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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吗?一起来看看吧!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09:15
印花税征收范围与政策执行口径 - 印花税征收范围包括动产买卖合同,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5] - 明确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征收、收回或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5] - 相关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5] 数电发票红冲操作流程 - 当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开票方可直接发起红冲流程并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3][15] - 当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时(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除外),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需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6][17] - 开票方发起流程需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进入功能界面,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进行查询和选择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17][18][19][20] - 在信息确认界面,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如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21] - 若选择销售折让,需选择商品并输入折扣率;若选择销售退回,则需修改数量或金额,数据无误后提交[22] - 受票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路径,查询并处理收到的《红字信息确认单》,可选择确认、拒绝或撤销[23][24][25] - 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最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6] 建筑服务预收款增值税预缴规定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应以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数预缴增值税[30] -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则在机构所在地预缴[30] - 预征率根据计税方法确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31]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开具了不征税的发票,当期是否还需预缴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09:15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捐赠支出扣除的规定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 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 税收滞纳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 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09:15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务处理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2] - 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2]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2] - 赞助支出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2]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2] “首违不罚”政策与纳税信用评价 - 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9][10] - “首违不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10][11] - 举例说明:A公司因会计疏忽晚3天申报增值税但无税收违法记录收到提醒后当天补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适用“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且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11]
我上个月贷款买了新房,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09:15
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核心观点:在中国境内使用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其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抵扣个人所得税,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 [3][5] - 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贷款 [5] - 扣除标准: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 - 扣除主体:未婚纳税人由本人扣除;已婚纳税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 - 婚前购房扣除处理: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 - 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 - 操作流程: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住房贷款利息”填报页面,依次核对信息、填写房屋及贷款详情、上传证明材料、设置扣除比例 [6][7] - 申报方式: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在每月工资发放时享受扣除,或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一并享受扣除 [8] - 重要提示: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要系统中存在扣除记录,不得就其他房屋再享受该优惠 [9] - 扣除互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0] - 组合贷款资格:采用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只要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贷款,即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0] 数电发票红冲操作流程 - 核心观点:纳税人开具数电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部分红冲,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红字发票开具”模块进行操作 [17] - 情形一(蓝字发票未确认):若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可由开票方直接发起红冲流程并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9][21] - 情形二(蓝字发票已确认):若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但需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22] - 开票方发起流程(以销售方为例):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红字发票业务”功能界面,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查询并选择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原因并提交 [23][25][27] - 受票方确认流程:受票方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功能,查询待处理确认单,查看后选择“确认”、“拒绝”或进行撤销 [29][30] 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规定 - 公益性捐赠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33][34] - 不得扣除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均不得扣除 [34]
@非营利组织,这些收入不能免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5 09:15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 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例如经营实体店铺取得的营利性活动收入以及举办收费培训活动取得的收入 这些收入需要单独核算 否则无法区分的收入需要全额缴税 [2]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其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3] 政府相关收入的税务区分 - 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例如承接区残联采购项目获得的50万元活动经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不能免税 [4][5] -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但明确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6] 捐赠收入的免税条件 -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8] - 捐赠款项必须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并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例如将B公司捐款剩余的5万元作为奖励分发给员工 该款项未用于公益目的 不能免税 [7][9] 工资福利开支的免税限制 -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若行业全市平均工资福利约为每月4000元 则月薪定为2万元将大幅超过规定上限 超额部分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11] 免税资格的认定与维持 -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组织应在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不提出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11][12] - 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或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部门评定为C级或D级 将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所有收入均需按规定纳税 [11][1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合规经营进阶指南(四)| 机构与人员信息采集指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21:36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流程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通过指定功能入口,点击“我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始信息采集 [4] - 在录入完基本信息后,需进入“从业人员”模块,对待确认的从业人员信息进行“编辑” [4] - 编辑从业人员信息时,需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资格证书资料,完成后点击“确定” [4] - 可通过“新增”按钮继续添加其他从业人员,所有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完成整个信息采集流程 [4] 建筑服务预收款增值税预缴规定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应以预收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数预缴增值税 [11] - 预缴地点根据项目要求而定:按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于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按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项目,则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11] - 预征率根据计税方法不同而有所区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1]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规定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支出不得扣除 [13][14]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14]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发布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21:3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旨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2] - 新版目录总条目1679条,较2022年版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展示了中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态度,以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 [2][3][8] 目录结构与总体变化 - 目录结构延续2022年版,包括适用于全国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部分 [3] - 2025年版总条目1679条,其中全国目录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地区目录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 [3][6]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 **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了核酸类药物开发生产、零磁医学装备、智能检测装备、高速摄像机、智慧能源管控系统、水下作业机器人、燃气发电机关键设备、机器人关键基础部件等条目 [4][6] - **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修订重点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新增新材料共性技术平台、现代高端航运服务、虚拟电厂运营等内容,并积极支持服务消费,纳入宠物医院、体育旅游、旅行社、露营产业、民宿、物业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条目 [4][6] - **中西部及东北地区**: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在地区目录中新增了针对性条目,例如辽宁的邮轮旅游、黑龙江的冰雪装备、河南的高端起重机械、海南的海洋环境治理、重庆的丘陵山区农机、贵州的算力软硬件、青海的风电场运营等 [5][6] 外商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 **进口设备关税优惠**: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外,免征关税 [7] - **用地成本优惠**: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并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方式以降低初期用地成本 [7] - **所得税税率优惠**: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 - **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若被投资企业从事产业属于全国目录且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7] 后续落实与促进工作 - **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措施**:发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推进项目落地并加快推出新一批项目;开展服务外资企业专项行动,了解并解决企业问题;搭建中外企业投资合作对接平台,组织对接活动 [8] - **商务部后续措施**:通过外资企业圆桌会等形式做好宣传解读;指导各地完善配套措施;发挥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9]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注意这9个风险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21:3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风险点 - 知识产权不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可能因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申请时专利无效、或技术先进程度低且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作用弱,导致不符合认定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包括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及获得方式,各项分值最高为8分,其中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企业参与编制标准等情况最高加2分[4]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范围归集错误:错误将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计入总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4][5] - 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达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要求,具体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 -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例错误:常见错误包括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100%全额归集,或“其他费用”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 政策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5][6] - 科技人员范围界定不清晰:错误将未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如行政、销售人员)计入科技人员范围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6] - 未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企业未按规定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无法提供清晰核算记录[6] - 发生变更或重组等变化未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6] - 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认定资格[6] 出口退(免)税政策核心要点 - 政策适用主体: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4] - 增值税税率与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相应地,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15] - 执行时间判定标准: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16][17]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申请调解、仲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7:44
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 - 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 - 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应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协商与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但诉讼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2] 调解申请与组织 - 劳动争议调解是调解组织通过劝说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过程 [3] - 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4] - 此外还有行业性、区域性争议调解组织、社会化调解组织,以及人社部门与法院、工会等单位联合设立的一站式调解中心,专门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纠纷 [4] - 当事人可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该平台提供网上申请、案件进展查询等服务 [4][5] - 在线申请渠道包括直接访问网址 `http://tiaojie.12333.gov.cn/portal`,或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人社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任一渠道 [5] - 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调解方式或组织,若调解不成功或对方不履行协议,可再去申请仲裁 [6] 仲裁申请与流程 - 申请仲裁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部分地区支持网上申请 [8] - 申请仲裁是免费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8] - 适用调解仲裁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 -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需载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8][9] -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将作出裁决 [10]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对于生效裁决,一方拒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 -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户的发票开票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核定定额时,需就超过部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6]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服务 -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 [17] - 税务数字账户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提供发票用途确认、交付、查询统计、下载打印、查验、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等服务 [17][18] - 为保护数据安全与防范税收风险,将对涉税服务失信人员限制功能使用权限 [18] - 自然人个人票夹依托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归集个人取得的数电发票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拒收、下载、导出及推送等服务 [18] - 乐企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企系统直连方式提供的数电发票等涉税服务平台,服务方式包括乐企自用、乐企联用和乐企他用 [19] - 为防范税收风险,对纳入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予提供乐企他用服务 [19]
易错小贴士|新设立经营主体什么时候可以提高信用级别?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7:43
新设立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流程 - 新设立经营主体因首次办理税费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 [1][2] - 申请复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税务机关将依据近12个月的信用状况确定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2] - 具体操作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路径,选择当前年度后点击【申请调整】-【申请复评】进行办理 [2] 纳税缴费信用相关服务与证明 - 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用于证明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及各类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形 [8]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8] - 公众号平台提供“易错小贴士”系列,聚焦税费实务高频误区,内容涵盖信用评价、激励措施等,例如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与信用评价以及A级经营主体的激励措施 [1][4] 社会保险费缴纳系统操作问题 - 因工伤与失业保险系统数据合并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原系统数据已办理停保至11月,新系统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 [11] - 办理历史月份(如1-11月)缴费业务时,因数据停保,系统可能无法带出数据,需选择对应的原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 [10][11] - 对于系统操作或政策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