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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筑牢行业良性发展基石,金融机构要承担更大责任
第一财经· 2025-07-14 20:43
在金融产品的推介过程中,常常存在着夸大收益率等现象。比如,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通过产品利益输 送、人为调整业绩数据、夸大历史收益等方式,给金融产品消费者造成误解,进而盲目投资。但实际 上,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并不固定,且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管理办法》就是针对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 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产品而制定的。 夸大收益率等现象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此,《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 者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 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 等;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金融机构非但不能夸大其词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误导,还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适格性审查。也就是说, 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 格审查标准、流程,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金融机构不得销售与客户适当性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特别是,《管理办法》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适格性审查要求更为严格。有些老年人缺少相应的金融知 ...
固收动态报告:国有险企长周期考核机制落地,资金面略有收敛,债市整体偏弱震荡
东方金诚· 2025-07-14 19:36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 报告的核心观点 7月11日资金面均衡中略有收敛,债市整体偏弱震荡,转债市场主要指数涨跌不一,转债个券多数上涨,各期限美债收益率普遍上行,主要欧洲经济体10年期国债收益率普遍上行[1] 各目录总结 债市要闻 国内要闻 - 财政部印发通知加强国有险企长周期考核,将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三年周期指标+五年周期指标”,权重分别为30%、50%、20%,自2025年度绩效评价起实施[3]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客户,2026年2月1日起施行[4] - 交易商协会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涉广发银行2025 - 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4] - 首批10只科创债ETF最终募集289.88亿元,均1日完成发行,7月17日上市,多家基金公司筹备二批上报[5] 国际要闻 - 特朗普宣布8月1日起对墨西哥和欧盟输美产品征30%关税,若墨西哥打击贩毒、欧盟开放市场,美或调整政策,其他贸易伙伴可能面临15% - 20%关税[6] 大宗商品 - 7月11日,WTI 8月原油期货收涨2.8%,布伦特9月原油期货收涨2.5%,COMEX黄金期货涨1.41%,NYMEX天然气价格收涨0.24%[7] 资金面 公开市场操作 - 7月11日,央行开展847亿元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1.40%,当日有340亿元逆回购到期,净投放资金507亿元[9] 资金利率 - 7月11日,资金面均衡中略有收敛,DR001上行2.00bp至1.343%,DR007下行2.27bp至1.472%[10] 债市动态 利率债 - 现券收益率走势:7月11日债市偏弱震荡,10年期国债活跃券250011收益率上行0.65bp至1.6660%,10年期国开债活跃券250210收益率上行0.50bp至1.7430%[13] - 债券招标情况:25附息国债12(续发)2年期发行规模1240.3亿元,中标收益率1.3582%;25附息国债10(续2)37年期发行规模1241.8亿元,中标收益率1.3735%[15] 信用债 - 二级市场成交异动:7月11日,3只产业债成交价格偏离超10%,“19宝龙MTN002”跌超67%,“H0宝龙04”涨超122%,“H1碧地02”涨超192%[15] - 信用债事件:国美电器6月新增重大被执行信息及失信记录,涉及金额超8200万元;东方时尚启动预重整程序;交大昂立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武汉天盈投资债券持有人按《重整计划》获现金清偿;金地集团6月签约金额31.0亿元,上半年累计签约金额171.5亿元,同比降52.52%[16][17] 可转债 - 权益及转债指数:7月11日A股三大股指收涨,成交额1.74万亿元创三个月新高;转债市场走势分化,中证转债、深证转债收涨,上证转债收跌,成交额694.44亿元,个券多数上涨[18] - 转债跟踪:三六零预计半年度净亏损2.4 - 3.2亿元;曲文控协商债务重组,部分纠纷本金已偿还;江苏盐城港大丰港开发子公司票据逾期已结清;富力地产6月销售收入18.1亿元,上半年73亿元,同比增30.36%[18] 海外债市 - 美债市场:7月11日各期限美债收益率普遍上行,2年期上行4bp至3.90%,10年期上行8bp至4.43%,2/10年期利差扩大4bp至53bp,5/30年期利差扩大4bp至97bp,10年期通胀保值国债损益平衡通胀率上行3bp至2.37%[20][21][22] - 欧债市场:7月11日主要欧洲经济体10年期国债收益率普遍上行,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分别上行3bp、2bp、1bp、1bp、3bp[23] - 中资美元债每日价格变动:截至7月11日收盘,理想汽车、中国海洋石油北美元限责任公司等部分债券有涨幅,中国农化(香港)峰桥有限公司、哔哩哔哩等部分债券有跌幅[25]
7月13日周日《新闻联播》要闻17条
快讯· 2025-07-13 20:00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业 - 我国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业实现快速增长 [3] 电力行业 - 电力保供能力持续提升 全力以赴迎峰度夏 [5] 铁路建设 - 上半年全国铁路建设投资保持高位运行 [9] 金融监管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12] 国际贸易 - 美国宣布新一轮加征关税政策 欧盟墨西哥呼吁捍卫自身利益 [13]
聚焦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有了“硬约束”
第一财经· 2025-07-13 18:31
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2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8次,防止随意 调整。 随着个人消费者金融需求的日益丰富,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征求意见近4个月后,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 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举措陆续出台,但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产品与客 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等问题。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围绕"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核心逻辑,明确了 适用范围、核心原则及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为行业立规明矩。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办法》内容体现为四大亮点:一是边界清晰,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 的责任划分;二是尺度明确,科学设定差异化监管要求;三是标准细化,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管理规 范;四是温暖有度,兼顾防风险与普惠性。 针对金融机构,《办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边界,要求金融 ...
