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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30068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8-28 19:59
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时以自筹资金支付,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鉴证与审核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5] 现金管理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6] 结论披露与整改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6]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6]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6]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6]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27] 制度管理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0]
隆盛科技(30068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9:5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审议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 行使特别职权前需经专门会议讨论且全体过半数同意[6] 会议组织与召开 - 提前三天通知并提供资料,紧急情况除外[8]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8]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多种方式召开[8] 会议相关要求 - 会议记录保存至少十年[9] - 公司提供便利、资料、费用等支持[9] -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保密义务[16] 其他 - 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专门会议工作情况[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12]
隆盛科技(30068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2025-08-28 19:59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2] 补选规定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或辞职致比例不符等,60日内完成补选[13][14]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公司协助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职[24]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5]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5] - 按时向独立董事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5] 其他规定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会议,董事会应采纳[26]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向监管报告[26]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或报告[26] - 聘请中介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6] - 给予独立董事与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6] -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及修订[29]
隆盛科技(30068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9:59
重大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报告义务人[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3] - 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5]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17]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19][22][28]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需报告[20][22][28]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 重大事件未如期完成交付或过户,此后每隔30日报告进展[26]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30] - 证券投资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30] -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24] - 报送重大事件相关材料包括原因、协议等[25] - 各部门及子公司在最先触及三个时点之一及时报告[25] 重大信息保密与责任 - 将未公开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保密[32]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2] - 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并报证券部备案[32] - 瞒报等重大信息将追究责任[32] -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可处分并要求赔偿[3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4] - 制度与后续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按新规定执行[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6] - 制度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37] 重大变更与事项 -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等[19] -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业绩预告修正等[21]
隆盛科技(30068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9:59
选聘流程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 - 审计委员会等可提交选聘议案,负责选聘工作[6] - 可采用公开、邀请、单一选聘方式[7] - 通过审批后签订业务约定书[9] 改聘要求 - 新所最近三年未受相关处罚[4] - 特定情况应改聘,提前5天通知[14] - 拟改聘需公告披露情况[15] -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资料保存与聘期 - 选聘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10] - 受聘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2] 信息披露 - 年报披露事务所等服务年限、费用等信息[19] - 每年披露履职评估和监督报告[19] - 变更时披露前任情况等[19]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评价意见[21] - 违规严重应报告处理[21] - 事务所严重行为不再选聘[21] - 注会违规通报处罚,董事会报监管部门[22]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4] - 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24]
隆盛科技(300680) -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9:59
市值管理原则与目的 - 核心目的是引导市场与内在价值趋同,推动动态均衡[4] - 遵循系统性、规范性、主动性、常态性原则[5] 管理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负责人,董秘是具体负责人[8] - 董秘统筹执行,做好投关和信披[12] - 证券部负责监测、评估与方案实施[12] 市值提升策略 - 通过经营提升、并购重组等反映公司质量[14] -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开展激励或持股计划[14] 股价下跌情形 -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达20%[20] - 收盘价低于近一年最高收盘价的50%[20]
隆盛科技(30068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9:59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6] - 董事和高管集中竞价减持需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4]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7]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参照特定期间不得买卖规定执行[9] 违规处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并披露情况,股东可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8] 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信息,办理网上申报并检查披露情况[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申报证券账户及变动情况,严禁账户交他人操作[18] - 拥有多证券账户的董事和高管应合并为一个账户[18] 股份锁定与解锁 -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和高管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20] - 每年首个交易日,以董事和高管上年最后交易日持股数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20] - 离任董事和高管申报个人信息后,六个月内股份全部锁定,到期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16][23] 其他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秘书核查合规性[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12]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需在两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6]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完毕,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5]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6][27]
隆盛科技(300680) -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
2025-08-28 19:59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8] 财务资助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三种情形下财务资助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特定控股子公司除外[10] 资产交易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计算标准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为计算标准[15] -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等权利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该控股子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为计算标准[16]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特定相反方向两个交易,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13]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13] -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组织,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标准[14]
隆盛科技(30068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2025-08-28 19:59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 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隆盛科技(300680)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
2025-08-28 19:59
关联交易主体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除对外担保外须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外担保须过半数通过[1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8]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19] 关联交易原则与措施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13] - 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11][14] 关联交易决议审核 - 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决议时需审核关联交易背景说明等文件[20] 关联交易执行与终止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获批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公司有权终止[19]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3]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以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7] 关联交易协议条款 -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26] 关联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相关义务[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