时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时可免于程序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1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改变用途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实施主体 改变实施方式或被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由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3][14] - 变更后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科学审慎进行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确信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使用效益[15]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时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内容包括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机构意见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时需参照相关规则披露[15]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确保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5]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时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由董事会决议 无需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5] - 除募投项目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外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时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内容包括转让或置换原因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换入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转让或置换定价依据及收益 保荐机构意见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1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管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16] - 公司财务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16] - 公司审计部需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未提交报告时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6] - 公司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 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报告需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及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 若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需解释原因[16]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17]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时需督促公司整改并及时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募投项目进展及与计划差异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和效果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存放 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7] - 公司董事会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17]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必要资料[17]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时 公司需采取措施保证其遵守本制度[19] 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18][19]
辽宁成大: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23: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需专款专用并优先用于主营业务[2]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存放与使用 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或利用募投项目牟利[4]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且不同融资需分设账户[3]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明细、银行对账单报送及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3] - 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与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与效果[3]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符合申请审批程序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需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可行性[4] - 禁止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或提供给关联方 不得通过质押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非质押型 期限不超过12个月[6][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基本情况、使用情况、产品安全性及保荐机构意见[7]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操作 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用于证券交易[7]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使用计划与合理性[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但需在年报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9]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 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9] 募投项目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 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10]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变更原因、新项目计划及审批情况[11]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13][14] 责任与附则 - 公司内部审计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报告违规情形[13] - 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损失时 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6][17]
天元股份: 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23:11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18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 [1] - 会议召集程序、出席人数及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群芳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1] 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资金监督 - 监事会全票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编制程序合规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2] - 监事会确认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深交所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 [2] - 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相改变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募投项目延期安排 -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变更 [3] - 延期不会对绿色低碳包装耗材制造基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 监事会全票通过延期事项,认为符合股东利益 [3] 外汇风险管理措施 -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以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4] - 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禁止投机性交易,并已建立内部评估机制及监管制度控制风险 [4] - 监事会认为该业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长远发展 [4] 审计机构续聘决议 - 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2025年度审计工作,因其具备证券审计经验及专业能力 [5] - 监事会认为该机构能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年度财务审计要求 [5] - 该议案获监事会全票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红星美凯龙(01528) - 海外监管公告
2025-08-29 22:42
募集资金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31,500万股,发行价10.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22,245.00万元,净额305,000.78万元,2018年1月9日到位[10] -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449,732,673股,发行价8.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701,299,898.79元,净额3,678,363,799.29元,2021年10月11日到位[1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账户余额合计24,776,694.53元[2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账户余额合计291,810.48元[24][27] - 2024年3月5日公司转出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35,0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2025年3月3日已足额归还[30] - 2024年10月25日和30日公司分别转出2020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100,400.00万元、6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归还[3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使用且未归还的闲置募集资金共计101,000.00万元[3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37300万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84536.7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0] 项目调整情况 - 2018年2月7日公司同意用“哈尔滨松北商场项目”节余资金4,812.04万元补足“呼和浩特玉泉商场项目”与“东莞万江商场项目”自筹资金超出部分[36] - 调整后“呼和浩特玉泉商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为7,682.53万元[36] - 调整后“东莞万江商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为16,414.51万元[36] - 公司同意使用“天津北辰商场项目”3533.35万元和“哈尔滨松北商场项目”7390.02万元节余资金用于“乌鲁木齐会展商场项目”,调整后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66908.37万元[37] - 2024年3月28日,公司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的“长沙金霞商场项目”结项、“新一代智慧家居商场项目”终止,约30679.27万元节余/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9] - 2024年3月28日,公司同意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天猫‘家装同城站’项目”等3个项目,约84536.70万元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9] - 公司同意将“南宁定秋商场项目”建设完成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中止“佛山乐从商场项目”建设[39] 财务资助情况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本金总余额为241,262.30万元[59]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到期财务资助本金余额为68,096.95万元,逾期未收回的为173,165.36万元[59] - 截至2025年6月30日,逾期财务资助本金已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7,754.11万元,未到期已累计计提4,104.38万元[59] 其他情况 - 公司计划于2025年09月18日15:00 - 16:00举行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71] - 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72][74] - 投资者可在2025年09月11日至09月17日16:00前预提问[74] - 参加业绩说明会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76]
赛力斯: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2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6,368,913股,发行价格46.00元/股,募集资金净额未直接披露,但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使用256,377.43万元 [1] - 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37,168,141股,发行价格51.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129,999,969.18元,扣除发行费用71,443,881.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058,556,088.13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累计使用256,377.43万元,未使用余额2,505.26万元,累计利息收入净额2,143.62万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累计使用458,180.02万元,未使用余额165,923.13万元,累计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净额18,654.51万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最近修订于2023年10月27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 - 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三峡广场支行(余额24,902,374.63元)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九龙坡支行(余额42,743.52元) [1] -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涉及多家子公司,包括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问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总存储余额1,659,231,260.56元 [2] -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及多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 [1][2]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累计投入151,031.77万元,进度93.13%;营销渠道建设项目累计投入12,864.68万元,进度99.98% [4] -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电动化车型开发及产品平台技术升级项目累计投入210,714.84万元,进度48.89%;工厂智能化升级与电驱产线建设项目累计投入38,538.34万元,进度63.18%;用户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8,926.84万元,进度42.51% [6] - 报告期内无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6]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变更:将"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子项目"动力技术升级"的2.27亿元变更为投入子项目"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项目" [5] - 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变更:调整"用户中心建设项目"的"场地装修"为"场地租赁及维护",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 [7] - 报告期内无其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3]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SERES智能网联新能源系列车型开发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电动化车型开发及产品平台技术升级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工厂智能化升级与电驱产线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产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 用户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3]
光峰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20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占用或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1] 专户存储制度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2] - 募集资金需及时完整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多次融资需分别独立设置专户[2]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2][3]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 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及风险控制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并按照发行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资金[4] - 募投项目出现严重影响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需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若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差异达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人使用[5] - 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并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5][6]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投资于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6]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额度及产品收益分配等信息[6][7]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需通过专户实施且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7]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8] 用途变更与监督 - 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改变实施主体等情形[9][10][13]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变更需及时公告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计划等内容[10][14]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2][15]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及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并配合相关机构的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工作[15] 附则与生效 -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1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若与日后颁布的强制性规定抵触则按新规定执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