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蓝色柳林财税室
icon
搜索文档
山西:电子税务局操作时,提示“当前经办人手机号码为空”怎么办?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0 08:47
跨区域涉税事项经办人手机号维护指南 - 当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若系统提示“当前经办人手机号码为空”,需通过登录页的“找回手机号码”功能进行维护后方可办理业务 [2] - 通过电脑端电子税务局操作时,无需登录账户,直接点击“找回手机号码”入口,随后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登录密码并设置新手机号码,获取并输入短信验证码后,需完成人脸识别认证以最终完成手机号找回 [3][6] - 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操作时,在登录界面点击“找回手机号”,随后选择证件类型、录入证件号码、个人登录密码、新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点击确定后同样需完成人脸识别认证 [7][8][10] 2025年12月山西省主要税费申报缴纳期限 - 2025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需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以及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17] - 2025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 [17] - 2025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需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2025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若为自然人,也在此期限内申报 [17]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下半年的应缴税款需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19] - 纳税人需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路径,选择“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税源采集并提交 [20] - 完成税源采集后,在申报界面系统会自动带出已采集的税源信息,纳税人可直接勾选对应税种进行确认式申报并提交 [22][23] 线上办税问题解决渠道 -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时,若电子税务局或APP的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可通过“悦悦”人工服务获得远程协助 [26] - 具体操作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APP,点击“征纳互动”图标进入悦悦咨询页面,选择“人工”服务后,即可在线联系座席,线上提交资料以远程办理业务 [27] - 完成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后,纳税人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以获取税费知识、在线提交诉求并享受相关服务 [29]
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0 08:4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核心观点:明确了2023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具体销售额标准及适用情形[2]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2] 2025年12月办税事项提醒 - 核心观点:列出了2025年12月山西省纳税人需关注的主要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申报流程[9][10][11][13] - 1日至15日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以及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11] - 1日至25日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11] - 1日至31日需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由自然人缴纳的2025年度车船税[11]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需在当年12月底前申报缴纳[13]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 核心观点:详细说明了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及申报的操作步骤[14][16][17][18] - 纳税人需先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路径,选择相应税种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提交[16] - 完成税源采集后,系统会自动带出信息,纳税人可进行确认式申报或进入填表式页面核实数据后提交申报[18] 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税服务 - 核心观点:介绍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的“悦悦”人工远程问办服务及加入微信企业号获取服务的途径[7][20][21][22] - 纳税人办理业务遇到难题时,可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悦悦”在线问办[7] - 当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时,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APP的“征纳互动”功能联系“悦悦”人工座席,远程提交资料办理业务[21] - 完成实名认证后,纳税人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在线提交税费诉求并享受服务[22]
【涨知识】雇佣残疾人职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如何计算申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0 08:47
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 核心观点: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并满足特定条件,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 - 政策优惠: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 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 - 劳动合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残疾职工实际上岗工作[2] - 社会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 - 工资支付: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 - 设施要求: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2] 工资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 计算范围: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总额部分的,可以纳入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2] 政策享受的申报与操作流程 - 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仅允许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不能加计扣除[3] - 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3] - 申报表填写:根据最新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2行填报,具体优惠事项名称为“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 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 社保缴纳证明: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3] - 工资支付证明: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 - 人员证明: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3] - 合同协议: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 其他相关税务征管事项 - 社保数据合并:单位同时存在工伤/失业经办机构与企业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的参保数据时,因三险合一后台数据已处理,前台无需进行解关联操作[8] - 定期定额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没有销售额,也需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11][12]
​非居民税收online看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热点问答(一)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22:37
如何理解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2] -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3][4] 非居民企业的类型 - 非居民企业按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分为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在征税范围、税基确定、适用税率和税收管理上有较大差异 [4]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在税基确定、征收方式、境外税收抵免等方面与居民企业基本相同 [4] - 常见类型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际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类型(如外国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开发油气田等) [4] 如何判断所得来源地 -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4] -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4] -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 -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 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据实申报或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 [5] - 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按据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8] -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预缴申报的 [8][6] 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7]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7]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税率,但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7] - 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 - 如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8]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总额确认 -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9] - 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可选用已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等方法确定 [9] -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若合同未列明或计价不合理,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劳务收入 [10] - 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若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应全额在境内申报纳税;若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疑义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或合理划分,否则可视同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 [10]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支出扣除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1] - 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税务机关有疑义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认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1] 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1] -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1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1]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期经费支出额 / (1 - 核定利润率) × 核定利润率 [11] - 对代表机构,税务机关通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两种方式 [11] 核定征收利润率的确定标准 -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至30% [12] -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至50% [12] -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12]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更高的利润率核定 [12] - 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 [12]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与调整 - 非居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12] -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12]
一问一答丨批发零售业税收政策热点问答,请查收!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17:11
