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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股票复盘:保隆科技(603197)为子公司担保37600万元且可转债转股98000元
搜狐财经· 2025-07-06 06:49
股价表现 - 截至2025年7月4日收盘,保隆科技报收于38.11元,较上周的39.22元下跌2.83% [1] - 本周最高价报39.49元,最低价报38.06元 [1] - 当前最新总市值81.74亿元,在汽车零部件板块市值排名68/229,在两市A股市值排名1995/5149 [1] 担保情况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保隆工贸、龙感电子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35,900万元、1,700万元 [1] - 截至公告披露日,实际为保隆工贸、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6,200万元、7,550万元 [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6,230.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40% [1] - 担保主要用于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多家银行开展业务,控股子公司龙感电子同上海银行开展业务 [1] - 保隆工贸注册资本30,100万元,龙感电子注册资本1,000万元 [1] 可转债发行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数量1,39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139,000万元 [2] -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7,707.25万元 [2] - 可转债存续期限为6年,利率逐年递增,从第一年的0.10%至第六年的2.00% [2] - 转股期限自2025年5月6日至2030年10月30日 [2] -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可转债信用等级均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 财务表现 -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02,486.8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9.12% [2] - 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241.6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4.00% [2] - 2024年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238,808.19元,募投项目支出308,823,838.94元 [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26,414,969.25元 [2] 可转债转股情况 - 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共有98,000元"保隆转债"转为股票,形成股份数量2,414股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保隆转债"金额为1,389,902,000元,占发行总额的99.9929% [3] - 保隆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0.1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9.65元/股 [2][3] 股权激励计划 - 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激励对象行权且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00股 [3] - 行权股票可于行权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3] - 2025年第二季度共1人参与行权并完成登记,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数量合计200股 [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过户登记股份200股,募集资金8,852元 [3] 股份回购 - 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102.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78% [4][5] -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9.36元每股,最低价为38.68元每股 [5] - 支付的资金总额为4,000.30万元 [4][5] - 回购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8.49元每股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规小助手——工资薪金篇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5 17:29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是常见的税前扣除事项,也是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问题。由于有时对政策理解不够 准确,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容易发生错误扣除的情形。那么,工资薪金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我们一起来看 看吧~ 一、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支付给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 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第一条的规定,"合理工资薪 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 以下原则 掌握: 三、 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限额时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什么? 答:应 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 ...
水晶光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43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自查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 - 上市后36个月内未出现违规利润分配情形 且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 - 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且均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激励计划结构设计 - 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不超过1% [2] -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 - 董事高管激励已列明姓名、职务及获授数量 并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权条件 [2] 计划披露完整性 - 草案包含权益数量、股票来源、占总股本比例等要素 分次实施时披露每次授予比例 [4] - 明确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涉及特殊定价时需披露依据并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 - 详细说明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 多期计划中后期业绩指标低于前期需特别说明合理性 [4] 实施程序要求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日起不超过10年 限制性股票解限间隔不少于12个月且每期解限比例不超过50% [5] - 股票期权行权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后一行权期不早于前期届满日且每期可行权比例不超过50% [5]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发表意见 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 [5] 特殊情形处理机制 - 明确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下的计划实施规则 以及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死亡时的处理方式 [5] - 建立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并承诺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
云从科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员,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范围相符 [2] - 激励对象需满足多项资格条件,包括12个月内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1] - 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7月3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58元/股 [2] 激励计划具体实施 - 本次预留授予涉及两类激励对象:第一类3人,第二类10人 [2] - 合计授予1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 - 激励对象资格经核查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2]
光云科技: 光云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4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光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 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证券法》 ...
九号公司: 九号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4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 ...
中国软件: 中国软件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3
证券代码:600536 证券简称:中国软件 公告编号:2025-032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以微信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4 日,采取了通讯的表决方式。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以通讯 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公司已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办理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207,898 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股份总数由 850,170,397 股变更为 849,962,499 股,拟 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850,170,397 元变更为 849,962,499 元;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就向 特 ...
中无人机: 中无人机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回购方案核心内容 - 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2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1] - 回购价格上限为60.52元/股,不超过董事会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150% [1][5] - 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3年内未转让完毕将依法注销 [1][5][7] - 回购期限为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2][5][6] 回购股份规模及影响 - 按上限测算将回购330.46万股(占总股本0.49%),下限测算回购165.23万股(0.24%) [7][9] - 回购资金上限2亿元占公司总资产2.29%、净资产3.52%、流动资产2.42%,财务影响可控 [10] - 回购后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34.86%,不影响偿债能力和上市地位 [10][11] 股东及高管持股动态 - 持股5%以上股东成都产业投资集团已完成减持计划,未来3个月无新增减持计划 [2][12] - 董事长张晓军及副董事长曾强在回购期间计划增持,无减持计划 [3][11][14] - 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3个月无减持计划 [3][12] 回购实施程序 - 回购方案由董事长张晓军2025年4月8日提议,4月26日首次披露 [5][13] - 2025年6月26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要求 [2][5] - 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B887442016)用于回购操作 [17] 股份用途及调整机制 - 回购股份若用于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授出部分将注销 [14][15] - 遇送股、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将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和数量 [8][9] - 重大事项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将顺延回购期限 [6]
康美药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关于康美药业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核心观点 - 公司决定终止第一期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涉及816名激励对象和3,497万股股份 [4][6][7] -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合规 [4][6][7] 回购注销条件 - 依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及两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激励计划并启动回购注销 [4][6]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 2021年9月14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 [6] - 2021年11月16日,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议案,并于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决议公告 [7] 回购注销具体安排 - **涉及对象**:816名激励对象 [7] - **股份数量**:3,497万股 [7] - **注销日期**:计划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具体日期未披露 [7][8] 法律结论 - 信达律师事务所认定本次回购注销在条件、程序及执行层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文件要求 [4][6][7]
实控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IPO公司的高税负问题(20案例)
梧桐树下V· 2025-07-04 19:57
实践中,大多数IPO企业都会设立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甚至也存 在实控人在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中持有较高份额的情况。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投行、会计 师、律师、还是拟IPO企业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都将面临一系列与合伙企业息息相关的涉税难点与争议。 那么,合伙企业在日常税务处理中有哪些难点呢?其中,又有哪些问题是你正在经历和思考的? 难点1: 合伙企业产生了利润但未做实际分配,合伙人是否不用计缴所得税?如何理解合伙企业的"先分后 税"? 难点2: 合伙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难点3: 多层合伙架构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纳税义务时间? 难点4: 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益,再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是否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政 策? 难点5: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A股取得股息所得是否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难点6: 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股息红利"缴纳了个税,后续合伙企业合伙人转 让合伙份额,该份额对应的成本如何认定?针对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应合伙企业已缴纳个税的投 资或收益金额,能否作为下次转让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