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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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18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1,969,530,023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13.77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16,439,316.50元 资金于2018年5月30日到位 [1]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275,449,276.85元 募集资金余额为3,910,167,378.13元 [1] 募投项目变更及专户设立 -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及6月19日分别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新增"新一代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研发中心项目" 由子公司富联裕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实施 [1] -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董事会 同意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 - 公司及子公司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郑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于2025年8月4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 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 子公司深圳裕展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开设账号9550880209699600767 专户余额0元 [1] - 子公司河南裕展在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开设账号9550880208103900952 专户余额0元 [1]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协议明确募集资金仅用于新一代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研发中心项目等指定用途 [1] -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可采取现场调查或书面问询方式 [1] - 银行需按月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 且当专户资金支出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1] -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销户后失效 [1][2]
凯尔达: 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83,502.17万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47.11元,共计发行19,603,653股 [1] -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承销费用为5,910.09万元,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为2,940.55万元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73,679.13万元,实际结余资金为11,419.78万元,与应结余金额无差异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多家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包括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工商银行杭州江南支行等,并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1][2] - 由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公司已于2025年3月完成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处理,包括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杭州银行等账户 [2] -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大额可转让存单,总额为5,000万元,预计年化利率介于1.90%至2.60%之间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2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为988.73万元,主要用于工业机器人智能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及协作机器人研发项目 [3][4] - 智能焊接机器人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结项,实际投入5,160.95万元,低于承诺投入金额2,114.92万元,节余资金转入流动资金 [5] - 超募资金主要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4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8,888.89万元,截至期末累计使用超募资金53,888.89万元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原"装配检测实验大楼建设项目"变更为三个子项目:协作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8,135.43万元)、工业机器人智能生产线升级改造扩建项目(4,457.71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2,833.57万元) [2][7] - 变更原因为项目需重新寻找实施场地,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8月完成变更 [2][7] - 变更后项目均处于筹建或建设中,投资进度较低,协作机器人项目累计投入928.79万元(进度11.42%),工业机器人项目累计投入314.69万元(进度7.06%) [3][4] 其他资金使用情况 - 公司使用部分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净额补充流动资金及回购股份,金额分别为1,552.24万元和2,089.30万元 [4][6] - 公司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818.84万元,并通过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为1.5亿元 [4] - 截至期末,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中包含5,000万元大额存单,其余为银行存款及理财收益 [2][4]
和胜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运作水平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 确保项目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1]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用途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并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2]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 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多次融资需独立设置专户[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3] - 商业银行需每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若银行三次未及时配合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证券为主业的公司[5] - 公司需防止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意见[12] - 使用超募资金需优先补充募投项目缺口 其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现金管理 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流需股东大会审议且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10]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履行相应程序 超过10%需股东大会审议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但在年报中披露[14] 募集资金监督与核查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5]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交易所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7]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公司需承担相关费用[18]
大中矿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1年通过A股IPO发行21894万股 每股发行价8.98元 募集资金总额19.66亿元[3] - 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20万张 每张面值100元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5.2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04亿元[4]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与国都证券及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包头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3][4] - 监管协议签署方包括公司(甲方)、浦发银行分支机构(乙方)和国都证券(丙方)[7] - 协议规定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存储和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7] 募集资金专户设置 - 在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开设专户(账号73080078801200001593)用于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临时补流[5] - 在浦发银行包头分行开设专户用于IPO募集资金的临时补流[5][6] - 截至公告披露日 上述专户余额均为0万元[7]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 丙方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有权查询专户资料[8] - 专户大额支出(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时 银行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支出清单[8] - 协议自签署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销户后失效[9]
丰立智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也需遵守本制度 [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使用效益 [2] - 需开设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 [2]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 对账单抄送 查询权限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的 需公司 子公司 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 视同共同一方 [3] - 协议提前终止需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公司需督促银行履行协议 [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投向 [4]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用于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公司 [4] - 不得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 防止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 -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需合理合法 提供依据材料备案 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5]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付款 超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5] 募投项目变更与调整 - 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超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5] - 需及时披露异常原因及进展情况 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6] - 终止原募投项目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6] - 改变用途 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豁免程序 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6] 闲置募集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7]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十二个月 [9] - 使用闲置资金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必要性及保荐机构意见等信息 [8][10]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注销 需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0] - 使用超募资金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 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11]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1] 内部控制与监督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内审部需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 [13]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 [15] -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并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16]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7]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需执行后者规定 未尽事宜也按后者执行 [18]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即可生效 [18]
