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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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电(30069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8] 关联担保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8]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0]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8]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8] 委托关联人销售 - 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除买断式委托外,按合同期委托代理费适用相关规定[9] 交易累计计算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0] 决议通过条件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12] 禁止审议情形 - 公司不得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确定等六种情形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13] 披露要求 - 披露关联交易应按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并披露相关内容[15] 豁免与免于义务 - 与关联人发生的五类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达成的四类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17] 关联方管理 - 参照规定确定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17]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时应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义务[18] -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0] -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制度执行[2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2]
联合光电(300691)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会议规则 - 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口头通知[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决议与表决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人代为表决[14] 委员管理 - 连续两次不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可免职[15]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6]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执行[18]
联合光电(30069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
联合光电(30069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7] - 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需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6][7] 审计费用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1] 人员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过两年[13] 信息披露 -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4] 文件保存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4] 改聘情况 - 出现五种情况时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6] - 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 改聘公告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等多方面内容[16] 辞聘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或终止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7]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五种情形保持谨慎关注[19] - 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0] - 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20] 不再选聘或解聘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有四种严重行为,公司不再选聘或可解聘[2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以有效规定为准[22]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23]
联合光电(30069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与对象 - 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4][5]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10] 沟通与管理工作开展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等多方面[12] - 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工作[12] 档案与信息公布 -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4] -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14] 网络渠道建设 - 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16] 活动记录与说明会 -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活动记录表并刊载[18] - 特定情形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20] - 可在年报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23] 调研与信息处理 - 接受调研时应妥善接待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应通过互动易平台等与投资者交流并及时处理信息[31] 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 - 工作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八项[38] - 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素养[40] 突发事件处理 - 突发事件包括媒体负面报道等[42] - 出现重大负面报道应跟踪调查决定是否公告[43] 制度实行 - 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4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48]
联合光电(30069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股份[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6] - 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未满6个月不得转让股份[6] -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未足额缴纳罚没款不得转让股份[7] -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转让股份[7]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8] 信息申报与披露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相关任职、信息变化等情况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13] 减持规定 - 减持计划披露需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14]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8]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19]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各自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 增持规定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22]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需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30] - 定期报告发布时增持计划未实施完毕或期限未届满,公司应披露实施情况[23] -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32]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25] 检查制度 -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3]
联合光电(30069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5]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6]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8种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7]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3种财务资助情形需股东会审议[10]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1]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6种情形下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持股比例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为基准日[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9]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说明原因[22]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1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1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7] 决议相关规定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2]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3]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事等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36]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0]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对股东会提案公开征集投票权[3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4]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作为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时不得接受与其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35]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8] -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8] -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会投票总数的50%(含)以上才能当选[39]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41]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3]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3]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5] - 本规则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45] - 本规则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45]
联合光电(30069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金额占比超最近年度经审计总额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5] - 业绩预告与年报业绩无合理解释差异大认定有重大差异[10] - 业绩快报与披露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等认定有重大差异[10] - 财务报表附注与报表信息重大差错认定参照财务报告标准[8] - 财务报表附注虚假记载等认定有重大错误或遗漏[9] - 年报重要内容虚假记载等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9] 责任追究流程 - 证券部收集追究责任资料提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5]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内审部门收集资料调查责任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7]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问题内审部门收集资料调查责任提交董事会审议[11] 处理方式 - 责令责任人改正检讨,对董事等可附带经济处罚[13] - 处理前听取责任人意见保障陈述申辩权利[15] - 内部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等[16] 处理原则 - 情节恶劣从重或加重处理[17] - 阻止不良后果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7] 其他说明 - 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考本制度[19]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9]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19]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19] - 该制度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相关制度[20]
联合光电(30069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董事会秘书设置 -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5][8] 任职与职责 -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包括近36个月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6][7]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0] -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12] - 董事等报告重大信息时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15] -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时负责登记等[19] - 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20] 解聘与聘任 - 出现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职等情形应在一个月内解聘[15] - 解聘需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16] - 任期内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说明原因并公告[17] - 可就不当解聘或辞职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17] - 原则上应在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17] 代行职责 - 空缺期间先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行,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17] - 董事长代行后6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17] 其他 - 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秘书不能履职时代行[17] - 细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9] - 细则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9]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0]
联合光电(300691) -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7
内幕信息界定 -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影响股价的未公开信息属内幕信息[5]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30%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5]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5] 内幕人员范围 - 可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外相关人员等属内幕人员[8][9] 信息披露要求 -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不得提前透露[13] - 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13] - 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替代正式公告[14] - 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难保密应立即披露[14] 内幕信息管理 - 讨论或实施重大事项记录知情人名单及时间并报备[14] - 内幕人员不得泄露信息或谋利[14] - 非内幕人员知悉后受制度约束[14] - 相关岗位人员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专用设备[16] - 内幕信息公布前财务等人员不得泄露报表数据[16] 违规处理 - 内幕人员违规造成重大损失,处分含通报批评至解约,罚款100 - 1000元[18] - 违规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 制度说明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