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6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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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制度适用 - 适用对象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 考核与审议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和确定薪酬方案[4] - 董事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高管年度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股东会说明[4] 薪酬构成 -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领固定津贴,不参与挂钩考核[7] - 内部董事按岗位办法执行,不另领津贴[7] - 高管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7] 薪酬计算与调整 - 岗位变动按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当年薪酬[9] -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同行业薪资等多因素[11] 其他规定 - 除独董和外部董事外,董高按规定缴五险一金[9] - 特定情形可对董高降薪或不发绩效奖金[9]
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减持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6] - 公司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罚未满6个月,董高不得减持[6]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8] - 董高任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9] - 董高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9]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25%[10] - 核心技术人员上市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10] - 核心技术人员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4年内,每年转让不超上市时所持总数的25%[10] 减持流程 - 董高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备案,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5] - 减持期间公司有重大事项,董高需披露减持进展[16] - 减持计划完毕或时间届满,董高需2个交易日内报告减持情况[17] 增持规定 - 拥有权益股份达已发行股份30% - 50%,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 [20] - 拥有权益股份达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20] - 增持计划期限自披露起最长不超12个月,超6个月需说明理由[21]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未过半或未达下限50%需公告原因[22]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未实施,需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此后每月披露1次进展[22] -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需聘请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23] -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自累计增持达公司已发行股份2%当日起至公告日不得再增持[23] 其他规定 - 董高违反《证券法》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11] - 董高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相关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13] - 董高申报个人信息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完成[14] - 公司股本变动涉及收购等情形,需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东权益股份变动[18] - 董高应确保特定关联方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26] - 董高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规定,违反制度公司将处分并追究责任[26] - 董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董事会应拒绝提案并报告监管部门[2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其规定为准[28] - 董、高管等可提交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30] - 需记录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及本次增减持计划[31]
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7 17:01
董事会秘书聘任 - 公司应在上市或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2] - 拟召开聘任会议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6] 任职资格 - 近3年受证监会处罚或禁入且期限未届满不得担任[3] - 近三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4] 后续培训 -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上交所后续培训[4] - 公司应保证其任职期间参加上交所后续培训[9] 解聘情形 - 连续三月以上不能履职、履职重大错误或违规严重应解聘[7] 其他规定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9]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时间为2025年10月[10]
杭可科技(68800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7 17:01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报告[7]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需及时报告[7] 重大诉讼和仲裁关注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需关注[8] 信息报告义务人 -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之一[2]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3]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 重大信息类别 - 重大信息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等八类[6] 重要会议范围 - 重要会议含董事会、股东会及总经理办公室会议[7] 重大交易事项范围 - 重大交易事项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十一项[6] 重大变更事项范围 - 重大变更事项含变更公司名称、经营方针等十项[9]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除担保)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13] - 重大交易事项(除担保)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应报告[13] 日常经营交易报告标准 - 日常经营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应报告[14] - 日常经营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50%以上且超1亿元应报告[14] 其他必须报告事项 -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16] -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16] 同类交易累计报告标准 - 连续12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报告[17] 信息报告时间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拟协商谈判或知悉时报告信息[20] - 对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报告,突发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当面或电话报告[20] 信息报告审核流程 -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等按不同流程审核报送[21] - 重大财务类信息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汇总至总部后向证券事务部报送[22] 信息统计分析与上报 - 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报告统计分析,提意见或建议后上报董事会秘书[22] 信息披露审批 - 需披露信息经董事会秘书审批、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重要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22] 未达披露标准事项处理 - 未达披露标准事项,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可向总经理报告决定是否召开办公会[22] 责任承担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连带责任[23] 内部报告制度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制定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确定联络人[25] 董事高管义务 - 董事、高管负有报告义务并敦促各部门、子公司收集上报信息[25] 内幕信息管理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25] 信息披露培训 - 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信息披露培训[26] 违规处理 - 未及时准确报告或擅自泄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可对报告义务人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并要求赔偿[26]
杭可科技(68800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内幕信息界定 - 制度适用范围含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上子公司等[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6] 知情人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相关人员[6] - 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相关信息[9] - 相关人员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一事一记[24][25]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或自然人填写要求不同[24][25] - 需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24][25]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指知情人知悉或应知悉的第一时间[24][25] 档案报送 - 公司发生特定事项应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重大资产重组等[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报送后范围变化需及时补充报送[12] -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报告书期间有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5]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相关档案和备忘录[16]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公司应核实追责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和上交所[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多种处分[20] -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移送相关案件线索至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权利[21] 其他规定 - 公司重大事项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要签名确认[14] - 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前,财务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报告及数据[19] - 公司相关方筹划重大事项应启动前做好保密预案并签保密协议[1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2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6]
杭可科技(68800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10-27 17:01
担保决策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8]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担保管理规定 - 董事会应每年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有违规或相关报道传闻时也应核查并及时披露结果[10]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时,可豁免部分担保规定并需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汇总披露[9] - 担保合同签署后7日内分别报送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15] - 获批对外担保事项3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15] - 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展期视为新担保需重新审批[17] - 单项或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报告并公告[21]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偿债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信息[22] 担保审查要求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内容,不利条款要求对方修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14] - 主合同变更涉及担保责任修改需重新报批,不涉及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担保[14] 其他规定 - 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需提交章程、决议原件和披露信息等材料[15]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重大事项责任人及时报告,董事会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7]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4] - 公司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7] - 公司制度条款与相关规定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7] - 公司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27]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 - 公司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7] - 涉及公司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 - 时间为2025年10月[28]
杭可科技(68800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 ...
杭可科技(68800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 ...
杭可科技(688006) -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是公司根据分工、协作与分散投资风险原则以及经营需 要,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 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决策应服从公司的统一部署,并报公司通过后方 可实施: (一)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定的公司所属的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紧密的商业伙伴关系,在与参 股公司开展商务活动或共享资源时,应当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得有损于公司的 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总部专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所称派出董事指公 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所称派出人员指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派出人 员管理办法派往参股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 第五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原则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产权 明晰, ...
杭可科技(6880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7 17:0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 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 ...