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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期货日报网· 2026-02-09 02:33
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重申其非法金融活动属性 并构建央地协同的监管与处置工作格局 [1][3][4] 监管政策与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工作措施与监管框架 -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中央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地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3] - 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 凝聚跨部门监管合力 从风险监测、资金流和信息流治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出境展业等方面综合施策 [3] - 强化组织实施 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责任 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4]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 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4] 行业影响与专家解读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冲击法定货币体系 对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4] - 通知的出台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主权与整体生态稳定 实施穿透式监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并明确金融创新边界 支持区块链技术与数据资产在合规框架内审慎发展 [4]
非银金融:中国RWA监管框架落地,香港Web3产业迎新变局
浙商证券· 2026-02-08 20:34
行业投资评级 - 行业评级为看好,且维持此评级 [3] 报告核心观点 - 中国RWA监管框架落地与香港Web3产业迎新变局是核心事件,政策新规通过明确监管要求和流程,允许境内主体及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子在境外合规有序推进展业,有利于充分发挥香港作为中国资产出海桥头堡的作用,助力其竞争全球数字资产中心地位,并推动香港在RWA领域从创新尝试迈向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新阶段 [2][3] - 建议关注香港RWA产业发展的核心参与方:数字资产交易所、中介机构(特别是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子)、技术服务机构 [4] 监管政策要点总结 - **监管范围扩展**:从“虚拟货币”扩展到“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 [2] - **监管态度转变**:从“境内禁止”到“跨境监管”,明确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的除外);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治理维度深化**:从“业务管控”到“生态治理”,明确将持续整治“挖矿”活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禁止名称和经营范围含“稳定币”、“RWA”等字样),并新增对“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 - **政策超预期点**:国内监管部门首次在官方文件正式定义RWA,并给予相关境内企业赴海外RWA明确监管框架和工作机制 [3] - **RWA业务分类**:根据通知,境内主体赴境外RWA主要分为四类:外债类RWA、资产证券化类RWA、股权类RWA以及其他形式RWA,均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相关部门监管 [3] - **资产证券化类RWA核心流程**:由证监会发布的监管指引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前,境内备案主体应当向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 [3] - **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子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需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3] - **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为境内主体赴境外RWA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金融与科技
清华金融评论· 2026-02-07 17:2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其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建立了一套涵盖属性界定、工作机制、风险监测与处置、跨境业务监管及组织实施的全面监管框架 [3][4]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本质属性界定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5]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开展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5]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在境内开展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6] 健全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8]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8]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8]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和数据共享,完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10]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并加强风险监测与报告 [11]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11]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11]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并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11]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1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境内销售“矿机” [12]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13]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5]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5]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5]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6]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6] 强化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以防范化解风险 [18]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相关业务违法性、危害性的认识及风险防范意识 [19] 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1]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并可能被依法查处 [21]
八部门:禁止在境外发行人民币稳定币
搜狐财经· 2026-02-07 17:05
监管政策定性 - 虚拟货币在境内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被明确定性为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多种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3] 对稳定币的监管要求 - 强调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事关货币主权 [1][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2] 对跨境业务活动的监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1][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或基于境内权益的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需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严格监管 [3]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3] 监管执行与工作机制 - 要求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4] - 中央部门层面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 健全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的工作机制 [6] - 地方层面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并与中央部门有效衔接 [6]
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划红线: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迎严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6:51
RWA代币化监管核心定调 - 监管核心精神概括为“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1][3][4] - 境内市场严禁任何形式的RWA代币化发行、交易及相关服务 [1][4] - 对跨境RWA活动实施“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穿透式监管 [1][4] RWA代币化具体监管要求 - 境内主体跨境开展两类业务将受严格监管: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5] - 境内各类机构不得为任何未经批准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2][5]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须“依法稳慎”并纳入母公司合规风控体系 [2][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1][2][7] 虚拟货币监管全面升级 - 重申境内所有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包括稳定币)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8][9] - 首次明确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9]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9]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0] 协同化监管与工作机制 - 建立覆盖境内与境外、中央与地方、线上与线下的全链条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 [11][13] - 中央层面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地方层面由省级政府统筹形成常态化工作网络 [13] - 证监会同步出台《指引》,明确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证券代币等情形的合规路径,要求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2] - 实施全环节精准治理:资金端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信息端严禁互联网企业提供场所与导流;市场端规范企业注册与广告;上游持续打击“挖矿”活动 [13]
