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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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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00120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6-26 20:32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公司 下属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其它的重要交易。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 ...
大中矿业(001203)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06-26 20:32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1 - 第二章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 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大中矿业股份有 ...
大中矿业(001203)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6-26 20:32
舆情管理策略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2] - 舆情分重大和一般两类[4] - 成立舆情工作组,董事长任组长[5] 舆情处理方式 - 信息采集设在证券部,涵盖多种载体[6][7]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等[8] - 一般舆情由组长等灵活处置[9] 其他规定 - 内部人员对舆情负有保密义务[1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15]
大中矿业(00120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06-26 20:32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 1 - 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 ...
大中矿业(001203)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5-06-26 20:32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 - 董事会应在提议后30日内召开会议,通知需会前15日发出[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持有人可书面提议[12] - 董事会未履职,上述持有人有权公告发通知[12] 会议时间及变更 - 非不可抗力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会前5个交易日公告[12] 债权登记日 - 不得早于会前10日、晚于会前3日[14] 持有人权利义务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转股、行使回售权等[4][5] - 需遵守发行条款、缴纳认购资金等义务[6] 会议权限 - 对公司变更方案、未按期付息解决方案等作决议[7][8] 临时议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持有人有权提议案[16] - 提案人应不迟于会前10日提交,召集人收到后5日内发补充通知[16] 会议主持 - 董事会未履职且未推举主持,由表决权最多持有人主持[23] 出席要求 - 应要求公司委派董事、高管出席[23] 表决权 - 每100元面值债券有一票表决权[25] 决议生效 - 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持有人同意[28] - 需批准的,批准后方生效[28] 决议公告 - 召集人应在会后二交易日内公告[29] 会议记录 - 记载会议基本信息等内容[30] - 由董事会保管,期限十年[31] 异常处理 - 召集人应采取措施并公告和报告[31] 决议执行 - 董事会应执行并督促落实[31] 规则变更 - 经公司同意且会议决议通过方可变更[33] 公告媒体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公告[33] 未偿还债券定义 - 除已兑付等情况外的已发行本次债券[33][34] 争议解决 - 通过公司住所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34] 规则生效 -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5]
大中矿业(0012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6-26 20:32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掌握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决定提供对外担保之前,必须采用必要措施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 况进行充分调查,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进行分析,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信用较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 ...
大中矿业(00120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6-26 20:32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大中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 ...
大中矿业(00120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6-26 20:32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公 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 资产(如车辆)、单项金额总额超过所在机构净资产 5%或合并金额超过年度计 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 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 ...
大中矿业(001203) - 公司章程
2025-06-26 20:32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六月 | 第一章 总则 | 1 | | --- | --- |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 第三章 股份 | 2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2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5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6 | | 第一节 | 股东 6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9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3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6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 | 第五章 | 董事会 23 | | 第一节 | 董事 23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7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31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36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37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41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 | 第八章 | ...
大中矿业(00120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6-26 20: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情况披露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1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9]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主要内容[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用途决策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资金使用公告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6] 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进行[11] 节余资金使用决策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免于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0]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20] 资金用途改变决策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募投项目延期决策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4]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7] 特定情况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0] 办法适用与生效 - 本办法未作规定适用《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32]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和解释本办法[32]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