金融监管总局“7号令”出台:金融产品严禁“操纵业绩”、“不当展示”
财联社· 2025-07-12 14:28
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出台《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7号令),新增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的行为 [1][4] - 新规针对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2] - 7号令偏原则性要求,具体规定体现在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中 [3] 业绩展示监管 -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通过利益输送、调整数据、夸大收益等方式误导客户 [4] - 部分理财产品存在"新品打榜"现象,成立初期集中资源做高收益(最高近19%)后宣传吸引资金 [9] - 监管将严控公募银行理财宣传中的夸大优势、选择性展示数据等行为 [9] 投资者分类与适配 - 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10] - 专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净资产超2000万或金融资产超1000万)等,适当性要求大幅降低 [15] - 普通投资者只能购买低于其风险评级的产品 [14] 产品风险评级 - 投资型产品需统一划分为5级风险(R1-R5),与现行实践一致 [12][13] - 评级需考虑投资方向、杠杆、结构复杂性、历史波动等11项要素 [12] - 上市公司偏好低风险产品(现金管理类占主导) [16] 高龄客户与评估规则 - 对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线上流程需适老化改造 [18] - 风险评估有效期统一为12个月,单日评估不超过2次/年累计不超8次 [20] - 此前理财、保险资管评估有效期存在1年与2年差异 [20]
金融机构发售投资型产品应进行适当性匹配
证券时报· 2025-07-12 04:56
金融监管政策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核心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 - 政策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及保险产品 [1] 政策框架 - 《办法》包含五章:总则、基本规则、适当性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1] - 基本规则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属性、客户特征,并进行适当性匹配与合规销售 [1]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1]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评估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能力,并对销售资质分级 [1] 投资者分类标准 - 专业投资者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私募管理人、QFII/RQFII等机构及旗下产品,以及社保/年金/慈善基金等 [2] - 普通投资者需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机构需提供明确匹配意见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2]
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金融消保又一新规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7-11 23:3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余纪昕 上海报道 7月11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在于将保护金融 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并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 法,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对金融消费 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 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同时,针对销售环节这一投资者权益保护消保的"重头戏",监管机构也加强了纪律要求。 《办法》第十六条称, 金融机构应强化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并对相关 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水平。并且,金融机 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 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 ...
推动消保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机构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客户
券商中国· 2025-07-11 23:30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 - 政策目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前移,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匹配需求,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2] - 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预留过渡期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2] 适用产品范围 - 覆盖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管信托、保险资管、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 [3]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按原有规定执行 [3] 金融机构监管要求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需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6]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7] - 基本规则强调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及合规推介 [4] 投资者分类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8] - 专业投资者限定为金融机构、养老基金、QFII等特定主体,取消自然人申请通道 [8][10] - 对普通投资者强制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意见和风险提示 [10] 行业自律与后续安排 - 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需建立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11]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规范建设并监督金融机构义务履行情况 [12] - 同步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培育工作 [13]
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7-11 23:18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 -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核心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需了解产品与客户,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 [3][4] 适用范围与产品分类 - 适用产品包括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等)及保险产品(财产险、人身险) [5] - 金融机构定义为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期货产品按其他专门规定执行 [5][7] 投资者分类与管理要求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后者强化风险评估、告知义务及风险提示 [4] - 保险产品需分类分级管理,与销售资质分级衔接,销售投连险等需额外评估产品风险与投保人承受能力 [4] 特殊群体保护与销售规范 - 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程序、强化风险提示及回访,线上流程需具备适老性 [8][9] - 销售投资型产品需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负债、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六类必要信息 [11] 私募产品销售限制 - 私募产品不得通过公共媒介、官网或APP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禁止拆分份额变相降低门槛,需以非公开方式销售 [13]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印发
证券时报· 2025-07-11 23:09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产品通过适当渠道销售给适合客户,分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细化规则 [1] - 政策目标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前移,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并匹配需求,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合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1] - 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预留过渡期保障平稳落地 [1] 适用产品范围 - 涵盖收益不确定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保险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 [2] - 保险产品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产品 [2] - 银行间市场业务和证券基金期货产品适用其他监管部门规定 [2] 金融机构义务强化 - 新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要求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并确保合规性 [3] - 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 - 需履行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等基本规则 [3] 投资者分类管理 - 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4] - 专业投资者范围限定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养老基金、QFII/RQFII等,取消自然人/法人申请通道 [4][5] - 普通投资者必须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意见和风险提示 [5] 行业配套机制 -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协会需建立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6]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自律组织建设并监督金融机构义务落实情况 [6] - 同步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培育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