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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9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1] - 董事及高管持股范围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所有公司股份 [2] 信息申报 - 董事及高管需在股票上市申请、新任/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变更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报 内容涵盖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及证券账户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办理信息申报 并定期核查持股变动披露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日常数据管理 [2] - 申报信息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并授权公司及交易所公开持股变动情况 [4] 持股变动管理 - 董事及高管需严格履行持股比例、期限、价格等承诺 限售股份在条件满足后可申请解除 [4][5] - 买卖股份前需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集中竞价减持需提前17个交易日报告计划 并在15个交易日前预披露 [5] - 减持计划需包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原因等信息 区间不超过3个月 实施过半或完成后需及时披露进展 [6] - 增持股份需提前3个交易日备案计划 未披露计划的首笔增持后需补报 增持过半或完成时需公告 [7] - 持股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内容包括上年末持股数、变动明细及变动后数量 [7] 股份转让额度 - 董事及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上年末持股总数的25%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8] - 可转让数量基数以上年末持股计算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额度 [8][9] - 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9] 禁止买卖情形 - 禁止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年报/半年报)或5日(季报/业绩预告)、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买卖 [10] - 禁止在公司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承诺限售期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情形下转让股份 [10] - 离职后6个月内仍需遵守每年转让不超过25%及离职半年禁售规定 [11] -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 且需披露交易细节及收益收回情况 [11] 内幕信息管控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及控制法人组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12][13] - 员工持股计划需遵守与董事高管相同的禁售期规定 [13] - 禁止以公司股份为标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3] 处罚与附则 - 违规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 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经济处罚及赔偿责任 公司可追加内部处分 [14]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解释权及修改权归董事会 [14]
大连重工: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7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5-054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 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并相应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 15 项治理制度。 其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及相 关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 1 页 共 2 页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 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
大连重工: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 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 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
大连重工: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信息 第 1 页/共 4 页 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及股 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 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 ...
大连重工: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09 20:1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 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 ...
大连重工(002204) -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5月)
2025-05-09 19: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 制,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 的决策权授予公司董事长、经营层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 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 行为。 第三条 被授权人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超越 授权范围。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司董事会授权应坚持"依法依规、审慎科学、兼顾效率、授 权不授责"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董事会各项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凡属法定董事会不得授权的事项、涉及公司战略性及方向 性事项、影响公司发展和正常运行等特别重大事项不得进 ...
大连重工(002204) -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9: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且适用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 公司的关注事项、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决议的落实及后评 估工作。首席执行官(CEO)是董事会决议落实的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落实及后评估的归口管理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工作的相关制 度,决议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组织决议落 实情况的调研活动,组织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决议的落实情 况,负责决议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董 ...
大连重工(002204)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2025-05-09 19:4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董事会会议的 组织和协调工作,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的 召开,保管董事会印章等。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 事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产生。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人提出名单,由全体发起人选举产生; 2.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3.公司董事会和持有或者合计持 ...
大连重工(002204) - 内部非公开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9: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非公开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受公司董事会委派的公司内部非公 开信息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广大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部非公开信 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U盘、移动硬盘等涉及内部信息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二章 内部非公开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内部非公开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 ...
大连重工(00220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09 19:47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 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CFO)和 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