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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3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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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9月16日将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日报网· 2025-08-25 20:49
公司治理变动 - 公司将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 - 股东大会将审议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1] - 议案包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部分管理制度 [1]
恒鑫生活:8月2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5 20:31
公司会议与财务 - 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文件 [1] - 2024年营业收入构成中纸制品与塑料餐饮具占比97.97% 其他业务占比2.03% [1] - 公司当前市值为92亿元 [1] 行业动态 - A股成交连续8天突破2万亿元 券商行业启动秋招 涵盖25个岗位 [1]
恒鑫生活(30150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9:03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任期三年;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协 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 ...
恒鑫生活(30150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5 19:03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 公司 ...
恒鑫生活(301501) - 公司章程
2025-08-25 19:0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2025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90.00万元[5]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4790.00万股[13] 股权结构 - 樊砚茹认购股份数为3600.00万股,持股比例50.0000%[13] - 严德平认购股份数为1800.00万股,持股比例25.0000%[13] - 合肥恒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股份数为672.00万股,持股比例9.3333%[13] - 严书景认购股份数为600.00万股,持股比例8.3333%[13]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时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1]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对董事会未收回相关人员股票买卖收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未执行可起诉[22]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或内容违反章程的,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等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起诉,特定情况可自行起诉[29]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子公司权益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按规定起诉[30]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法人独立地位等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31]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9]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等情况,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57]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7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4]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主持[74] -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75]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等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9]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0]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及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82]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87]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87] - 审计委员会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88]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6]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每3年重新审定一次[97]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9]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6]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由股东会决定聘用、解聘[107] -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11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3]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18]
恒鑫生活(30150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5 19:03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批[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5] 担保流程 - 接到担保申请后,总经理指定财务部审查评估,上报经理层审定后提交董事会[8] 担保监督 - 财务部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经营和债务清偿情况跟踪监督,提前通知清偿[14] 担保责任 -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且未通知公司,公司在受偿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1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以担保人身份申报债权[16]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责任[16]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16] -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追究责任[20]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8]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及时通报情况并提供资料[18]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担保在指定平台披露内容[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情形及时披露[18]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以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为准[23]
恒鑫生活(30150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5 19:03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考相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 ...
恒鑫生活(301501)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5 19:03
人员设置 -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人事总监各1名[4]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5] 决策权限 - 公司向银行借款资产抵押质押,单项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报董事会,以下由总经理决定[8] - 拟与关联法人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下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办理[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低于10%,由总经理办理[9]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产生利润等符合一定比例或金额标准,由总经理办理[9] 总经理职权 - 总经理行使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职权[11] - 总经理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含决议执行、经营指标完成等情况[21][22] 公司管理 - 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6] - 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组织人员做好相关工作[16] - 公司注重市场信息分析和新产品研发增强应变与竞争力[16] - 公司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标准生产提高产品质量[16] - 公司采取措施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6] -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绩效评价标准和薪酬激励约束机制[16]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考核薪酬由董事会决定[19] 应急处理 - 遇重大事故等总经理及高管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秘书[21]
恒鑫生活(30150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5 19:03
任职资格 - 最近36个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人士不得任董事会秘书[4] - 最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人士不得任[4] 聘任解聘 - 董事会秘书出现规定情形,公司应1个月内解聘[5] - 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6] - 空缺超3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6个月内完成聘任[6] 职责责任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等多项职责[8] - 董事会决议违法致损,董事会秘书担责[11] - 履职违规,公司董事会免去其职务[12] 细则生效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14]
恒鑫生活(30150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