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存托凭证(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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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200亿境外融资突踩“急刹车”,原因何在?
南方都市报· 2025-12-11 17:52
隆基曾计划海外募资200亿,彼时正值光伏上升周期 筹划三年的200亿境外融资,光伏巨头隆基绿能(601012.SH)突然踩下"急刹车"。 近日,隆基绿能发布公告表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的议案》,同意 公司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 (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的计划。 对于终止的原因,隆基绿能表示,由于外部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且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 有效期已经届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深入探讨和谨慎分析后,决定终止本次境外发 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 隆基绿能方面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鉴于公司GDR项目启动较早,目前,原计划的GDR募投项目已 通过自有及自筹资金解决;公司目前尚无海外融资计划。 同时,也基于光伏行业彼时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和灼识咨询数据统计,全球光伏新 增装机量由2018年的106.0GW增长至2022年的230.0GW,2018年至2022年复合年均增长率达到21.4%; 此外,预计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将持续增长至20 ...
“十四五”以来甘肃企业直接融资587.2亿元
新华财经· 2025-12-10 16:45
文章核心观点 - “十四五”以来甘肃省资本市场发展成效显著 上市公司在规模、盈利、研发及股东回报方面实现全面增长 同时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拓宽 融资成本显著下降 [1][2] 资本市场整体发展 - “十四五”以来甘肃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达587.2亿元 [1] - 截至2025年三季度 甘肃全省A股上市公司达34家 “新三板”挂牌企业23家 [1] - 证券期货账户突破400万户 托管资产近3000亿元 [1] - 甘肃省上市公司仅占规上企业总数的1.01% 但贡献了超过20%的利润总额 [1] 上市公司经营与财务表现 - 省内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从1774.2亿元跃升至2331.59亿元 增幅31.42% [1] - 上市公司总市值达3544.5亿元 增长41.72% [1] - “十四五”以来全省上市公司累计现金分红184.14亿元 增长36.75% [1] 上市公司研发投入与创新 - “十四五”以来甘肃省上市公司累计研发投入高达201.45亿元 较上一个五年增长50.49% [1] - 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多项突破 [1] 股权融资案例 - 2022年兰州银行成功登陆深交所 成为甘肃首家A股上市银行 首发融资20亿元用于补充核心资本 资产规模随之突破5000亿元 [2] - 2022年金徽股份在上交所上市 融资10亿元投向绿色矿山升级 其下属矿山入选全国生态修复典型案例 [2] - 2023年方大炭素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瑞士交易所上市 融资1.9亿美元 成为西部地区首家“A+G”上市公司 [2] 债券融资情况 - 五年来甘肃全省企业通过交易所发行债券343.69亿元 [2] - 其中科创债实现“开门红” 3家企业发行56亿元 [2] - 2025年债券加权平均利率低至2.20% 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超亿元 [2]
隆基终止海外上市计划
搜狐财经· 2025-12-10 12:38
●由亚化咨询主办的第八届钙钛矿与叠层电池论坛将于2026年4月15-16在常州召开 12月10日,隆基绿能发布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的公告。 | 股票代码:601012 |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 公告编号:临 2025-097 号 | | --- | --- | --- | | 债券代码:113053 |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 | | 债券代码:244101 | 债券简称:GK 隆基 01 | |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境外发 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 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的计划。 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2年11月21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 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 ...
隆基绿能(601012.SH):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
智通财经网· 2025-12-09 19:51
自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GDR发行事项 的各项工作。但由于外部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且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已经届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深入探讨和谨慎分析后,决定终止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 项。 智通财经APP讯, 隆基绿能(601012.SH)发布公告,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 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的 计划。 ...
隆基绿能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
北京商报· 2025-12-09 19:31
交易行情显示,12月9日,隆基绿能收涨0.66%,收于18.2元/股,总市值1379亿元。 隆基绿能表示,由于外部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且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已经届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深入探讨和谨慎分析后,决定终止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 项。此外,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有序,本次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是公司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 李佳雪)12月9日晚间,隆基绿能(601012)披露公告称,公司于当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 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的计划。 ...