浙能电力: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2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3]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7]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7]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信息 银行对账单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8]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9] - 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 [12] -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使用 [12]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 [14] - 可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使用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17]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及新项目 回购股份并注销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19] - 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改变用途履行程序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占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 [20]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 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1]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增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22]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23]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的原因 [2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27]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 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8] 实施与责任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3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对于擅自改变用途 挪用资金或未及时报告等行为将追究责任 [29]
兰生股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并维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1][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原则 [2] - 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3]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专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报送及大额支取通知等条款 [3]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3][4]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资金 专款专用 [4] - 资金使用需履行审批手续 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付款 财务部门需定期向总裁报告使用情况 [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不足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4]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5] -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或改变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人意见 部分情形还需股东会审议 [6]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质押 [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使用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8] - 境外项目募集资金需确保安全性和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 [8] 节余及超募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时 可免于履行程序 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时需经股东会审议 [9]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公司需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9][10]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及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 [10] - 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并通过保荐人意见 [11] - 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1]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等内容 [11][12]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时 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2]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具体原因、已投资金额、项目进度及效益等信息 [13] 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4]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支出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4][15] - 保荐人需每半年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资金存放、项目进展、闲置资金使用及超募资金情况等 [15] - 公司需配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在年度股东会和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16]
保税科技: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2]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2] - 建立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披露 [3]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3] 募集资金存储 - 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4]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4] - 资金到账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 [4]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 [4] - 商业银行三次未提供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可终止协议 [5] 募集资金使用 - 需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 -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时需披露实际使用情况 [5] - 项目投资进度或收益低于预期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5] - 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6] - 不得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使用 [6]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后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6]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实施且产品需安全高流动性 [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产品详情及保荐人意见 [8]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用于主营业务且不超过12个月 [8]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并披露使用计划 [9]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9]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但需年报披露 [10] - 节余资金超募集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 [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视为用途变更 [11] -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也视为用途变更 [11] - 变更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11] - 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1] - 变更需披露原项目情况 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 [11] - 涉及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 [12] - 项目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 已投资金额及效益 [12]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需披露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严重影响计划时需及时公告 [12]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 [13] -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使用 [13] - 内部审计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14]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4] - 保荐人每半年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15] - 核查报告需包含资金存放 使用 项目进展及置换情况 [15] 附则 - 制度通过子公司实施时适用本办法 [16]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生效 [16]
航天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2
募集资金监管框架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并按预定用途使用 达到预期效果 [1] - 办法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董事会负责确保本办法有效实施 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 [1]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2] -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同样适用本办法监管要求 [2] 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2]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账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等八项核心条款 [2][3] 资金使用规范 - 需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资金 出现重大影响需及时报告交易所 [3] - 使用申请需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经部门申请和付款审批流程后由财务部执行 [4]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防止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 项目调整机制 - 当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投入不足计划50%或出现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4] - 决定终止原项目的 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 [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6] 闲置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通过专项账户实施且限于主营业务 [6] - 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安全性高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 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8]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9] - 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批准 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10] - 变更投向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等七项内容 [10][11] 监督与报告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 法律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11] - 董事会每半年度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 [12]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12] 审计与责任追究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需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 控股股东 董事 高管违反办法的 将依规惩戒 情节严重的报监管机构查处 [13] - 董事 高管违规的 公司可降低薪酬 免职并要求赔偿损失 [13] 附则说明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则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 [14] - 本办法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14]
天键股份: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快讯· 2025-08-04 16:04
公司运营动态 -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天键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键智能有限公司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1] - 公司与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 - 截至2025年8月1日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均为0元 [1] 资金管理措施 - 开立专项账户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1] - 该举措明确指向保护投资者权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