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3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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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辰光(300570)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21:37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 序并提出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 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
 太辰光(300570)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21:37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4.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 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1. 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 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1.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 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 ...
 太辰光(3005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21:37
 信息披露义务与要求 - 公司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会、董事等[5]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等[6] - 应在规定时间通过规定媒体公布应披露信息[7] - 及时、公平披露对股价可能有较大影响的信息[9]  报告类型与披露时间 -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1]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6]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披露[18]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披露[18]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披露[18]  业绩预告与说明会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预告[22] - 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公告[23]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如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9]  交易与诉讼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3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9]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披露[4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41]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披露[43]  其他特定事项披露 - 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应在年报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改善措施[47]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应及时报告并披露[48]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应及时报告并披露[49]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应及时报告并披露[5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需及时披露[56]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及时披露[57]  责任与制度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61] - 董事会需定期自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披露执行情况[62] -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在述职报告披露检查情况[62]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75]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部控制和保密制度[7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进行监督[76]  流程与处罚 - 定期报告需经财务负责人等起草、董事会审议等程序[67]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需审批[68] - 重大信息报告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后续经评估、审核、披露[69] - 因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要求赔偿[82] -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致损失,董事会秘书可建议董事会处罚责任人[82]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83]
 太辰光(30057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21:3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
 太辰光(30057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1:37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
 太辰光(30057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1:37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
 太辰光(300570)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1:37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 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3、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4、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5、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 ...
 太辰光(30057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21:3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 资决策权。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一)股东会的权限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 ...
 太辰光(300570)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21:3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2]  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信息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4][5]  披露要求 - 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暂缓披露消除原因后说明情况[6][7]  管理机制 - 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申请需多环节审核[8][11]  材料保存 - 登记相关事项,材料保存不少于十年,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8][9]
 太辰光(30057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21:3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太辰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