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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6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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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发行前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文件[5] - 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报告[6] - 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6] - 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6] - 重大事项发生后原则上不超两个工作日内披露[9]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10] - 年度盈亏性质改变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财务信息[12] - 债务融资工具付息或本金兑付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披露安排情况[12] 信息披露触发条件 - 提供重大资产抵押等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7] -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等需披露[8] - 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20%需披露[8]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14] 信息披露流程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15]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并提交董事会[15] -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16] 信息披露渠道与保密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网站或其他媒体[21] - 公共媒体宣传与信息披露有关内容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21] - 接触未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6]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7 21:03
提名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4]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三天通知成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须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3] 委托出席 - 成员可书面委托,每人最多接受一名委托[13] - 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13] 会议记录 -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10年[15] 职责与建议 - 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建议[2] - 选举或聘任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建议和材料[10]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
2025-08-27 21:03
人员设置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3]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2] 人员职责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多项职权[9]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部分业务并承担责任[17] - 财务总监分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拟定多项财务方案[2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24] 决策权限 - 公司交易未达标准时总经理可做审批决定,关联交易未达标准时总经理也有权审批[10] - 投资项目需经可行性研究,达标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实施[32] - 公司对外担保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33] 会议安排 - 总经理办公会议例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29] -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包括高管及相关人员,会议需形成纪要[28][29] -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并提交方案[30] 其他规定 - 总经理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36] -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38] - 总经理离任需进行审计[39] - 审计委员会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合规性,可提罢免建议[40]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45]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7 21:0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 名义向上交所申请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 ...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 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 1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 ...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2025-08-27 21:0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 合法权益,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08-27 21:0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 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日 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单位(以下统称"权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 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行使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能。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法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法务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法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不歪曲事实或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谋取私利。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 职业判断。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 — 1 — 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与被审计单位 ...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27 21:0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 有效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部由公司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7 21:03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