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68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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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1] - 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科创板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情形[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自行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可暂缓或豁免披露范畴,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严格保密且不得借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权益 3)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6]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要求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禁止滥用程序规避披露义务[9] -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归档,保管期限为十年[10] - 内部审核流程需由业务部门发起,经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三级审批,未获批准则需及时披露[11] 信息披露的后续管理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公司需及时补发披露并说明此前暂缓理由及审核情况[12]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13]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或豁免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1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16][1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19]
金盘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24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或通过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3] - 明确禁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2] 股份变动管理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后者需核查信息披露合规性 [5] - 列举9类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后6个月、立案调查期间等 [6] - 设定敏感期交易禁令,包括年报前15日、季报前5日及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 [4][7] - 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股≤1000股可全额转让) [8] - 减持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内容含数量、价格区间及原因 [9] 股份计算规则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股为基数计算 [11] - 年内新增股份中无限售部分当年可转让25%,限售部分计入次年基数 [12] - 权益分派导致的股份增加可同比例提升当年可转让量 [6] - 公司章程可设定严于本制度的转让限制条件 [14]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份数据管理及网上申报,需在任职变动后2交易日内更新信息 [16][17] - 股份变动需在2交易日内公告,内容含变动前后数量、交易日期及价格 [19] - 限售股份解除前5交易日需披露提示性公告,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18] 违规处理 - 违规行为将上报董事会及监管机构,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公告处理细节 [15][20] - 严重违规者将移交监管部门处罚 [21]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 [22][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4]
金盘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2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1]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两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3]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财务部门复核后由财务总监审批 [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 [5]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保障措施 [6]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买卖有价证券或变相改变用途 [6] - 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6]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及新项目、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闲置超募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履行程序,但需在年报中披露使用情况 [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11] - 新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相关信息 [11]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具体原因、已投入金额及换入项目情况 [12] 募集资金监督与披露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14]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 [15] 责任追究机制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转移专户资金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6] - 违反相关法规造成资金使用违规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 [17] - 信息披露失误导致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17]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18]
金盘科技: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
证券代码:688676 证券简称:金盘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 年7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 变更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 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金盘科技(6886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07 19:31
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 公司应审慎选择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等需重新论证[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7] - 募集资金使用和支付需严格审批[11]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董事和高管不得操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等项目或回购股份,使用需多程序审议[2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特定程序,需年报披露[21] - 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多程序审议[23][24]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8] - 资金使用部门每月报送计划和进度[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30] - 保荐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7] - 年度结束,保荐或独财出核查报告,公司聘事务所出鉴证报告[31][32] 其他 - 公司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规追究责任[3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36][37]
金盘科技(68867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2025-07-07 19:31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 料,未发现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科创板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陈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候选 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2、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个人品德符合公司独立 董事任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陈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 ...
金盘科技(68867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07-07 19:31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1 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金盘科技(688676)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7-07 19:31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1 页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 ...
金盘科技(68867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07 19:31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 ...
金盘科技(68867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07 19:31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的议 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上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海 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