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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起实施
北京商报· 2025-12-31 00:04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核心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与增值税法同步施行 旨在解释、细化和明确增值税法条款 提升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与可操作性 [1][4] 条例主要规定细则 - 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明确应税交易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 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 - 明确税率适用规则 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形 并规定一项交易涉及多税率时的适用原则 [2] - 确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作出规定 并细化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方法及特殊抵扣规则 [2] 应税交易范围的具体界定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3] -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 [3] -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3] -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 进一步明确具体范围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 出口退税相关安排 - 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以及纳税人放弃适用的处理原则 以落实增值税法并确保操作规范 [3] 条例颁布的意义与作用 - 提升增值税法律体系的完备性 在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作用 是制定政策性文件的依据 [4] - 有效兼顾税制稳定性与可操作性 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细化 使税法更确定、更接地气 并能适应纳税人情况的动态变化 [4] - 有利于增值税制度“与时俱进” 将实践中运行有效的政策上升为制度 以顺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技术变革及新业态迭代的要求 体现现代性与时代性 [5] 保障条例落地的后续工作 - 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 并制定配套征管公告 [5] - 做好信息系统改造 根据政策调整升级税收信息系统 完成系统改造和功能测试 提供政策引导、便捷申报等高效服务渠道 [5] - 广泛组织培训辅导 加强对条例的宣传 组织开展培训辅导并提供政策解读与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6]
增值税重磅法规出台,涉及6万亿元
第一财经· 2025-12-30 20:07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 - 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于2025年12月30日出台 共6章54条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细化增值税法规定 增强规则确定性 为市场提供稳定预期并提高征管可操作性 [3] -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 2024年收入约6.57万亿元 占全部税收收入38% 2025年前11个月国内增值税收入约6.4万亿元 同比增长3.9% 该条例将直接影响亿万企业和个人 [3] - 增值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但《条例》中的部分细化内容与现行制度存在些许变化 值得纳税人关注 [3] 明确跨境应税交易范围 - 《条例》细化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境外现场消费除外)以及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等 [4] - 与现行规定相比 征税范围有所缩小 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同时考虑了征管可控性 释放了对外服务业开放信号 降低了境外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忧 [4] 细化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原则 - 针对涉及多档税率(6%、9%、13%)的混合销售业务 《条例》细化了税率适用原则 要求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 主要业务需居于主体地位并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 [5] - 未来主要业务判断将更注重交易实质和目的 而非单纯依赖主要业务销售额是否超过50%的占比标准 实践中可能需要将定性判断与定量指标结合 [5] 完善应纳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管理 - 《条例》确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健全了征管措施 [6] - 《条例》明确了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项目的具体标准 并规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依法及时公开 同时要求主管部门适时评估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并报请调整完善 [6] - 此前中央已要求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2025年以来已有多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 进一步提出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
央视网· 2025-12-30 19:27
央视网消息: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 答:《条例》对增值税法第3条所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作出细化规定:一是货物包括 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二是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 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三是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 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四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财政部、 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问: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增值 税法中农 ...
增值税重磅法规出台,涉及6万亿元
第一财经· 2025-12-30 18:34
《条例》共6章5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起增值税法正式实施,而与其配套的重要法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终于出台。 12月30日,国务院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6章54 条,主要是细化了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比如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明确税率适用等。《条例》自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 比如,增值税法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 个人,属于中国境内应税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次《条例》规定了前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 费"具体情形。 具体来说,上述情形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 的服务除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等。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告诉第一财经,这与现行规定有些变化。即境外单位或个人 向境内单位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若在境外现场消费则不用缴纳增值税,这一征税范围较此前有所缩 小,但实际征管可行。另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 直接相关也应缴纳增值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第一财经· 2025-12-30 17:3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全面细化与明确,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条例主要内容细则 - 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明确了应税交易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以及纳税人分类标准与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1] - 明确税率适用规则,进一步规定了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零税率情形,并明确了涉及多税率时的适用原则 [1] - 确定不同情形下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规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进项税额抵扣办法,以及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方法和特殊抵扣规则 [1] -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要求优惠政策信息依法公开,其执行效果需被评估并适时调整完善 [1] - 健全税收征管措施,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预缴税款及出口退(免)税规则与涉税信息共享等规定 [2]
重磅发布!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券商中国· 2025-12-30 17:3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适用、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 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包括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等,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5] - 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7][8] - 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包括境外向境内销售(除境外现场消费)、销售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税率适用 - 明确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 [13] - 明确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特定服务与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包括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设计、软件等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转让,以及国际运输、航天运输等服务 [14] - 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时,需同时满足业务间具有明显主附关系,且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的条件 [15] 应纳税额计算 - 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 [16] - 明确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来源,包括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的专用发票/缴款书上列明的税额,购进农产品按发票计算的税额等 [17] - 明确销售额核定方法,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项目的平均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核定 [18] - 明确“非正常损失”定义及范围,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法导致货物或不动产被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并详细列举了相关损失项目 [19][21] - 明确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等费用支出,其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2] - 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混合用途时,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在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期间需逐年调整进项税额 [24][25] 税收优惠 - 明确多项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古旧图书、托儿所幼儿园在规定标准内的保育费、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以及纪念馆等的第一道门票收入等 [26][27][28][29][30][31] - 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依法及时公开,并要求主管部门适时评估政策效果并报请调整 [32][33] 征收管理 - 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办理登记,且登记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2][36][34] -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或应税交易完成当日 [39] - 明确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情形,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同一省但不同县需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42] - 明确需预缴税款的情形,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等 [38][39] - 明确出口退(免)税采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计算,并规定了放弃退(免)税或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的限制 [47][49][42]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新浪财经· 2025-12-30 17:09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 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 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 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行。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 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 ...
