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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 RWA:42 号文落地,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初步成型
新浪财经· 2026-02-08 12:04
文章核心观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的“42号文”标志着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的初步成型,该文件对虚拟资产的不同类别(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精准区分,并确立了差异化的监管原则[1][2][3] - 监管态度呈现出从“一刀切”到“许可展业”的递进转变:对虚拟货币严格禁止,对稳定币进行动态评估留有余地,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则在合规前提下允许展业,旨在推动虚拟资产“脱虚向实”的发展[2][23][26] 中国大陆虚拟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 2017年“94公告”全面叫停代币发行融资(ICO)并清理相关交易平台[4] - 2021年“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兑换、中介等为非法金融活动,并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4] - 2025年11月十三部委协调会首次明确将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并列为监管重点[5] - 2025年12月七协会风险提示警示稳定币、空气币、RWA代币相关非法风险,并严禁会员机构参与[5] - 2026年2月“42号文”出台,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纳入监管,补全了监管缺失,成为当前最精准、最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5]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虚拟货币监管 - 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6] - 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所有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7] - 首次明确监管地域范围,严禁境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7][8] -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认可其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但作为“金融资产”或“结算工具”在中国大陆已无生存土壤[8]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稳定币监管 - 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9] - 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9] - 监管原则为“动态评估”,延续了2025年十三部委文件的精神,为未来可能允许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留有余地[10][11] - 监管归口上,由央行负责监管虚拟货币(包含稳定币)[12] 42号文核心条款解读: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监管 - 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了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12] - 明确不得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否则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2][15] - 但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确立了“许可展业”的监管原则[12][16] - 对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采取“严格监管,合规展业”原则,需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由相应监管部门监管[13][17] - 具体监管分工:外债形式的RWA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股权形式、资产证券化形式的RWA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涉及资金汇回由外汇局监管[13][17] - 证监会同步发布《指引》,专门针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明确了定义和备案监管要求[2][18] - 文件强调RWA代表基于区块链的新的资产流通方式,而非新的资产创造方式,其底层资产风险并未改变[20][21] 监管框架总结与影响 - “42号文”对虚拟资产三种形态的区分监管(虚拟货币“一刀切”、稳定币“动态评估”、RWA“许可展业”)标志着监管框架的初步建立[23] - 核心监管红线包括:严禁境内展业及面向境内展业;严禁利用虚拟货币(稳定币)履行法定货币的功能[26] - 该框架旨在充分发挥区块链及代币化的优势,为实体经济与传统金融注入创新活力,推动全球价值流转效率的提升[26]
事关虚拟货币!央行、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
新浪财经· 2026-02-08 08:5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旨在全面禁止和取缔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实施严格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 [1][3][14] 明确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业务属性 -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如兑换、交易、发行融资等)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健全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4]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多部门将加强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支付、清算、产品销售、保险等服务,也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等服务 [6]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并需配合调查 [7]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7]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强相关广告监管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项目,并关停存量项目 [7]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将依法调查和处置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8] - 公安部等多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9]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倡导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 [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0]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0]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0]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母公司的合规风控体系 [11]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1] 强化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 [12]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2] 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3] - 明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责任 [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13]
八部门加强监管 遏制虚拟货币等风险
央视网· 2026-02-08 04:20
政策核心与监管范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 [1] - 通知旨在遏制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活动,防范相关风险伸向百姓“钱袋子”,八部门将加强监管合力 [1] - 通知明确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一系列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对发行与交易主体的限制 - 由于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风险极易跨境传导,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央行定义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并非由国家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对于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3]
China Widens Crypto Ban to Choke Off Stablecoins and Asset Tokenization
Yahoo Finance· 2026-02-07 20:48
中国监管机构扩大加密货币禁令 - 中国最高金融监管机构显著扩大了现有加密货币禁令范围 新规特别针对稳定币发行和现实世界资产 (RWA) 的代币化 [1] - 该联合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等八家机构于2月6日发布 这是自2021年标志性的比特币挖矿和交易禁令以来最激进的资本管制收紧措施 [1] 针对稳定币的监管措施 - 监管机构指出近期虚拟资产活动的激增直接威胁国家金融稳定和货币主权 [2] - 新规严格禁止外国实体向中国居民提供稳定币或代币化服务 [2] - 此次打击更重要的目标是“离岸漏洞” 禁止国内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在未经政府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发行数字货币 [3] - 中国人民银行强调 稳定币 特别是那些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 具有主权货币的属性 [3] - 当局认为这些私营数字资产削弱了国家控制货币供应的能力 并声称这些资产规避了严格的反洗钱和客户身份识别协议 [4] - 通知明确禁止任何实体在海外发行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是为了捍卫中国的官方央行数字货币 e-CNY [4] 针对现实世界资产 (RWA) 代币化的监管措施 - 该指令还针对规模达240亿美元的蓬勃发展的现实世界资产 (RWA) 代币化领域 [5] - 监管机构将未经授权的代币化 例如房地产或证券的碎片化所有权 重新归类为“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和“未经授权的期货业务” [7] - 通知规定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以及提供相关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 若涉嫌涉及非法代币发行 未经授权的证券公开发行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非法集资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均应被禁止” [7] 合规路径与执行框架 - 通知为在政府批准的金融基础设施上进行的活动留下了一条狭窄的路径 [8] - 但要求任何在海外寻求代币化的公司满足更高的合规标准并获得国内许可 [8] - 为执行这些措施 中央政府计划启动一个整合地方和国家监督的协作框架 [8]