批发零售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批发零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需满足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上年末相比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 - 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2] - 适用该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退税或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3] 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 对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 - 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市场,需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来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2] - 享受优惠的房产、土地需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行政办公区、生活区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服务区域不属于优惠范围[4] 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范围包括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4] -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蔬菜范围,销售蔬菜罐头应缴纳增值税[5] -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6] 退休人员再任职个人所得税政策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同时符合与单位存在长期雇用关系、享受固定工资和同等福利、职务晋升由单位负责等条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1] -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按兼职性质用工,则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3] -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范围[16] 高级专家税收优惠 -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18] - 高级专家从上述收入以外的各种名目津补贴,以及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0]
你问我答 | 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17:11
出口退税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流程 - 企业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并以企业业务身份进入系统 [2] - 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出口退税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进入办理界面 [3] - 在证明办理界面点击【新增】,并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用于申报退(免)税,区分不同情形填报数据 [4] - 若报关单尚未用于申报退(免)税,需输入口岸代码、报关单号、退运信息,并选择退免税状态为“尚未申报退(免)税” [6] - 若报关单已办理退(免)税,需输入口岸代码、报关单号、原退(免)税额、进货凭证号等信息,选择状态为“已办理退(免)税”,并选择“冲减”或“补税”作为业务处理方式 [7] - 若业务处理方式选择“补税”,则必须录入缴款书号码和补缴税额 [8] - 数据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申请】,然后在待申请信息页面点击【数据自检】 [9] - 自检成功后,通过【自检查询】查看“疑点详情”,可将疑点信息导出为Excel文档 [10] - 对于自检发现的“警告类”疑点,核实数据无误后可忽略;对于“错误类”疑点,必须根据提示修改数据并重新自检,直至错误数量为0 [11] - 返回提交申请页面,如需上传资料可点击【上传资料】 [12] - 核实所有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申请 [14] - 提交后,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查看办理进度 [16] - 在审核进度页面,选择事项名称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可筛选申请时间等条件查看流程状态 [17] - 当办理进度显示为“发放”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纸质证明 [18] 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8] - 构成“退休人员再任职”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职务晋升由用人单位负责 [29] - 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用人单位按兼职性质用工,则个人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1]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2] - 离退休人员除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范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4] -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5] - 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各种津补贴,以及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收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8]
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申报?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17:10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与信息采集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用于人员信息采集,要求对高级别组织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信任验证,且后续降低公告的八景通过家庭[2] - 只有“周末成为”的研修人才能进行重要操作,因为遵循《起源》规定[2] - 在期中更正流程无需调整人员状态[2] - 当前系统显示总人数为0人,本月入职0人,本月离职0人[2] - 系统界面包含对域内人员、域外人员、增外人员的管理,以及证件类型、手机号码、人员状态等字段的采集[2] -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国籍、出生日期等,并需选择所得项目[2]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流程 - 申报流程需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劳务报酬】进入申报明细填写页面[3] - 在申报明细页面,通过点击【添加】或在模板中填写后导入数据[3] - 所得项目需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进行申报表填写[3] - 填写数据审核无误后,需依次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申报表报送,最后发送申报[3] 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4][15] - 认定为“退休人员再任职”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缺勤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负责职务晋升评定[16] - 若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按兼职性质用工处理,则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8]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0] - 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除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1] -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2] - 高级专家从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各种津补贴,以及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4]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 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了多份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指引,包括代办申报表、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收入信息、境外人员信息、平台企业身份信息、主播关联关系、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企业基本信息等报表的填写说明[6]
购物狂欢背后的增值税小知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16:48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旨在解析不同促销场景下的增值税处理要点,为相关销售行为的税务合规提供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引 [3][4][5] 场景一:预售定金+尾款模式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 - 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 -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 场景二:满减、立减等折扣销售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4] - 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 - 政策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4] 场景三:以旧换新销售 -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5] -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5] - 政策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5] 场景四:退货与质量问题补偿 - 文章提及了“退货退款”、“7天无理由退换”及“协商一致退款”等场景,但未展开具体增值税处理规定 [5] 其他内容 - 文章末尾部分提及了自然人股权转让是资本流动与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机制,并提示存在常见涉税误区,但未展开具体内容 [10][11] - 文章包含来源声明及非官方平台的学习交流提醒 [6][8]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操作流程请查收!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16:34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已开始,确认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2] - 纳税人需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否则扣缴义务人将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行办理 [2] -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将2025年的信息一键带入2026年 [1][2] 信息确认操作流程 - 操作入口: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模块点击“去确认”进入确认界面 [2][3] - 信息无变动处理:若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可在2025年度信息基础上直接一键带入 [3] - 信息有变动处理:若需修改、作废扣除信息,可在确认界面点击“可确认”进行操作;若信息提示“已失效”,需先根据提醒处理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确认 [5] - 首次填报或新增操作:首次填报或需新增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可在APP首页重点服务推荐模块点击“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6并录入相关信息 [5] 社会保险费“三险合一”相关操作 - 单位若同时存在工伤/失业经办机构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的参保数据,无需进行解关联操作 [10][11] - “三险合一”工作已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至新系统,后台已办理原数据的停保(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重新参保(从12月开始) [12] - 前台若对旧系统中尚存在途未办结数据进行解关联操作,容易造成数据丢失 [12]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政策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没有销售额,也需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 [16] -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时期和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16]
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9 16:08
企业所得税 - 文章探讨了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8] - 文章列举了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情形[8] - 文章提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疑问[8] 发票开具规范 - 文章明确指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13] - 文章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介绍他人开具此类发票[13] - 文章指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13] - 文章举例说明设计师小张私下接活取得报酬5000元试图用个人消费的餐费、交通费发票代替设计服务发票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对方公司有权且应当拒收[15] - 文章提醒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线上办理代开发票非常方便[15] 税费优惠政策 - 文章以问答形式探讨了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例如若人员在A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再就业时间已超过3年则B企业是否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18] - 文章说明在3年(36个月)内中断就业的时间不计入3年(36个月)的期间[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