【涨知识】这些情形不得“零申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13:3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在企业日常报税中,"零申报" 似乎成了不少人眼中的 "便捷选项"。但事实上,零申报并非 "无收益、无税款" 就能随意填报的 "万能模板"。许多企业因对零申报的适用场景理解偏差,误将本不该零申报的情况按零申报处理,不仅可能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亏损无法结转弥补,还可能引发税务部门的核查与处罚,给企业埋下不小的税务风险隐患。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拆解零申报的 "正确打开方式",厘清那些绝对不能零申报的情形,帮企业避开报税路上的 "坑"。 我开了一家蔬菜批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季度销售蔬菜收入10万元,符合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以零申报吗? 不可以。应纳税额虽为零,但不能零申报,而应如实申报。 图片 正确的申报方式:申报时按照报表填写说明在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如实填列实际免税 额,而不能直接"零申报"。 误区二:不用缴纳税款就做零申报 我公司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2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申报时,可以零申报吗? 不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季度未超30万元),在享受国家税收优 ...
【涨知识】企业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附【案例】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3 09:26
理财产品收益的增值税处理 - 核心观点: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取决于产品是否为保本型以及收益的取得方式(持有收益或转让收益)[1] - 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现行优惠政策为3%减按1%)[2] -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 - 企业出售未到期的投资产品取得收益,需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现行优惠政策为3%减按1%)[3] - 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4] -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核算方法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4]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算案例 - 核心观点: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以及负差结转抵扣的应用[5] -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4年6月以20元/股均价购入B公司股票100万股,总成本2000万元[5] - 2024年10月,A公司以19元/股均价卖出50万股,产生金融商品转让负差50万元(50万股 * 20元/股 - 50万股 * 19元/股),当月无需缴税,负差可结转下期抵扣[5] - 2024年12月,A公司以22元/股均价卖出剩余50万股,卖出价1100万元,对应买入价1000万元[6] - 计算12月应纳增值税时,可抵扣10月结转的负差50万元,应纳税额计算为(1100万元 - 1000万元 - 50万元)÷ (1+6%) × 6% = 2.83万元[6] 延期纳税申报的适用情形 - 核心观点:明确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两种主要情形[10] -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11] - 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导致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限制 - 核心观点:明确指出部分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其中明确包含了房地产业[12] -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13] - 举例说明:A建筑公司(属于房地产业)投入150万元开展研发,即使费用真实发生且资料齐全,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3]
漫解税收 | 增值税VS消费税,来看消费背后的税收知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0 13:08
增值税与消费税 -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广泛,是所有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环节普遍征收的税种 [2] - 消费税并非对所有商品征收,仅针对特定商品,例如白酒、香烟、高档化妆品、超豪华小汽车、鞭炮和焰火等非刚需商品 [3] - 了解税收知识有助于商家和消费者理解商品定价逻辑,并使消费者明确自身的消费成本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部分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9][10] -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的余额50%(不含)以上 [11][12] -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符合规定的资本化研发费用归集到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中,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研发费用指标相关行次 [13]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 -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5] -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计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17]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写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附报事项“职工薪酬”栏次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18][19] -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