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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亮剑,斩断平台自动扣款“暗箭”
新浪财经· 2025-12-21 22:42
新规核心内容与实施时间 - 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为经营者留出规范调整时间 [2] 针对的具体问题与现状 - 当前互联网平台存在免密支付关闭难、自动扣款不透明等问题,消费者取消相关功能平均需跳转5~6个页面,且存在诱导误操作等套路 [2] - 自动续费关闭按钮隐藏深,部分金融平台销售软件后不提供退款按钮,仅能联系人工客服,尽管有7天无理由退款规定 [3] - 问题的核心在于开通环节采用模糊提示、默认勾选、功能捆绑等方式,而退出门槛被故意抬高,侵蚀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3] 新规的具体要求 - 平台提供免密服务、自动扣款时,必须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2] - 对自动扣款实行每次扣款前提醒的制度安排 [4] - 进一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 [3] 新规的意义与影响 - 规定将“显著”、“每次提醒”等具体要求写入规则,直接堵住了平台以套路操作规避责任的模糊空间,不再仅是原则性保护 [4] - 新规旨在推动平台竞争重心从野蛮生长转向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提供清晰的制度坐标 [5] - 建立清晰、可控、可退出的支付机制有助于重建用户信任,便利若以牺牲安全感为代价会削弱平台长期黏性,新规有利于平台经济更健康、可持续运行 [4] 政策信号与行业展望 - 新规释放的政策信号并非监管收紧,而是通过具体规则推动平台消除灰色空间 [5] - 规范免密支付、自动扣款等服务对平台和用户利益一致,并不必然导致平台收入和效率受损 [4]
平台不得强制经营者降价,自动续期扣款前显著通知……《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最新印发
第一财经· 2025-12-20 11:2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旨在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3][4] - 该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23] 经营者自主定价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鼓励其通过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并合法获利 [5] - 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提高收费、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例如强制降价、强制不得高于其他渠道价格、强制开通自动跟价系统等 [5] -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并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6] - 平台经营者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时,需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七日,对不接受修改并要求退出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阻止 [6][7] 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需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通过网络页面等方式明确标示价格、品名、计价单位、运费、配送方式等与价格相关的内容,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8] - 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或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时,需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相关规则,并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 [8] -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需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规则,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并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9] - 平台经营者开展补贴促销时,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并需在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10] - 标示预估价格时,需公开价格构成并提示与最终结算价格的差异,对有限制条件的预估价格需以显著方式提前清晰提示 [10][11] - 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时,应根据价格、销量、信用等多种方式呈现,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需显著标明“广告”,并向参与竞价的平台内经营者告知搜索排序和竞价排名规则 [11] 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但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临期商品或有正当理由降价服务的除外 [12] -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12] - 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即禁止“大数据杀熟” [12] - 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13] -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通过囤积居奇、强制搭售等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在突发事件期间销售应急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时,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提价或不合理大幅提高运输费用 [13][14] - 禁止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谎称政府定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使用欺骗性语言标示价格、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不利价格条件、虚构篡改成交价格记录、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 [14] - 平台经营者自身不得在首页等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详情页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和规则需与实际一致,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14] 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免密支付、搭售额外服务或商品、设置自动续期或自动扣款等服务时,需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15] - 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每次扣款前需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扣款时间、金额及取消途径,并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收费标准变化时需一并通知 [16] -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通过抬高或压低等级、虚假提高数量或时长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16] -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和商品质量承诺担保制度,以公平公正解决价格争议并化解消费纠纷 [16] 监督与合规机制 -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职责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开展监管,可进行提醒、告诫、约谈和调查,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需按要求如实提供信息 [17][18] - 平台经营者需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价格行为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健全平台管理规则、设立公示价格投诉渠道、保存价格交易信息、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等 [19] - 行业协会、商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鼓励其与平台经营者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以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19] -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20]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印发:平台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
华尔街见闻· 2025-12-20 10:07
政策核心内容 - 平台经营者被禁止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施加一系列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1] - 禁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服务等 [1] 被禁止的具体价格限制行为 - 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 [1] - 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的售价不得高于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 [1] - 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类似系统 [1] - 其他任何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1] - 基于平台商业模式由平台经营者实行统一定价的情况除外 [1]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3 23:17
农膜生产销售增值税优惠 - 从事农膜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 - 农膜产品范围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和大棚膜 [3]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 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税务政策 - 平台企业需按累计预扣法为从业人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2] - 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服务收入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14] - 3%征收率的增值税可减按1%计算缴纳 [15] - 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需核验身份并取得书面授权 [16] - 代办申报需在次月15日内完成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16] - 新政策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17] 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 - 提供"悦悦"人工远程问办服务替代线下办税 [19]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功能联系人工座席办理业务 [20] - 电子税务局支持分税种汇总开具年度完税证明 [24] - 完税证明开具需选择汇总类型并设置税款所属期等查询条件 [27] - 系统生成完税证明后可下载PDF格式或直接打印 [29]
12366每周热点丨收藏!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热点问题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2 09:08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范围 - 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广泛,包括网络商品销售、网络直播、网络货运、灵活用工等平台 [3] - 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等服务的平台也在此列 [3] - 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以及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基础架构服务平台同样需要报送 [3]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时间与方式 -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变化也需在30日内报送 [4]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需于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内报送 [5] - 报送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以及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6] 新规施行后的首次报送安排 - 在《规定》施行前已开展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报送基本信息 [7] - 平台企业需在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 [8] 涉税信息报送的后续管理 - 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报送的企业可申请延期,需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9] - 发现报送信息有误时,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10] - 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企业,需在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运营结束时间及平台内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10] 收入信息报送的具体规范 - 报送的收入总额为含税收入,指平台内经营者当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扣除补贴、佣金等费用 [11] - 平台企业必须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1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更新 -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 - 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申报期起使用新版报表,按季预缴的企业则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起使用 [20]
平台经营者收到收入申报错误提醒,税务部门回应!