中国证监会:严管境内资产通过加密、区块链技术在境外代币化发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新浪财经· 2026-02-07 16:25
中国证监会规范境外代币化证券业务 - 核心观点: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对以境内资产现金流为偿付保障、在境外发行的代币化权益凭证实施规范管理,旨在防范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群众财产安全[2] - 监管范畴:新规监管对象为以境内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保障,在境外发行的代币化权益凭证[2] - 合规要求:开展此类业务需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数据安全等相关规定,并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及安全审查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2] - 禁止情形:明确禁止六种情形,包括国家明确禁止融资的主体或资产、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相关主体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正被调查重大违法犯罪且未结案、基础资产有产权纠纷或依法不可转让、属于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禁入类型[2] - 管理制度:监管核心为备案管理制度,境内实际控制相关资产的主体需向证监会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报告及境外发行资料,审核通过后公示信息,不合规者不予备案[2] - 持续报告:备案完成后,发行完毕、发生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证监会报告[2] - 跨境协作:证监会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防范风险跨境传导,并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
中国证监会:严管境内资产通过加密、区块链技术在境外代币化发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2-07 11:45
监管政策核心 - 中国证监会发布新规 对以境内资产现金流为偿付保障 在境外发行的代币化权益凭证实施规范管理 旨在防范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 维护金融秩序与群众财产安全 [1] 监管范畴与合规要求 - 监管对象为以境内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保障 在境外发行的代币化权益凭证 [1] - 开展此类业务需严格遵守跨境投资 外汇管理 网络数据安全等相关规定 [1] - 必须完成必要的审批 备案及安全审查程序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1] 明令禁止的六种情形 - 国家明确禁止融资的主体或资产 [1] -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 - 相关主体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 [1] - 相关主体正被调查重大违法犯罪且未结案 [1] - 基础资产有产权纠纷或依法不可转让 [1] - 属于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禁入类型 [1] 备案管理制度 - 监管核心为备案管理制度 境内实际控制相关资产的主体需向证监会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报告及境外发行资料 [1] - 审核通过后将公示相关信息 不合规者不予备案 [1] - 备案完成后 发行完毕 发生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 [1] 跨境监管协作 - 证监会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协作 通过信息共享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1] - 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1]
证监会严管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发行
经济观察网· 2026-02-07 11:04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指引 对以境内资产现金流为偿付保障 在境外发行的代币化权益凭证实施规范管理 旨在防范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 维护金融秩序与群众财产安全 [1] - 开展此类业务需严格遵守跨境投资 外汇管理 网络数据安全等相关规定 并完成必要的审批 备案及安全审查程序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1] 明令禁止的业务情形 - 国家明确禁止融资的主体或资产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被禁止 [2] - 相关主体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 或正被调查重大违法犯罪且未结案的情形被禁止 [2] - 基础资产有产权纠纷或依法不可转让 以及属于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禁入类型的情形被禁止 [2] 备案管理制度与监管协作 - 监管核心为备案管理制度 境内实际控制相关资产的主体需向证监会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报告及境外发行资料 审核通过后将公示相关信息 不合规者不予备案 [2] - 备案完成后 发行完毕 发生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2] - 证监会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协作 通过信息共享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并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管部门对RWA代币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证券时报· 2026-02-06 23:5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总体监管原则,旨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国家安全 [1][2][3] 境内监管政策 - **全面禁止境内活动**:禁止在境内开展任何RWA代币化活动,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参与发行和交易,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1] - **严厉打击非法活动**: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RWA代币化活动,擅自开展往往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3] - **切断境内风险传播路径**:严禁境内机构为境外RWA项目提供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及技术、清算、托管等隐性支持,从源头上阻断风险 [2][3] 境外业务监管 - **“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对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4] - **严格备案与合规要求**: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前,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备案报告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材料 [4] - **明确禁止性情形**: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情形 [4][5] - **遵守跨境管理法规**:开展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 - **规范境内机构境外服务**: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为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需强化风控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2] - **禁止境外向境内非法提供服务**: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2] 监管逻辑与背景 - **“境内严禁”的逻辑**:RWA代币化涉及区块链、加密资产、传统金融等多个复杂领域,其运行逻辑与现有金融体系差异大,若在境内全面放开,现有监管框架和风控机制难以有效覆盖,契合中国金融市场当前发展阶段 [2] - **“境外严管”的逻辑**:RWA代币化具有极强的跨境属性,极易绕过资本管制与合规审查,因此需要通过穿透式监管与跨境协作来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
央行等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贝壳财经· 2026-02-06 21:5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其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部署了全面的监管与打击措施,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 明确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开展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健全工作机制与强化属地落实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6]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也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或将其纳入抵质押品、保险范围 [8]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8]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8]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8]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8]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9][10]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0]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 [10][11] -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需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 [12]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2][13]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3] 强化组织实施与法律责任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 [14]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4]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