中资券商化身“金融航海家” 助力中企发出全球资本市场“中国声音”
证券时报· 2025-11-26 02:31
中资券商国际化进程与政策背景 - 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标志着中资券商国际化进入系统性升级新阶段 [1] - 在金融强国建设和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背景下,中资券商正从单点突破转向全链条国际化能力建设,迎来从“跟随者”向“引领者”转型的历史性阶段 [1] - 香港财政司司长指出,中资金融机构是香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推动者,过去十余年其国际化进程经历了从探索到深化的关键跃迁 [1] 国际业务财务表现与贡献 - 2024年,中金公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的国际业务子公司利润贡献分别达到46%、43%和18%,在集团中占据重要地位 [2] - 2024年,华泰证券和中信证券国际业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均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金公司的国际业务营业收入也逼近百亿元 [2] - 中信证券境外业务在2024年无论是收入还是利润都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 [2] 国际化发展阶段与扩张模式 - 中资券商出海历程可划分为四个阶段:上世纪的起步探索、21世纪初的差异竞争、2010年代业务逐步丰富并弯道超车、2020年代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2] - 发展模式从早期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国际业务,逐渐由内生增长转向外延并购,呈现多元扩张路径并行的态势 [2] - 头部券商更倾向于外延式并购以快速获得市场份额,而中小券商目前主要深耕香港市场,通过母公司增资或担保扩大资本金 [3] 资产扩张与资本投入 - 头部券商的国际子公司总资产规模在过去5年普遍呈现持续扩张态势 [3] - 中信证券在2024年完成对中信证券国际9.16亿美元的增资,使其年末总资产规模达到506亿美元,较年初增加46% [3] - 增资缓解了子公司的资金流动压力,为各项业务的拓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和资金保障,中金国际、国君金控、银河国际也均保持资产扩张趋势 [3] 收入结构差异与未来增长点 - 香港证券行业收入结构与内地有较大区别,整体呈现多元化特征,但自营交易收入的占比较低 [4] - 国际业务未来是券商拓宽收入来源、推动收入多元化的利器,尤其是与金融投资相关的综合业务(如方向性投资、做市、跨境衍生品等)有望带来新的扩表空间与业务增量 [4] 跨境投行业务主导地位与驱动力 - 截至2025年11月25日,港股市场共有40家投行参与保荐IPO项目,排名前四的均为中资投行(中金、中信、华泰和招银),市场份额合计占比超过51% [6] - 2024年全年,港股股权融资市场80%的项目均由中资投行保荐 [6] - 中资企业不断释放的海外投融资需求是券商发展国际业务的重要推动力,2023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约917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7% [6] 全球化布局战略与区域重点 - 头部券商通过获取牌照、增资扩股、人才储备“三步走”策略加速全球化布局,呈现“区域集中、多点突破”的特征 [7] - 欧美发达市场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是出海主要方向,东南亚正成为头部券商近年来进行海外布局的重点区域 [7] - 部分券商在印度、中东、非洲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加大了布局力度,基于产业链全球化发展和“一带一路”合作框架的背景 [7][8] 本地化适配与管理体系 - 业务选择上可优先发展投行、机构销售交易等全球属性强的业务,再逐步拓展财富管理等本地化要求高的领域 [10] - 本土团队建设可实行双轨制,例如“总部-区域-本地”三级管理体系,由总部把控战略与风控、区域协调资源、本地团队负责执行 [10] - 需要在扩张业务规模和做好风险控制之间谨慎地寻求平衡,避免过度集中投资单一品种,建立跨市场、跨资产的风险分散机制 [10] 国际化发展的战略意义与挑战 - 建设具备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引领力的投资银行,有利于中国本土优秀企业“走出去”和国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9] - 国际化需有清晰的路径以适应不同市场,并打造与发展模式相适配的管理体系以兼顾当地团队的灵活性和总部管理的一致性 [9] - 国际化需立足本土优势、实现业务重点突破,在跨境并购端需审慎考量估值与协同,当前境内外宏观环境复杂,券商仍面临不小挑战 [11]
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推进
证券日报· 2025-11-19 00:05
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联合声明 - 第四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联合声明提出进一步提高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水平 [1]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 [1]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 [1] - 支持提升GDR和CDR在各自市场的流动性水平 [1] 中德资本市场合作的意义 - 中德资本市场互通是重要进步,方便两国优质企业互相到对方市场融资 [1] - 此举是双方金融合作深化的体现,能让两地资本更顺畅流动 [1] - 标志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制度型合作的重要突破,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1] - 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新渠道,为德国企业“走进来”创造机会,实现互利共赢 [1] - 在当前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背景下,对稳定全球金融市场、提升中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国企业发行GDR现状与动因 - 截至11月18日,剔除11家终止发行企业,已有23家A股上市公司在英国或瑞士成功发行GDR [2] - 其中6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17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2] - 监管机构持续推动金融对外开放,政策支持和宽松市场环境为发行GDR提供制度保障 [2] - 发行GDR能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2] - 发行GDR可使中国企业直面国际投资者,提升国际影响力,有利于拓展海外业务或进行跨境并购 [2] - 通过发行GDR引入国际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2] CDR发展现状与推进建议 - 目前CDR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数量较少 [3] - 应继续优化CDR制度设计,降低发行门槛,适度放宽对境外企业的市值和盈利要求 [3] - 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发行效率,鼓励更多类型境外企业发行CDR [3] - 应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吸引力,鼓励境内机构投资者参与CDR交易,提高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稳定性 [3] - 应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和推广措施,如对CDR发行和交易给予适当税收减免,降低企业和投资者成本 [3] - 支持沪深交易所加强与国际市场交流合作,举办路演、论坛等活动进行推广,吸引更多境外企业发行CDR [3]
第四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达成多项共识
期货日报网· 2025-11-18 08:46
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1]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1] - 支持提升GDR和CDR在各自市场的流动性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水平[1] 大宗商品与衍生品市场合作 - 德方欢迎中国在全球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发挥更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发挥作用[2] - 双方将保障符合条件的中德银行参与各自大宗商品市场[2]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中国和德国企业参与各自衍生品市场[2] 中欧国际交易所业务拓展 - 双方共同支持中欧国际交易所拓展业务,包括为上市中证A股指数衍生品提供监管许可[2] - 鼓励双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双方法律法规加强现有跨境监管对话和信息交换[2] 金融机构与监管合作 - 双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到对方市场投资展业[2] - 双方支持加强在证券、期货及衍生品领域的交流合作[2] - 鼓励加强中德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和自律监管机构在多双边框架下的交流合作[2]
第四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达成多项共识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中国和德国企业参与各自衍生品市场
期货日报网· 2025-11-18 00:49
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1]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1] - 支持提升GDR和CDR在各自市场的流动性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水平[1] 大宗商品市场合作 - 德方欢迎中国在全球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发挥更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发挥作用[1] - 双方将保障符合条件的中德银行参与各自大宗商品市场[1] 衍生品市场发展 - 双方认识到发达的衍生品市场对于促进市场发展、提升市场深度、流动性与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2]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中国和德国企业参与各自衍生品市场[2] 中欧国际交易所业务拓展 - 双方共同支持中欧国际交易所拓展业务,包括为上市中证A股指数衍生品提供监管许可[2] - 鼓励双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双方法律法规加强现有跨境监管对话和信息交换[2] 金融机构与监管合作 - 双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到对方市场投资展业[2] - 双方支持加强在证券、期货及衍生品领域的交流合作[2] - 鼓励加强中德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和自律监管机构在多双边框架下的交流合作[2]
第四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联合声明发布
新京报· 2025-11-17 20:46
对话机制与宏观政策协调 - 第四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在北京举行,重申该机制是就财金领域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开展双边沟通和政策协调的重要平台 [1] - 双方致力于通过多双边渠道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全球金融稳定 [1] - 双方同意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扩大双向市场开放,并共同完善国际经济治理 [1] - 双方承诺维护国际及多边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支持二十国集团(G20)发挥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作用 [2] 多边机构与国际经济治理 - 双方强调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并支持推进世界贸易组织改革 [2] - 双方承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框架下保持密切合作,支持建设一个强有力的、以份额为基础、资源充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 - 双方呼吁及时落实第16次份额总检查,以更好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 [2] - 双方期待2025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股权审议按照利马原则取得成果,认可中国利用该行贷款合作在气候行动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 [3] - 双方认可德国向世界银行提供3.05亿欧元资金,专门用于激励投资全球公共产品的中等收入国家 [3] 债务可持续性与发展融资 - 双方致力于以有效、全面和系统的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国家的债务脆弱性问题,坚定推进G20《缓债倡议后续债务处理共同框架》的实施 [3] - 双方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私人债权人,加强债务透明度,并欢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提高债务透明度所作的努力 [3] - 双方坚定支持国际开发协会(IDA),并期待世界银行集团落实IDA第21期增资各项政策承诺 [4] -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投行框架下的协调和全方位合作,共同支持亚投行按照国际标准实现可持续、稳健运营 [4] - 双方已共同向亚投行贴息基金出资,并将探索为亚投行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4] 金融监管与反洗钱合作 - 双方同意在中德财政部政策研究合作机制下继续合作,围绕提高财政可持续性等议题加强交流 [5] - 双方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全面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同意在多边框架下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合作 [5] - 双方将在适当法律框架基础上,共同推动金融情报领域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5] -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合作,并愿探讨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可能性 [6] 绿色与可持续金融 - 双方欢迎在夯实绿色金融与可持续金融基础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将继续在"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框架下深化合作 [6] - 双方同意共同推动双边及全球层面增强标准互操作性与实践性,助力动员气候行动所需的私人部门资金 [6] - 双方将持续支持可持续金融能力建设,重点聚焦国内及全球转型金融 [6] - 双方支持中德金融机构就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标准互认加强交流,鼓励参照《欧盟绿色债券标准》和中国相关标准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12] 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也欢迎符合条件的德国上市公司在中国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 [7] - 中方欢迎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德国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 [7] - 德方欢迎中国在全球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发挥更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发挥作用 [7] - 中方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德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离岸人民币市场合作 [7] - 双方欢迎符合条件的中国和德国企业参与各自衍生品市场 [7]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业务拓展 - 德方欢迎中方近年来在优化外资银行在华监管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两国监管机构同意开展技术合作以回应监管关切 [8] - 双方共同支持中欧国际交易所拓展业务,包括为上市中证A股指数衍生品提供监管许可 [8] - 双方欢迎并鼓励两国金融科技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助力金融科技领域发展与创新 [9] - 双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到对方市场投资展业,支持加强在证券、期货及衍生品领域的交流合作 [9] - 双方承诺以及时、高效的方式处理相关牌照申请,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质审批 [9] - 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德国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在华拓展业务,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10] - 双方欢迎两国金融机构在贸易、投资、中小企业融资、航运金融等领域加强合作 [11] 金融基础设施与跨境投资 - 双方同意推动中德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境担保品机制,为人民币债券在跨境交易中用作担保品提供便利 [12] - 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中德资本市场投资者双向跨境投资,欢迎符合条件的中国和德国金融机构参与各自债券市场 [12] - 双方鼓励中德保险企业等金融机构就气候风险开展联合研究及产品创新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