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柳林财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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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租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09:36
个人转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 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需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允许从转租收入中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但需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 [2] -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次序为:1)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 -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 个体工商户费用扣除规定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 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10] -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 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供暖公司只能开房产证户主的个人抬头发票怎么办?可以交给公司报销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09:36
供暖费发票开具与税前扣除政策 - 供暖公司向个人家庭收取供暖费时,开具个人抬头发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1] - 企业向员工发放供暖费补贴,建议采用现金形式并附内部凭证《供暖费补贴发放汇总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 -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发生的暖气等费用,出租方开具发票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以其他外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4]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规定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原则上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8] - 存在两种情况无需强制登记: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 [9] - 年应税销售额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11]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前销售额计算 [11] - 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1] 一般纳税人登记操作流程 -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线填写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13] -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登记生效时间,选择"当月1日"生效需确保当月无开票记录 [13] - 系统界面显示"办理成功"即完成申请 [15] 未及时登记的风险 - 纳税人需在年应税销售额超标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15] -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5日内办理 [16] -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7] 政策依据 - 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19]
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的生产经营和家庭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09:36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8] - 如果消费者个人需要发票商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8] 消费者个人发票开具问题 - 消费者个人在商场购买电脑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卖家表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6] - 作为消费者个人不能要求商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
山西:数电发票开具时,如何进行扫脸认证时长设置?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09:36
数电发票身份认证便捷化设置 - 纳税人在开具数电发票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设置扫脸认证的时长间隔,以平衡安全性与便捷性[2] - 设置路径为:以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3] - 在“蓝字发票开具”页面,点击“发票填开”右侧的【扫脸认证时长设置】进入设置界面[5] - 系统根据评估设定上限,用户可设置的扫脸认证时长间隔不能超过系统默认的183天,并可输入整数进行设置,输入“0”代表每次开票都需要扫脸认证[6]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税务处理规定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15] - 对于个体工商户难以区分的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费用,其中40%可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15] - 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在计算税额时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17] - 个人出租房屋(住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减按10%征收,而非一般财产租赁所得的20%税率[18] - 个人出租房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并可结转扣除,同时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可减除20%的费用[19]
物业费没收齐,物业公司要照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09:36
物业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4] - 物业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收到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后缴纳增值税[5] - 若当月10日前未收到物业费,但已达到合同约定缴费日期,即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7] -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应税服务完成后约定的结算时间[8][10] - 若先开具发票,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合同约定日期是否到达,开票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10] - 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未开票收入栏次,正常计算并申报纳税,同时保管合同、催款记录等证据[10] 企业租赁住房印花税政策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16] - 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政策,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17] - 企业租赁自然人房东房产供员工住宿可享受印花税免征政策[17] 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抵扣规则 - 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不征税发票[20] - 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20] - 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20] -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用于进项抵扣[20]
注意!这5种发票不能报销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09:36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规则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12] - 个体工商户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 其40%可视为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并准予扣除[12] 个人转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 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4] - 计算转租收入个人所得税时 允许从转租收入中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但需凭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14] -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次序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4]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税率与计算细则 -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般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15] -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一次扣除不完的可结转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16] -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16] -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6] -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计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16]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服务请查收!