第一财经· 2025-10-27 11:10
税务合规监管动态 - 税务部门近期向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发送短信提醒 指出其自行申报的第三季度增值税销售收入低于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金额 要求及时更正申报错误以避免滞纳金[1] - 自10月1日起相关法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 目前已有超过6500家平台完成报送 超过应报送平台总数的95%[1] - 税务部门通过比对平台报送的收入信息与经营者自行申报数据 发现存在收入差异现象 并对少数自行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经营者进行合规申报服务提醒[1] 平台内经营者概况与影响范围 - 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为中小微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所需缴纳的税款较少或基本无需缴纳[2] - 本次税务提醒主要针对第三季度自行申报收入与平台报送收入差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少数经营者 对平台内中小微企业基本没有影响[2] 申报规范与操作指引 - 税务部门要求收到合规申报提醒的经营者及时核对在各平台及线下取得的收入 确认是否存在少申报情况 如属错误需依法更正申报以避免滞纳金[2] - 根据税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当日为准 平台内经营者需据此如实申报线上和线下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2]
超 4100 家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开展首次涉税信息报送
搜狐财经· 2025-10-16 20:04
法规生效与初步执行情况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于2025年6月20日公布并施行 [3][11] - 法规要求平台企业自2025年10月1日起首次向税务部门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1] - 截至2025年10月15日,已有6654家境内外平台报送了自身基本信息,4100多家平台报送了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涉税信息,超过应报送平台总数的60% [1] 报送主体与内容要求 - 报送主体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 - 平台企业需在法规施行或业务开展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 [5] - 平台企业需于每季度末,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类别和内容,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上季度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 [5] 报送规范与责任豁免 - 平台企业需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信息 [7] - 从事便民劳务(如涉税、交通、家政)且享受税收优惠或无需纳税的从业人员,其收入信息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6] - 若平台企业已尽到信息核交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过错导致信息不实,不追究平台企业责任 [7] 信息使用与跨部门协作 -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时,可要求平台企业提供涉嫌违法者的合同、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等详细信息 [7] - 工信、人社、交通、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共享可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7] - 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信息安全 [8] 合规要求与罚则 - 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涉税信息,将面临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8]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也需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9] - 平台企业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7]
新政实施约半月,超4100家境内外互联网平台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新京报· 2025-10-16 20:00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进展 - 自10月1日起平台企业首次向税务部门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及收入信息 [1] - 截至10月15日已有超过4100家境内外平台报送相关涉税信息超过应报送平台总数的六成 [1] - 已有6654家境内外平台报送平台自身基本信息拼多多、饿了么、滴滴出行等头部平台从10月初即启动报送工作 [1] 报送要求与违规行为 - 所有平台企业需在10月31日前完成首次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税务部门将加大培训辅导和提示提醒力度 [2] - 个别平台存在为从业人员在平台所在地违规批量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试图将个人劳务报酬转化为个体户经营所得以达到少缴税目的 [2] - 存在平台或中介机构教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分拆收入、境外注册等方式转换主体身份、隐匿收入逃避监管 [2] 政策适用范围与违法界定 - 境外互联网平台为中国境内经营者提供营利性服务也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3] - 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如将大额工资、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以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行为是违法的 [2] - 境内经营者通过境外注册等方式转换主体身份以规避涉税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理 [3]
明确!外卖员等年收入12万元以下,基本无需纳税
搜狐财经· 2025-10-03 12:17
新规实施核心内容 - 互联网平台企业自10月1日起需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 [1] -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无需纳税,则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1] - 新规实施不会对外卖员等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1]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 - 对平台从业人员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扣除20%费用和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后,按3%-45%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 [1] - 与传统劳务报酬预缴方法(按次扣除800元或20%费用,适用20%-40%三级累进预扣率)相比,新方法扣除金额更高且预扣率更低 [2] - 实际月收入在6250元以下的平台从业人员无需预扣税款,月收入高于6250元者预扣小额税款后,次年汇算还可申报享受多项扣除并申请退税 [2] - 年收入12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法定扣除项目后,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2] - 累计预扣法已在工资薪金所得等领域广泛使用,此次适用于平台从业人员可大幅减轻其预扣预缴税款负担 [2] 增值税及其他规定 - 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需再按次申报 [3] - 平台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将涉税义务转嫁给从业人员或额外收取费用 [3] - 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平台各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以保护从业人员权益并促进平台经济发展 [3]
国税总局: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从业者转嫁税负
证券时报· 2025-09-29 22:43
新规核心内容 - 互联网平台企业自10月1日起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1] - 国家税务总局将严查平台借机向从业人员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1] - 平台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不得将涉税义务转嫁给从业人员或额外收费 [1] 从业人员税收政策 - 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不需要纳税,则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1] - 对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 [1] - 实际月收入在6250元以下的从业人员无需预扣税款 [2] - 月收入高于6250元被预扣税款的,可在次年汇算时申报多项扣除并申请退税 [2] - 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 监管目标 - 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平台各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2] - 旨在保护平台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