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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 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 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 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核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 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 上,公司董事长为薪酬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 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八条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核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 ...
潍柴重机(000880) -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2-25 17:01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股份变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