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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6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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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600331) -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告
2025-05-22 21:18
融资进展 - 公司2025年5月22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1] - 上交所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和要求,将提交证监会注册[1] - 发行事项需经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结果和时间不确定[1]
宏达股份: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15 19:14
法律意见书概要 -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 - 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及上交所网站公告股东会通知,披露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 [2] - 同步披露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 - 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董事会具备合法召集资格 [3] 参会人员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3户有表决权股东,持股11,000股(占比0.0008%) [3] - 网络投票股东303人,代表股份196,768,040股(占比14.0983%),资格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4] - 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全体参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3][4] 表决程序与结果 - 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 - 关联股东包括蜀道投资集团、四川宏达实业等三家主体 [4] - 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4][5] 结论意见 - 股东会召集程序、参会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5]
宏达股份(600331)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5-15 19:00
会议信息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5月15日在四川什邡召开[2] -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307人,所持表决权股份196,779,040股,占比14.0991%[2] - 公告发布于2025年5月16日[8] 议案表决 - 《关于补充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A股同意票数196,206,740,占比99.7091%[4] 人员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董秘出席[5] - 关联股东蜀道投资集团等回避或未出席表决[6] 合规情况 - 见证律所北京中银(成都),认为股东会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7]
宏达股份(600331) -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5-05-15 19:00
股东会信息 - 2025年4月30日刊登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及决议公告[5] - 出席股东会股东及代理人307人,代表股份196,779,040股,占比14.0991%[6] 议案表决 - 股东会对《关于补充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9] 合法性 - 董事会具备召集人资格,程序合法[5] - 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9]
宏达股份: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之2025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5-13 18:54
要约收购背景 - 蜀道集团通过其参股公司天府春晓受让蓉城51号等10个信托计划合计93.15%的信托受益权,间接控制名嘉百货信托计划持有的宏达股份4.92%股份 [1][2][3] - 此次交易前蜀道集团直接及间接通过宏达实业持有宏达股份26.39%股份,交易后合计控制股份比例达31.31%,超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2] - 全面要约收购目标为除蜀道集团、宏达实业及名嘉百货信托计划外的其他股东,涉及股份数量1,395,762,595股(占总股本68.69%),要约价格为4.55元/股 [4] 要约收购执行结果 - 要约收购期限为2024年11月4日至12月3日,最终预受要约股东账户27户,预受股份总数77,400股,仅占公司总股本0.0038% [4] - 截至2024年12月13日,蜀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636,314,805股,持股比例31.31% [4] - 收购人已按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规定完成交割程序 [4] 公司治理与承诺履行 -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保持上市公司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及机构独立性,并避免同业竞争及不规范关联交易 [5][6][7] - 持续督导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开承诺的情形 [4][6][7] -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发生人事变更:2025年1月补选王浩为非独立董事、金代勇为非职工监事,并选举王浩为副董事长、金代勇为监事会主席 [9] 后续计划执行情况 - 收购人无改变主营业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员工聘用计划或修改分红政策的具体计划 [8][11] -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调整为11个部门加1个业务中心,并新设三家分公司(什邡磷化工、有色金属及成都分公司) [12] - 公司章程修订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涉及经营范围调整 [10][11] 财务与风险控制 - 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利益的情形 [12] - 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均按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规范运作,未出现重大违规事项 [4][12]
宏达股份(600331)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之2025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2025-05-13 18:1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要约收购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5 年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第一节 释义 本意见、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要约收购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5 年一季度持续 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 指 蜀道集团参股公司天府春晓受让蓉城 51 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等 10 个信托计划合计共 93.15%的信托受益权, 进而间接控制名嘉百货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4.92%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事项 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宏达股份、上市公司 指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蜀道集团 指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宏达实业、一致行动人之一 指 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天府春晓、一致行动人之二 指 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天府春晓、宏达实业 四川发展 指 四川发展 ...
宏达股份: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5-09 18:17
发行方案核心内容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蜀道集团,发行完成后蜀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股份比例将从31.31%提升至47.16% [3] -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541.69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3] - 发行基准日从2024年9月30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1] 股份锁定安排 - 蜀道集团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注册管理办法》要求 [4][5][6] - 蜀道集团针对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承诺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6] - 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 [7] 募集资金用途 - 拟偿还的金鼎锌业债务本金4.23亿元及延迟履行金2.14亿元,合计6.37亿元 [8] - 金鼎锌业曾是公司重要子公司,2017年营收占比达47.51% [10] -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11] 同业竞争情况 - 与控股股东旗下清平磷矿在磷酸盐业务存在同业竞争,2024年该业务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比例达57.99% [28] - 蜀道集团已承诺5年内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0] -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34] 资产处置情况 - 因技术改进拆除部分非核心生产设施,面积合计14,052.20平方米 [49] - 穿心店生产基地因地震损毁,土地已移交政府建设地震遗址公园,获得补偿3,000万元 [51] - 公司及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业务,土地房屋均用于主营业务 [43][47]
宏达股份(600331)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2025-05-09 17: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五月 |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2 | | --- | | 2.关于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 8 | | 5.其他 15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宏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 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2025 年 3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四川宏 ...
宏达股份(600331) - 会计师关于《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第二次更新版)
2025-05-09 17:31
|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 | --- | | 电话:(028) 85560449 | | (特殊普通合伙) 传真:(028) 85560449 | | 邮编: 610041 | |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LLP)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 | 关于《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第二次更新版) 【: 川华信综 B(2025)第 0318 号 目录: 1.回复正文 关于《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第二次更新版) 川华信综 B(2025)第 031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5 年 2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核查和分析,现将《问询函》所述相关问题及公司、申报会计师意见( ...
宏达股份(600331) -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5-05-09 17:31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8 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上交所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其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 究和逐项落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论证分析和逐项回复,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四 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 版)》及《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的回复(修订稿)(豁免版)》等相关文件。 近日,根据上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及相关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