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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68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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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08 20:01
募集资金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2] - 募集资金到账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支付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安全性高[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7] 资金使用规定 - 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5] - 募集资金存专项账户,专户不存非募集资金[8] - 使用募集资金按规定逐级申请审批[14]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1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用途变更规则 - 按招股书用途使用,擅自改变需董事会决议等并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董事会决议[23]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24]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6] 信息披露要求 -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遇严重影响及时公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8] 责任与制度生效 - 各职能部门按制度履职,违规责任人受处分担责[30]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34]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2-08 20:01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2-08 20:01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 ...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2025-12-08 20:01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小投资者对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股东: (一)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六) 引入战略投资者; 1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发行证券;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2-08 20:01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 ...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12-08 20:01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4] 适用情形 - 符合规定可自行判断暂缓、豁免披露,接受事后监管[5] - 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可依法依规豁免披露[8][9]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可暂缓披露[10] 办理流程 - 董秘组织协调,证券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12] - 申请需经部门申请、证券部提交、审核、董事长审批[12] 资料保存与报送 -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13]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相关登记材料至交易所及证监局[14] 披露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14] - 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15] 保密与责任 - 相关人员控制知情范围且不得泄露[18] - 相关责任人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8]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违规者受惩戒、赔偿损失[18] 制度执行 - 未尽事宜或不一致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20] - 修订权及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2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22] 附件文件 - 附件含《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等3种文件[24] - 审批表需填写申请时间等内容[25] - 知情人登记表需登记知情人信息[26]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并担责[27]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2-08 20:01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5] - 董事任期3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5] - 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总数不超董事总数1/2[5] 董事变动 - 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情况[7] - 公司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7]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15] - 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通知[19] -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缩短或豁免临时会议通知时限[19] - 紧急时可口头通知临时会议,召集人需说明[19] - 定期会议变更提前3日书面通知,不足3日顺延或获全体认可[20]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2] - 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临时会议[23] 会议出席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5] - 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建议撤换;独立董事两次未出席,30日内提请解除职务[26] 决议表决 - 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7] -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董事一人一票表决权[27] - 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未选、多选、中途离场视为弃权[39] 会议程序 - 会议程序含宣布开始等[30] - 主持人征询意见决定议事时间等[30] - 议案需研究,经出席董事等过半数同意可暂不表决[37] - 新增议题需与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可审议表决[38] 决议与记录 - 决议书面记载,出席董事签字担责[34] - 四种情形决议不成立[35][36] - 会议记录含会议信息等[39] - 董事对决议和记录担责,表明异议可免责[40] 其他 - 董事会会议文件保存不少于10年[45] - 闭会期间董事长和总经理按规定行使职权[47][48] - 规则经股东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解释,最终权属股东会[50][51]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12-08 20:01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 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和业绩等实际情况相协调,同时兼顾 市场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12-08 20:01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指导和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估、指导内部审 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1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 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 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
经纬恒润(688326) -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2-08 20:0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5][17]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10]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10]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担任[9] - 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9] - 过往任职因连续两次未出席被解职未满12个月不得担任[9] 各委员会任职要求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7]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7] 提名与选举规则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14] - 选举前按规定披露内容并报送材料至上交所[12] - 上交所对候选人任职有异议,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已提交取消提案[13] 履职与管理规定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请股东会解职[19] - 辞任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8]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 任期届满前可依法解除职务,需披露理由及异议[16] - 履职关注重大事项可提请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25]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3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3]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和信息[37] - 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10年[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