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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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3]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4] -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可决定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超过授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6][7] 董事会决策权限与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等标准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4] - 关联交易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5] - 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2/3以上同意 [5] 董事会会议机制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通知 [12] - 代表1/10表决权股东或1/3董事联名等情形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3] - 临时会议通知需提前3日发出,紧急情况下可豁免时限但需全体董事同意 [15] 会议表决与决议 - 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18][30] - 独立董事投反对票或弃权需说明理由及风险影响 [11] - 会议记录需记载表决结果,董事可对记录提出书面异议 [33][36] 决议执行与档案管理 - 董事长需督促决议落实并在后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 [38] - 会议档案包括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9]
大中矿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关联交易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旨在规范与关联方交易行为,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1] -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影响公司财务独立、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禁止占用公司资金 [1] - 董事及高管需定期关注关联交易情况,独立董事每半年核查一次关联交易,发现异常需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1]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定义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如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其他法人)及关联自然人(如董事、高管及其近亲属) [2] - 关联交易涵盖16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对外投资、担保、租赁、研发项目转让等资源或义务转移行为 [2][3]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相同审议及披露标准 [3]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股东会审批标准: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或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4]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 [4]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审批标准 [5]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 [6] - 股东会关联交易决议需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6][7] - 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协议重大变更或续签时需履行审议程序,年度金额可分类预估并披露 [7] 关联交易执行与豁免 - 经审批的关联协议签字后生效,重大变化需补充协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确认 [9] - 豁免审议情形包括现金认购公开证券、承销债券、按市场条件向特定关联自然人提供服务等 [10]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需披露情形: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或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 [10][11] - 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均需及时披露,重大交易需附加审计/评估报告 [11]
大中矿业: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总则 -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制度以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增强透明度,保持可持续发展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 - 利润分配需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1] 利润分配顺序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1] -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亏损时,需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1] - 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1] -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 利润分配形式、条件、政策 - 利润分配形式包括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2] - 现金分红条件为每年分配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且需满足税后利润为正值 [3] - 重大资金支出(如归还借款、对外投资等)累计达净资产50%以上时需调整分红政策 [3] - 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差异化:成熟期分红比例不低于80%,成长期不低于40%,初创期不低于20% [4] - 股票股利分配需在经营良好且股价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提出,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 利润分配审议与执行 -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有权对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案发表意见 [5] - 股东会审议前需与中小股东沟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 - 股东会决议后两个月内需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以2/3以上表决权通过 [7] 附则 - 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8]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大中矿业: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公司治理结构 -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情形 [2] 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董事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除仅选举一名董事外) [2] - 董事分类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行提名独立董事权利 [4] - 股东会通知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关联关系、持股数量及处罚记录等详细信息 [4] - 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需报送深交所,提名人需承诺无利害关系 [4] 选举程序与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按持股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计算 [6] -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多轮选举需重新计算 [7] - 选举步骤包括选票发放、票数标注、超额投票无效判定及监票人清点公布结果 [7] 当选规则 - 实行差额选举,得票过半且多者当选,票数相同需重新投票 [8]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要求时,需在60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8] - 股东会工作人员需提前告知投票规则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8] 附则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修订并经董事会批准 [9]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大中矿业: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负责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ESG事宜的研究与建议 [1] -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3] - 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5] 委员会职责 - 研究并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议 [9] - 审议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 [9] - 监督ESG事项,包括目标制定、风险评估、绩效表现及信息披露 [9] - 审阅ESG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9] 工作程序 - 董事会办公室及ESG工作小组负责会议前期准备,包括战略规划草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1][12] - 委员会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下可豁免通知期限 [14] - 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17][21] 会议与决策 - 会议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18][1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22][23] - 委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24] 附则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25][26] - 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与国家法律或章程冲突时需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27]
