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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股票复盘:西部矿业(601168)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资本开支约30亿
搜狐财经· 2025-06-14 05:30
公司股价与市值 - 截至2025年6月13日收盘,西部矿业报收于16.52元,较上周的16.38元上涨0.85% [1] - 本周盘中最高价报16.7元,最低价报16.17元 [1] - 当前最新总市值393.67亿元,在工业金属板块市值排名8/60,在两市A股市值排名340/5150 [1] 机构调研要点 - 公司对外购原料部分进行套期保值,保值比率在50%左右 [1] - 大股东优质资产基本已注入上市公司 [1] - 公司每年资本开支在30亿左右,玉龙铜业三期建设整体资本开支约为50亿 [1][6] - 目前暂未开展股份回购和股权激励计划 [1] - 公司将继续以做强矿山主业、做精冶炼产业为战略目标 [1] - 玉龙铜矿深边部具有较好的找矿潜力,公司已加大找矿力度 [2][6] - 大股东未来增持计划将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市场环境综合考量 [2] 公司公告与活动 - 公司将参加青海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活动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15:00-17:00 [3] - 公司总裁赵福康、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伟将在线与投资者沟通 [3]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83亿元 [4][6]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9日,除权(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6月20日 [4] 相关ETF - 黄金股ETF(159562)跟踪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近五日涨跌4.29% [8] - 最新份额为3.8亿份,减少90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出278.1万元 [8]
恒勃股份拟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强化核心团队稳定性
证券日报之声· 2025-06-14 00:08
公告显示,此次激励计划设置业绩考核,恒勃股份通过设定目标值和触发值的方式,在体现高目标、严 要求的同时,亦有利于保障预期激励效果和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有力保障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本报记者 邬霁霞 见习记者 王楠 6月13日,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勃股份")发布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11.375万股,其中58.875万股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 格为43.13元/股;52.50万股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75元/股。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不超过89人,包括公司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恒勃股份还针对事业部/黏性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设置了分年度业绩指标, 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各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子公司整体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归属。同时,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 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 ...
联影医疗: 联影医疗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3 22:11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 [1] - 公司未出现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激励对象资格要求 -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3]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 激励对象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 激励计划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激励计划目的 - 激励计划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3] - 激励计划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3] - 激励计划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
川恒股份: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8
公司股权变动 - 公司控股股东川恒集团持股比例因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及回购股份注销等事项被动稀释,从51.22%降至50.55%,稀释比例为0.67% [1] - 总股本从前次披露的542,035,745股增至539,944,451股,主要因川恒转债累计转股1,289,612股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923.24万股 [1] - 控股股东持股数量保持277,634,700股不变,实际控制人李进、李光明未发生变化 [1] 股本结构变化 - 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合计6.25万股(5.50万股+0.75万股) [1] -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923.24万股,于2025年6月13日上市 [1] -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51.97%降至51.30%,其中李进持股0.09%、李光明持股0.04%、杨华琴持股0.61% [2] 权益变动细节 - 权益变动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5年6月13日,变动方式为非交易性被动稀释 [1] - 无限售条件股份占比51.30%,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比0.00% [2] - 本次变动未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 [2]
老板电器: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29
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 公司已完成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有效期48个月 [1] - 激励计划涉及608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64% [3] - 激励对象包括372名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后调整为370人,期权数量相应调整为606万份 [6] 激励计划审批流程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2] - 202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及办理相关事宜 [2] - 监事会审核并通过了激励对象名单,并公示了审核意见 [2] 股票期权授予详情 - 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行权比例分别为30%、30%、40% [4][5] - 行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 - 行权有效期为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36个月内 [4] 业绩考核要求 -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5] - 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每年考核一次 [5] - 个人层面考核评级决定可行权比例,优秀评级可100%行权,良好及以下评级不可行权 [6] 财务影响 - 采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期权公允价值,标的股价20.01元/股 [8] - 预计总激励成本将在2025-2028年分期摊销 [8] - 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8] 计划实施意义 - 有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9] -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有效结合 [9] - 巩固公司人才竞争优势,为未来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9]
众辰科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19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 公司拟实施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拟授予激励对象40.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4,877.1851万股的0.27% [8][10] - 激励对象为9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占员工总数849人的1.06%,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大股东及关联方 [9][10] - 激励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授予价格为20.72元/股,为公告前1日或20日均价的50% [20] 激励计划时间安排 - 计划有效期最长48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30%、40%,限售期分别为12/24/36个月 [15][16] - 授予日需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0日内确定,且避开定期报告披露敏感期 [12][13] - 董事及高管获授股票后,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8][19] 业绩考核条件 -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三期目标分别为较基准年增长15%/30%/45% [25][26][28] - 个人层面考核分四档(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100%/80%/0% [29] - 未达考核目标时,未解除限售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加利息回购注销 [24][30] 实施程序与合规性 - 计划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尚需股东大会2/3表决通过,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2]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财务资助,资金来源需合法合规 [35][37] - 法律意见书确认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38]
众辰科技: 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13 21:19
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 公司推出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共同关注长远发展 [1] - 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制定配套考核办法 [1] 考核目的与原则 - 考核目的是客观评价公司业绩和激励对象绩效,确保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发挥激励作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1] -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据考核办法和业绩进行评价,实现激励与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提升公司整体业绩 [1] 考核范围与机构 - 考核范围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参与激励计划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 - 公司行政部负责个人绩效考核,财务部负责公司业绩考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持考核程序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2] 考核指标及标准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分年度考核,解除限售条件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5%,第二个≥30%,第三个≥45%) [2][3][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100%解除限售)、良好(80%)、合格(0%)、不合格(0%),未达标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5] 考核程序与结果管理 - 行政部和财务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执行考核,形成报告并提交审议 [6] - 被考核对象可申诉考核结果,最终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依据,个人考核结果保密存档10年 [7] 附则与修订 - 考核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激励计划同步实施,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适时修订 [7][8]
众辰科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13 20:57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
凯盛科技: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0:45
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 -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作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 - 法律意见书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 [1] - 法律意见书编号为天律意2025第01399号,由两名经办律师签署 [12] 批准和决策程序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4] -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复文件(凯盛发改革20253号),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实施该激励计划 [5]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6]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行权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6] 首次授予具体情况 - 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6月14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 [7] - 向194名激励对象授予1,6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调整后为12.08元/股 [7] - 行权价格原为12.13元/股,因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而调整 [7] 授予条件核查 - 公司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 [8] - 公司不存在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9] - 激励对象不存在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形 [9] -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10] 法律意见结论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 [10] - 授予日确认、授予对象、数量、价格及条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 [10] - 本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10]
璞泰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13 20:0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2 年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2025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