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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修订完成,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及通俗易懂的原则,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内幕信息知情者需依法保密 [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信息保持一致性和持续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投资者 [3]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12][13]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股东持股情况等十项核心内容 [14] - 中期报告需涵盖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股东变化及重大诉讼影响等七项主要内容 [15] 临时公告要求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现状及潜在影响 [20]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等十九类情形 [20] - 披露时点以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等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23]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 [30][31] -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负责接待投资者及媒体来访 [31][13] - 审计委员会需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制度实施 [17][14] 内幕信息管控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24][55] - 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完整报送知情人档案信息 [24][61] - 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57]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管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8][50] - 临时公告需在发生披露事项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经审核后及时披露 [51][22] - 涉及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时,需按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 [51] 档案管理与沟通机制 - 信息披露文件需在指定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9][73] - 公司需通过投资者热线、网站建设及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67] - 需监测媒体报道,对可能影响股价的传闻及时调查并发布澄清公告 [69] 监督与法律责任 - 董事及高管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责任,失职行为将导致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处分 [75][76] -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披露信息时,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7] - 法律责任认定依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78] 直通披露规范 - 直通披露指通过交易所电子化系统直接提交信息披露文件至指定媒体的方式 [79] - 披露时段分为交易日早间(7:30-8:30)、午间(11:30-12:30)及盘后(15:30-19:00)三个时段 [82] - 公司需确保直通披露文件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时需及时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 [85]
宏发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核心观点 -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职责 任免程序及工作规范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2][3][4][5][6][7][8][9][10][11]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 法律 工商管理或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1] - 需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并具备财务 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及良好职业道德 [2]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最近三年受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等 [2]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负责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沟通联络 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组织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2] -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协调与监管机构 投资者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2] - 组织筹备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准备会议文件 参加会议并负责记录和保管资料 [2][7] - 负责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制定保密措施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采取补救措施 [2] -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协助了解信息披露职责 [3] - 负责公司股权事务管理 保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持股资料 并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3] 董事会秘书任免程序 - 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董事会秘书 [4] - 聘任前需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书 个人简历 学历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 - 公司需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代为履行职责 [4] - 解聘需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 解聘或辞职时需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 出现禁止任职情形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职 履职出现重大错误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时应予解聘 [6] - 离职后三个月内需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由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超过三个月后由董事长代行 [6]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范 - 负责董事会会议筹备 通知送达 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及文件保管 [7] - 负责股东会会议筹备 股东通知 股东资格核对 会议资料置备 会议召开保障 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 [8][9]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9]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等[1] - 制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所募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1] - 募集资金须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1]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须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3][4]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3] - 协议需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若提前终止需两周内重签新协议[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4]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4] - 仅在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按承诺计划执行并定期汇报进度[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 并披露原因、存放状况及完成措施[6] - 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7]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7] - 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包括额度、期限、产品安全性及保荐机构意见[8]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最长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8] 超募资金与资金置换 - 超募资金须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9]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9]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10] - 保荐机构须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0][11] -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1]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名称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Hongfa Technology Co Ltd [2]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A107-131 邮政编码430030 [2] - 公司于1996年1月15日获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1800万股普通股 并于1996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9,746,940元 [3] 公司治理结构 -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3] - 公司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4]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59,746,940股 均为普通股 [5] - 公司禁止以赠与 垫资 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5] - 公司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量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0]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 表决权 监督建议权 股份转让权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及财务资料等权利 [11] - 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12] - 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 [13] 股东会职权与运作 -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行使选举董事 审议利润分配 增减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合并分立等职权 [18]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2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23]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4] 董事会组成与职责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46]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等职权 [47][4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临时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 [51] 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53]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征集股东权利等 [55] - 关联交易 变更承诺方案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5] 专门委员会设置 -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 监督审计工作 [56] - 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58] -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58] 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和销售继电器 低压电器 接触器 自动化设备及相关电子元器件 [4] - 经营范围包括货物技术进出口 技术推广服务 工程研发 电工仪器仪表制造销售 证券投资及物业管理 [4]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公司治理结构 -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1]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1] 人员组成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3] -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3] 委员任职资格 - 委员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5] -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5] -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5] 职责权限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4] -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4] -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6] -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10]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10] 决策程序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8]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8] 议事规则 -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8] -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9]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10] - 会议档案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1] 制度实施 -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11] -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1]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为规范公司行为并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3][4] - 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需确保会议正常召开并行使职权[4]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职权包括选举董事、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4]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时 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6]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7]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7][8]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会议 若董事会未在10日内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8][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时 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且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9][12][13] 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0]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15日通知 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6][18] - 会议通知需列明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且不可变更[19] 会议召开与表决机制 - 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21][22] -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无表决权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24][32]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33] 决议与执行要求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比例、表决结果等详细信息[40] - 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后 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5] -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或发行优先股时 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6] 规则效力与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55] - 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公告需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51][52]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委员会设立依据 - 为建立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并完善治理结构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委员会职责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1] -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及审查其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 职责包括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5] -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在拟分拆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 - 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5]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3] - 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 - 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3]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任期届满可连任 若不再担任董事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3]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需暂停行使职权直至补选达标 [4] 决策程序 - 每年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一周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6] - 委员会以经审计的公司经营成果和述职报告为基础 按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6] - 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政策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提出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6] 议事规则 - 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6]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6]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可采用视频或电话等方式 [6] -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或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7] - 关联委员需回避 若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则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相关事项 [7] - 会议需有记录并由出席委员签名 会议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7]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与会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7] 附则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8]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8] - 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制度制定依据与目的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制定目的为规范对外担保管理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1] - 强化内部监控 完善担保事项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 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1] 对外担保定义与范围 - 对外担保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 - 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 承兑汇票及保函等[2] - 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2] 担保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定程序审议批准[2] - 提供担保交易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5] - 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等[5] - 股东会审议超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关联担保特殊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6] -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3][6] 担保额度管理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子公司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7] - 对合营联营企业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担保对象及额度 满足条件时可进行额度调剂[8] - 调剂时获调方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 -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7][8] 风险控制措施 - 需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确保反担保能力[3] - 担保前需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评价 包括财务数据 贷款情况 资产抵押等[3][4] -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发现经营恶化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8] - 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向被担保企业发出还款通知 到期未履行需执行反担保措施[10] 信息披露要求 - 对外担保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担保总额等[2] - 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及额度调剂时需及时披露[7][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或出现破产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0]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 高管对违规或失当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6] - 发生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 降低损失并追究责任[10]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 [1] -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2] 人员组成规则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2]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2]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任失去董事职务即自动卸任 [2] 职责权限范围 - 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及高管的选择标准、遴选合格人选并进行审核 [4] - 需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未采纳需披露具体理由 [4] - 公司相关部门需配合委员会工作日常费用由公司承担 [4] 候选人资格限制 - 明确规定13类不得提名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未逾三年等 [6][7] - 存在36个月内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立案调查等情形需披露原因及影响 [7] - 资格审核以有权机构审议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8] 选任程序流程 - 选任程序包括研究需求、广泛搜寻人选、搜集背景资料、征求书面同意等7个步骤 [8] - 需在选举前1-2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建议及相关材料 [8] 议事规则细则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门槛为三分之二委员 [10] -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10] -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十年议案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10] 保密与生效条款 - 参会人员均需对议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11]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9
核心观点 - 宏发科技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董事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涵盖离职情形与程序 离职董事责任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6] 董事离职情形 - 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 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情形 [1]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 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原因 董事会收到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2] - 特定情形下辞职报告需待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足 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2] - 董事提出辞职后 董事会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董事解任程序 - 董事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情形时 公司应依法解除职务 [3] - 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职务 决议需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案方需提供解职理由或依据 [3] - 股东会前公司需通知拟被解职董事 其有权进行口头或书面申辩 股东会需审议申辩理由后再表决 [3]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时 董事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依法依约确定是否补偿及合理数额 [3] 离职董事责任义务 - 董事离职后需继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若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3] -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4] - 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持续2年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5] - 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在公开前 董事仍负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核心技术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 [5] - 其他义务持续期间需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考虑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长短及关系结束条件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5] 责任追究机制 - 离职董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5] -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 制度适用范围与效力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 被解职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