大中矿业: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需向所有投资者同步披露[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1]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豁免披露,公司需履行保密义务且不得借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若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第三方利益等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需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理由[2]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交易相关方等主体[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一致且不得误导投资者[3] - 公司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4]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与发布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4] - 依法披露信息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4]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替代法定公告义务,非交易时段发布的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充公告[4]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第三、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7]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 - 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等)需立即披露临时报告[9][10]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事件发生时,若事件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提前披露[11]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1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披露信息并监督媒体报道真实性,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及查阅相关文件[14]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及重大事件,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并提出处理建议[15]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发生较大变化、被质押冻结等情形时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6] 信息披露流程与媒体 - 定期报告披露流程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签署确认意见及交易所披露[18] - 临时公告披露需由相关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长签发后通过交易所直通程序或规定渠道披露[19] - 公司信息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披露,编制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20] 保密措施与违规处罚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董事、股东、中介机构等)在信息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20][21]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可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第三方责任[22] - 公司实行财务内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止泄漏,内部审计机构需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22][23]
大中矿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 [1]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等情形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3]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及防范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需披露担保方履约能力 [4][5] 关联交易与股东义务 -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的除外 [5]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5] 操作程序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内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实施时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等条款 [6]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做账务处理 [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出现还款困难、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公告 [7]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需披露逾期原因及补救措施 [7] 罚则与附则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
大中矿业: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 管理职责分工 - 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登记备案主体责任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2] - 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登记入档事宜 需与董事长共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执行部门 [3] 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 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且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5] - 具体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新增借款(超净资产20%)等16类情形 [6][7][10] 知情人范围界定 - 涵盖公司内部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监管机构人员等四类主体 [8] - 特别纳入重大事项参与方及因亲属关系获知信息的外部人员 [5] 登记管理流程 - 需完整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 档案保存期限10年 [9][12] - 重大事项需分阶段报送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备 [11][17] - 重大资产重组需在首次披露时同步报送知情人档案 [17] 信息流转控制 - 内幕信息流转需经原持有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双重批准 [12] - 行政管理部门接触信息需登记机构名称、接触原因及知悉时间 [14] 监督执行机制 - 定期自查内幕交易行为 发现违规需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 [15][27]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及参与人员 [16] 违规追责条款 - 泄露信息或内幕交易将面临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及刑事责任 [26] -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 [28] 制度动态调整 - 制度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更新 [29][30]
大中矿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 - 设立目的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对经理层有效监督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董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人员组成要求 - 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1名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3] - 委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3]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提名 董事会选举产生 [4] 职责权限 - 核心职能包括监督内外部审计机构 审核财务信息 评估内部控制 [11] - 需对财务报告真实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欺诈/舞弊/重大错报可能性 [12] - 必须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包括:披露财务报告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财务负责人 会计政策变更等 [12] 会议机制 -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需2名以上委员提议 [20] - 会议通知需提前3天发出 紧急情况可豁免通知期限 [20] -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21][26] 运作流程 - 审计部负责提供决策材料 包括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 关联交易资料等 [18][11]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 内容包括议程 表决结果 委员发言要点等 [15][33] - 决议生效后需次日向董事会通报 重大缺陷需向深交所报告 [30][7] 特殊条款 - 委员连续2次缺席会议将被撤销职务 [24] - 决议违反法规导致损失时 参与表决委员负连带责任 [31] - 工作细则与法律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解释权归董事会 [37][38]
大中矿业: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总则 - 本细则旨在规范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其顺利行使职权并履行义务 [1] - 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需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1] - 总经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总经理聘任及任职资格 -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3]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3] -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非董事监事职务者不得担任高管 [3] 总经理职权 -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年度经营计划 [3] -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3]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 - 决定非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3] 总经理职责 - 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关系 [4] - 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 - 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 [4] - 研究市场信息,组织新产品开发,增强市场竞争力 [4] 行为准则 -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或挪用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产 [4]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4] - 不得未经批准与公司进行交易或从事同业竞争 [4] - 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需赔偿 [4] 副总经理职权 - 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相应部门并定期报告 [5] - 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分管工作并承担责任 [5] - 有权召开分管业务协调会议,审核主管部门业务 [5] 财务负责人职权 - 全面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拟定财务规章制度 [6] - 组织财务核算和审计,监督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 [6] - 监控公司资金流动,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6] 工作规则 - 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实施后确定执行和监督人 [7] - 大额款项支出实行总经理、财务副总、财务负责人联签 [7] - 人事任命需先经人事部门考核 [7] 会议制度 -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参会人员包括高管及部门经理 [7] - 会议需提前1日通知,缺席需请假 [7] - 总经理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由指定副总主持 [8] 报告制度 - 总经理需向董事会报告生产经营、重大合同及资金运作情况 [8] - 董事会闭会期间需经常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9] - 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9] 激励与约束 - 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挂钩 [9] - 业绩显著者可获现金、实物、红股等奖励 [9] - 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并可能提前终止合同 [9]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0] - 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10]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