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30 22:55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政策要点 - 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或已排除骗税疑点的,可按“容缺办理”原则办理退(免)税 [5] - 在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 [5] - 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办理 [5] - “容缺办理”范围涵盖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5] 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 - 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5] -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包括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5]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5] -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5] “容缺办理”的累计申报限额标准 - 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限额为100万元 [6] - 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限额为200万元 [6] - 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限额为100万元 [6] “容缺办理”的后续核查与处理规定 - 实地核查发现已办理退(免)税业务属于不予办理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6] - 因纳税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实地核查的,按核查不通过处理并追回税款,且该纳税人后续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 [6] - 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或撤回备案时,若存在已“容缺办理”但未核查的业务,税务机关应先行开展实地核查 [6] - 实地核查通过的,可办理相关变更或撤回事项;核查发现不予办理情形的,需追回税款后再办理相关事项 [6] 电子税务局修改出租房屋房产税税源信息操作流程 -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11] - 在房产税税种下点击【税源采集】,进入税源明细表界面 [12] - 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找到需修改的房产记录,点击【应税明细】 [12] - 选择“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点击操作列【变更】 [14] - 将“变更时间”选择为合同实际终止日期,点击【提交】 [15] - 点击“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对有效期覆盖合同终止后的税源信息点击【变更】 [18] - 将“变更时间”设为合同终止日期,“出租房产原值”、“出租房产面积”改为0,点击【提交】完成修改 [18]
合规小课堂丨电子税务局之代理通道相关提示提醒处理方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30 17:4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流程 - 代理机构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块,进入【协议要素信息】进行【新增】并【提交】以发起代理申请 [4] - 被代理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界面通过【其他】-【外理】-【代理权限确认】路径进行操作并点击同意以完成确认 [4] - 目前业务流程为单向发起,仅支持代理机构向被代理企业发起申请,被代理企业无法反向发起 [4] - 提供代理服务的指定人员不能与委托方企业的办税员为同一人,否则系统将阻止业务操作 [4] 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政策 -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于2025年10月17日开始 [9] - 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人均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700元 [10] - 2025年预收的202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400元 [10] 北京市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 北京市2025年度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811元,下限确定为7,162元,自2025年7月起执行 [15][22] - 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员,可在7,162元至35,811元之间自主选择月缴费基数 [15] -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每月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标准为584.92元 [15] -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的政策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14]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差额补缴安排 - 对于参保单位及个人在2025年7月前已按2024年度基数标准缴纳的社保费,将因新标准产生差额 [15][23] - 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金额将由系统在2025年10月统一处理生成,参保单位无需再次申报基数 [24] - 参保单位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的,不计征滞纳金,且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6][24] - 参保个人若已按低于新下限标准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需以7,162元为基数补差,无需再次申报 [25] - 参保个人若已按2024年上限标准缴纳并希望按2025年新上限缴纳,需向税务部门重新申报基数并补差 [26] - 参保个人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需按584.92元新标准调整并补差,标准调整无需个人再次申报 [27] - 参保个人在2025年10月至12月征期内完成补缴的,视为按时足额缴纳 [28]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部门 - 政策适用于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9] - 同时适用于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参保,以及在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保的个人 [20] -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统一适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22] - 政策解释与征收职责分工明确:人社部门负责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政策解释,医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解释,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的解释 [30]
央行等三部门发布新规,银行取钱不再“一刀切”式询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30 13:30
新规核心变化 - 删除了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的强制性规定[2] - 采取风险为本原则 高风险情形了解资金来源和用途 低风险情形采取简化措施[2] - 银行不再一刀切询问所有客户 根据具体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加强调查[2] 适用范围 - 涵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6] - 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同样适用[6] 客户尽职调查标准 - 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需开展尽职调查[11] -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财产保险合同需识别核实投保人身份[12] - 非银行支付机构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需登记客户信息[16] 差异化调查措施 - 对高风险客户至少每年进行1次审核 加强交易监测分析[21][28] - 低风险客户可延长审查周期 降低尽职调查频率和强度[25] - 简化措施不等于豁免尽职调查 至少需识别核实客户身份[25] 跨境业务要求 - 向境外汇款单笔人民币5000元以上需核实汇款人信息准确性[31] - 对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34] - 不得与空壳银行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28] 资料保存规定 -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38] - 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38] - 涉及反洗钱调查的资料需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38] 过渡期安排 - 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47] - 存量客户需在2年内完成尽职调查 高风险客户需在半年内完成[47]
12366热点(一百一十八)丨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30 12:45
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政策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4] -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4] -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时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 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政策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 -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15] -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15] 免租期增值税处理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7]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地产项目增值税政策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2] 租赁合同印花税政策 -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2] - 企业租赁自然人房东房产供员工住宿可享受印花税免征政策 [23] 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抵扣 - 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26] - 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