史上最严!币圈大变天 虚拟货币正迎来国内多部门的最强监管
新浪财经· 2026-02-07 14:20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 - 政策再度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1] - 政策首次规定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多项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1] 监管范围与影响 - 此次监管升级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不仅彻底“围堵”境内虚拟货币业务,更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境外发行环节[2] - 禁止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规定,将直接掐断国内机构相关稳定币的发行源头[2] - 该规定将对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发行、流通、交易全产业链形成冲击[2] - 目前境外已有部分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存在,且部分币种无合规发行资质、资金池管理不透明[2] - 部分稳定币存在借助离岸市场向境内传导的情况,可能成为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的载体[2] - 这类稳定币对我国货币流通秩序和外汇管理形成潜在影响[2] - 后续相关币种的流通和交易环节将失去向境内渗透的基础[2]
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明确此类业务“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证券日报网· 2026-02-07 13:27
政策核心与监管原则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并确立“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监管原则 [1] - 政策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2][3] - 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对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境外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1][8]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立场 - 延续并强化禁止性政策,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稳定币相关业务活动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4] - 指出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点对点交易易跨境传导风险,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事关货币主权 [5]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义与境内禁令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 [4] 对境外业务活动的严格监管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严格监管,特别是外债形式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业务 [1][6] -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6][8]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8] 对相关服务提供方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6][7] - 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7] 配套监管规则与执行 - 中国证监会配套《指引》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送全套发行资料 [8] - 要求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等禁止性情形 [8] - 开展业务须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8] - 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之名的炒作行为及相关非法金融和犯罪活动 [7][9]
八部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搜狐财经· 2026-02-07 12:10
政策核心 - 中国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1] -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1][2] 虚拟货币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范围广泛,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2] - 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稳定币监管 - 首次规定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举例说明如将价值1000万的房产分成1000万份代币的行为属于投机炒作 [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5] -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4] 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6]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6]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6]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1:12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和坚决依法取缔 [1][9] - 政策延续并强化了近年来的禁止性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 - 政策同样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4][5] 对虚拟货币的具体监管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9]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具体监管规定 - RWA代币化被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 对相关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要求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并需履行报告和协助调查义务 [6]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相关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协助的将被追究责任 [2][5][10] 政策实施与法律责任 - 政策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0: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1][2][4] 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7][8]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3][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4] 关于稳定币的特别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8]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8] 关于挖矿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对经营主体登记与广告的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6] 相关法律责任与工作措施 - 违反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依法查处 [9] - 将加强跨部门、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5]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9]
深夜发文!央行等八部门 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搜狐财经· 2026-02-07 10:3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全面延续并升级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禁止性监管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做出明确禁令 [1][4]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1] 稳定币监管要求 - 首次明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5]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2]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2] - 强化对境内主体出境开展RWA代币化业务的监管,明确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 [6] 互联网与工商注册限制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2] 虚拟货币“挖矿”整治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2]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2] -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6] 法律责任与风险自担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政策延续与升级背景 - 此次《通知》是对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延续和升级 [4]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一以贯之,2013年、2017年、2021年均曾发文禁止 [8] - 2025年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再次抬头,去年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多家行业协会相继发布风险提示 [8] 国际环境与市场动态 - 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国际清算银行在2025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稳定币在单一性、弹性和完整性三个关键测试中,仍未达到成为货币体系支柱的要求 [9] - 受数字资产流动性减弱、国际金价波动、美股科技板块震荡等多重因素影响,2026年开年以来比特币市场行情持续走弱,进入2月后比特币价格已跌破7万美元关口,较2025年10月的历史高位水平接近腰斩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